周正龙背后的民意考量

点赞:5025 浏览:18336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周正龙一案是对政府公信力的巨大考验,当民意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是顺应民意,还是坚持法律

周正龙回家了.

一个多月前,在历经不到13个小时庭审后,一度沸沸扬扬的“华南虎照”事件主角周正龙涉嫌诈骗罪和非法持有罪案,二审在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法院尘埃落定.法院当庭宣判:周正龙犯诈骗罪和非法持有罪,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回家”的法理依据

在二审法庭上,周正龙的辩护律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顾玉树,从虎照真检测以及拍摄成像的参加者两个角度提出虎照的六种可能性,最终法庭认定了第四种可能性,即检测虎照属周正龙一人所为.

二审结果和一审判决相比,由实体刑改判为缓刑,这意味着在法定手续以后,周正龙就可以离开看守所.

解释周正龙可以回家的是刑法第72条: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安康市中院认为,原判根据周正龙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做出的量刑是适当的.但考虑到上诉人周正龙罪行较轻,当庭能够如实交待本案的基本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明显的悔罪表现,上诉人和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理由符合中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予采纳.

尽管如此,周正龙还不是完全“自由”.据了解,我国对缓刑人员限制主要包括: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顾玉树表示,虽然判决结果与我们初衷的‘无罪辩护’存在差距,但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缓刑的价值更在于关注人的自由,尤其是对曾经失去过自由的人,这样的结果显得尤为珍贵.

缓刑虽然不是完全的自由权利,但是按周正龙的话来说,“这样起码可以照顾自己的家人,照顾家里的牲口以及庄稼,做好自己想做的事情.”

“刚开始公众都关注司法机关是否会允许周正龙被保释(即取保候审),但最终没有被采取.”协助顾玉树此案的律师陈刚告诉笔者.

有法学者认为二审判决结果更像是对民意的回应.让周重获自由身,可以满足部分民众吁请,使得旷日持久的舆论关注得以暂歇.但这是一次重大量刑的变化,因此也需要新的事实根据,来证明周正龙的悔罪比一审时更真诚.

传媒人陈杰人在《中国青年报》发文《周正龙缓刑避免了报复刑主义》,文中认为,或许有人会对安康中院的判决表示质疑,在他们看来,周正龙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不投入监牢不足以惩戒他.但结合本案事实,并依照法治思想来看,判周正龙缓刑,效果应该会更好.

他认为,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社会都有极大的意义.反之,如果执意将周正龙关上几年,这样就会让很多人更加怀疑这次判决是为有关方面丢卒保帅,刑罚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被老虎“咬伤”的政府公信力

对于“周正龙”一案,社会各界普遍认为,二审的结果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以至于推动了中国司法的进步.但有人坚持认为,周正龙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查重动机也不会是为了2万元奖金那么简单.

早在二审开审之前便有评论指出,无论结果如何,整个事件并未终结.纸老虎的检测面具虽已揭开,真面目却依然模糊不清.虽然周正龙的结局已经尘埃落定,但公众仍不相信整个事件已经落下帷幕.甚至有网友指出,周正龙只是替罪羊.

在二审法庭上,顾玉树就对最后作为给周正龙判刑证据的虎照没有经过科学的司法鉴定提出质疑,表示仅凭“现场重建”和“周正龙口供”是远远不够的.他指出,周正龙上山拍虎是镇坪县寻找华南虎,发展当地经济的一个环节,周正龙的行为是政府委派的公务行为.

南方网社论认为,根据陕西对事件的定性,虎照查重系周正龙一人所为,没有公职人员参与.在事实上,这一定性将涉事官员与周正龙作了区分.换言之,官员再不济那也是行政不当,而非合谋犯罪.

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专门业务能力的个人或组织从事一定的行政行为,周正龙等猎人受当地政府的委托从事寻找华南虎的工作,应当属于当地政府委托的行政行为.“即使是周正龙拍了检测虎照其受到的也应是行政处罚,例如可以进行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而非刑事处罚.”陈刚说.

有网友认为,周正龙的认错,不能永远掩饰事件幕后的真相.法官、检察官都应负有用足够的事实说明周正龙幕后有无指使者、帮助者的职责,不能对这一问题放任不管.对“虎照门”中另外的当事者进行法律审查,让司法机构给出结论,同样应该成为司法机关的任务.

对此,顾玉树表示,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讲,律师当然希望能够揭露到底有没有官员参与查重,如果有,到底是那些官员查重,但是这不是仅律师一方能力所能及的,还需社会各种力量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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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此前法律专家郝劲松向国家林业局,要求对陕西省林业厅的失职及周正龙的查重进行查处,并要求国家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要求主管部门公开事实,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顾玉树表示,当然应当追究相关政府的法律责任,但就目前的结果来讲,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了.

“政府应依法行政,进一步努力做到公开、透明,建立阳光型政府,有了错误及时纠正,并应尽最大限度的满足大众的知情权,而不是回避问题,这才能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起真正的公信力.”陈刚说.

另外律师辩护词中提到,此案是一起在陕西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省厅直接侦办、由安康市局配合的具有全省甚至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陕西省林业厅和镇坪县有13名官员落马,加上周正龙总共有14人涉案.而其他涉案官员的处理结果为:一人被行政开除,两人被行政撤职,其他皆为诫勉、警告、记过之类的行政处分.

华南虎照打检测院士傅德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发表观点,认为“事实没有清楚,周老虎案件就不会真正结束,全国网友、人民和媒体就会经久不衰地继续关注”.

“我觉得现在相关的政府部门还是不能够放松,因为虎照事件虽然有一个处理结果了,但是公众仍然希望看到更多、更详细的关于这件事情真相的调查.”陈刚告诉笔者.

国家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曾针对“华南虎照”事件表示,这一事件的意义远超出了“照片”真伪或“华南虎”是否存在自身,而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考验.它警示我们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同时,也要重视政府的诚信建设.

法律与民意的如何平衡

在周正龙案中,民意和法律,引起网络上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碰撞.支持者认为这是以人为本的法理观;反对者认为“民意论”本身没有度量衡,将其贬斥为“法律的瘟神”.

“周正龙案二审判决没有违背法律规定,也体现了一定的民意.”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喻贵英认为二审从轻量刑体现了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新京报》在其社论中指出,尊重民意与尊重法律并不存在必然的对立,它们之间应可达成某种微妙的平衡.人们对司法的冀望不仅在于司法的结果,更在于法官充分的说理,并能够解除人们的疑惑.司法是说服的技艺,裁判文书是理性的产品,它承载着公众对正义的渴求.

仔细梳理一下,从1997年轰动全国的河南“张金柱事件”,到2006年引起全国媒体高度关注的“陕西邱兴华案件”,再到包括前不久从无期到五年的“许霆案”等,都是法律和民意博弈的最后结果.

这类案件从社会的角度讲,大众的情感深深的镶嵌其中,民意与法律的规定存在反差,而这个反差从司法的角度来讲是巨大的.“司法系统不能法外施恩,而是在法律维度下的裁量,民意不可违,法律的尊严更不可侵犯.”陈刚说.

法律基本来源于社会、通过大众的道德或常识、朴素的自然法观念凝聚成条文,然后反过来规范大众的行为,形成一个有效的秩序社会.顾玉树说,法律最重要的是提供一个有效的秩序,目前在很多审理的案件中民意是一方面,司法部门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采纳民意中合法的部分,达到双赢的效果是存在的.

另外专家强调,事实清楚,“民意”才能公正.

那么,当民意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是顺应民意,还是坚持法律?

顾玉树表示,在法制社会里,坚持法律应是第一位的,法院应当依据法律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任何干涉,也不应当受到公众的情绪和不当舆论的影响.从逻辑上来讲,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和基础.

“此时法律工作者把道理告诉民众,用通俗的语言使民众可以接受,逐渐走向理性,让民众懂得敬畏法律的意义,懂得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懂得其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深远意义.”陈刚说.

顾玉树认为,中国法律也在逐渐进步.我国《立法法》规定: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这个制度细节上迈出的一小步,使得立法化迈出了一大步,更加缩短了民意与法律的距离.”

专家认为,平衡各种不同利益的最好方法,就是让各方都能充分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然后加以整合、协调,使得尊重民意和尊重法律达到平衡.这样才能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加完善,更有说服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