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陕西法治文化建设的

点赞:3257 浏览:798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治因子缺失、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浓厚、民间习俗影响深远是陕西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障碍.据此,陕西法治文化建设急需从确立法治文化共识、约束公权、严格依程序办事等方面入手,寻找法治文化建设的最佳路径,即政府推进与民间自觉的双向良性互动.

关 键 词 :法治文化;陕西;法治文化建设;法治精神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10-0092-03

一、法治文化特质界定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文化所蕴含的文化判断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其所负载的核心价值和法治理念,将为社会发展和个体行为提供指导,从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经济平稳有序发展,因此,法治建设须以法治文化为支撑.就我国目前现状,可以说实施十多年之久的依法治国方略,正在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制体系的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文化已作用于法治发展的质量和速度.

那么什么是法治文化,本文认为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实施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体现着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及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其实质和核心是一种现代人的法治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它体现的是法的精神、法的理念,强调的是法的权威及规则的统一适用.首先,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整体文化中重要的子系统,是一个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在其积累沉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该国所处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风土习俗、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历史传承性,“被视为受到历史形成的整体文化影响的一种亚文化.”[1]其次,法治文化具有独特的内在结构层次.既包括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理论等,又包括制度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再次,法治文化具有实践性.法治文化作为法律文化一定的发展阶段,不仅存在于意识观念形态,而且也反映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从静态层面看,法治文化体现于法制本身的理念及制度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普法、法律怎么写作、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从动态层面看,体现于以法律法规为手段的各个领域和层面的依法治理活动.同时,法治文化为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提供理性根据,并内化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法治文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普适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和共识性的行为模式,规范公众正确处理相互间的私权行为,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公权与私权间的关系,这就使与公权领域相对应的私权领域及两者间的交叉领域都得到应有的规范”.[2]还应看到,法治文化体现了一种不受情感影响的理性文化统治,其核心价值在于制度,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正如美国学者所言:“法治的含义不只是建立一套机构制度,也不只是制定一部宪法一套法律.法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许是一个国家文化中体现的法治精神.因此,要理解法治在一个国家里的意义,要有效发挥法治运作的价值和规范功能,最重要的是文化.”[3]

从对法治文化特质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人类社会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集中体现;法律文化则是古代、近代和现代法律思想、理论、观念的综合反映,人类社会有法律就有法律文化,它只是表明了法律文化与道德文化、习俗文化等其他规范性文化现象的不同,既不必然地表达出与人治文化、专制文化等现象的本质区别,也不必然地表达出与人权文化、平等理念、法治原则、分权制衡等价值的内在联系,是一个并无明显价值判断的中性概念.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近现代法律思想、理论、观念的集中反映,它与近代政治的兴起和发展是不可分离的,其显著特点是否定人治、倡导、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维护自由平等.因此,法治文化不是对法律文化表述形式的改变或单纯外延的伸缩,而是表达了一种具有中国时代特征、具有独特研究路向和研究目的、具有独立性的学科内涵.法治文化所要探讨的是当代中国文化的整个走向问题,它的提出及其理论的建构,对于文化大发展的当下中国而言,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可引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方向,决定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性质和特点,作用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速度和质量,正所谓“法治文化有多远,法治建设就能走多远”.

第二,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都不能脱离自己的文化土壤.如陕西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立足陕西现有的文化积淀.由于陕西法治文化和传统文化的联系更为密切,其内涵也更深,除具有政治性、意志性、规范性等共同特征外,还应具有性、厚重性、凝聚性和交融性等特点.尤其要对传统文化进行扬弃,抛弃人治、礼治文化糟粕,吸收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方向的权利文化和精神,而且要不断地从新的社会实践中增加有利于法治文化进步的内容,其必须是在对人治文化否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依法治理模式,必须和权利、自由、、平等、秩序密切相关.

第三,法治文化的生成要经历一个长期演进过程.对于一个历史上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或地区而言,作为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的真正形成,既需要长期的政治文化积淀、法治思想启蒙、法律知识传播和法制宣传教育,也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政治建设的土壤,因而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渐进、艰苦曲折和进退交织的历史过程.

对陕西来说,如何在一个传统的权力文化、人治文化和礼治文化较浓的土壤中,根植、权利、程序等法治文化,如何培育公民信仰法律和崇尚法治的意识,如何使公权力规范行使,如何严格按程序办事,将成为其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二、陕西法治文化建设之障碍分析

1.法治因子缺失.从历史上来看,中国传统文化可以说是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之上的、与宗法制度相适应、以道德的养成为核心的观念体系和价值追求.传统社会主要依靠理治和德治进行治理,而理治和德治在本质上是人治,虽也有人主张法治,但不是今天法治的含义,君主掌控着国家的所有大权,法制只是辅助的治国方式,即“政教之用”.人治的特点是权大于法,法受制于权力.在这种观念下发展不出来现代法治所需的“平等”原则,更不可能产生出一种“形式正义”来,尽管后来有“五四”新文化运动和现代社会变革的影响,但、科学、权利、义务等等观念远远没有树立,中国的老百姓还是寄希望于有一个好的领导人,由“清官”来治理国家,而不是由法律来治理国家,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陕西文化是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自古以来发展起来的文化缺少法治文化的传统,尤其受人治文化影响较深,在许多方面与现代法治有较大矛盾和冲突,这构成了法治的逆向力量,其本身就是法治的最大障碍. 2.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浓厚.把法律当成工具为我所用,这一现象在当下中国还有较大市场,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总是习惯把法律作为工具,认为法律就是收拾老百姓的,只考虑如何为“治”理老百姓寻找所谓的法律依据,或是为“治”理制定一个法律依据,而没有依法办事的观念,也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只凭主观意志以权代法、以权决策,致使现实中文件比法律条文管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很大.有的领导干部遇到本该由法律调整和解决的问题,却不愿用甚至反对用法律手段,习惯于用个人职权,以人治的眼光看待法治、以人治的思维研判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施法治.“如果人们把法治当作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时,法治也会像工具一样可用可弃了.”[4]可以说,和沿海发达地区相比,法律工具主义色彩在陕西更浓,效能也更强,用法律制约百姓的观念目前依然没有大的改观,这直接导致法治文化建设的“酵母效应”没有充分发挥,致使民众对法治带来的安民、富民、惠民效果感受不深,总觉得法律是者制定的,老百姓就得服从,否则会被制裁,极大地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所有这些,其根源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还没有形成法律是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的意识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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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间传统习俗影响深远.陕西由于位于亚欧大陆的腹地,远离海洋,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与外界的文化交流不畅.这样民间社会长期以来由共同的道德信仰形成的习俗做法,就会不断促成乡土秩序的衍生、巩固和强化,成为社会的主要规范,这些土生土长的礼俗秩序逐渐成为了百姓生活中的“活法律”,一代代流传下来,极难改变.“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讼于庭”的厌讼思想在老百姓中广为流传,并成为广大秦人的思维定势,“屈死不告状”的人在民间为数众多,打过官司的人常被视为异类.在遇到纠纷时,过分讲究克制礼让,并将“礼让”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许多人在谈到法律的作用时,都会摇头表示作用不大,或者不起决定性作用.许多陕西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宁愿走信访渠道而不选择诉讼,认为政府干预更直接有效,或者通过武力等方法解决;同时,“法不责众”的意识还很浓厚,导致许多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之所以有这种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间习俗影响过大,官员和公众普遍缺失法律信仰造成的.由于对法律缺乏信仰,许多官员在作出法律行为时,很难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明显缺乏为法律献身的精神,公众更是缺少积极的护法行为.

可以说,传统的权力文化、人治文化、礼治文化等痼疾是陕西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障碍,同时现实中的观念障碍、体制障碍等也阻碍着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就陕西法治文化建设来说,如何排除阻力,任务非常艰巨.

三、推进陕西法治文化建设对策建言

1.确立法治文化共识.法治文化反映了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它体现的是法的精神、法的理念,强调的是法的权威及规则的统一适用以及对于法律的尊重.陕西法治文化建设首先应确立法治文化共识.陕西能否实现法治,先决条件是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有法治的理念和对法治的共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文化的形成必须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5]法治文化具有规范力,可以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从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使他们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治精神其实就是一种规则意识,就是在具体事情上对人的权利和责任加以具体规定和分析,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同时也规定每个人应该担负的责任.陕西应从纠正重义务轻权利、重“官”轻民、重国家轻个人、重政策轻法律的观念入手,探讨如何使国家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树立法的基本价值观、摒弃人治思想.应着力强化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人员权力来自人民授予、权力行使应受约束的观念,并着力提高社会各方面人员依、依法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在构建和培育法治文化时,应把提升公体意识放在中心的位置,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立公民不是对象而是目的的意识,因为公民如果没有在心理上真正认识到自己是法治的主体、国家公职人员才是法治的对象的话,法治文化就难以形成.因此,在现实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明确法治主体是人民而不是公权力的执行者.应探讨如何通过正常有序合法的渠道表达权利要求,避免权利非正常化、非秩序化,让每个人能够认识到主人翁的作用和地位,知道作为人所具有的基本需求,不断唤起公民独立的人格尊严意识,形成对法治理念的认同,使法治成为公民的文化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公民应学会用法,尤其在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要能够自觉诉诸法律解决,从而在法治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让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在人们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理念中诞生.

2.约束公权.法治的本质是约束权力,陕西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是厉行公权约束.对公权力进行约束是法治的根本所在,具体表现就是政府守法,这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如果执法者不具备良好的素质,法律就得不到落实.现代社会对公权力的控制和防范必须建立在法律、制度层面基础上,只有这样才具有根本性和有效性.陕西应从合理配置权力、为权力运行确定范围、设置界限等入手,逐步确立通过党委文件、政府规章等规定权力运行的具体规则、步骤和方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国家机关监督体系,并就如何对公权进行制约探讨.强化法治文化建设,旨在形成一个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治环境.政府用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和执法司法环境,使市场经济基础稳固、秩序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并依法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度,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满足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并树立其威信,使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得以彰显,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法治文化的建立依赖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正执法和公民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必须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法治文明的基础.所以,在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抓紧法体制改革,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严格依程序办事.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是树立程序的权威.传统的法律文化历来对实体法重视有余,而对程序法重视不足.因此,在建设陕西法治文化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凸现程序的重要性,赋予正当程序内在独立价值,树立程序的权威.法律实体的正义是依靠法律程序的正义来实现的,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程序办事.应从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入手,树立只有程序正义才有实质正义的观念,不仅要注重在日常生活中树立社会公众依程序办事的价值理念,更要注重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和立法程序,尤其要注重司法程序,因为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当司法机关自己能够独立地分析处理问题时,才能不为其他的权力或者社会舆论所干涉.

4.从实际出发,选择合适路径.陕西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不同于经济发达的地方,切不可完全照搬一般文化建设的思路和办法,应根据陕西市场经济、政治发展和文化现状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其最佳途径就是政府推进与民间自觉的双向良性互动.“仅仅靠政府行为推动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形成公民的自觉”.[6]就陕西的现状而言,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将政府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推手.政府在推进过程中,不能简单地号召或制定规则,而要带头转变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政府公职人员的严格执法和规范守法是引导民众自觉守法的关键,人类社会的实践就是少数人践行、多数人模仿.同时,政府应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资源参与法治文化建设,逐步让民众将法律内化为自觉的行为规则,因为内发型的法治文化建设比外源型的法治建设更切合陕西实际.文化的形成,是一个社会渐进发展,或者某种突变而又逐步累加的过程,真正的文化突变是存在的,但文化的突变需要社会的转型、文化的转型,总之它更具有保守性.所以法治文化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历史阶段,甚至可以说,它需要人的更替,就是一代人一代人的传承与推进,最后才能形成.这就使得法治文化的建设,远不如我们期待的那么顺利和快捷.所以,陕西的困难在于历史上缺少法治文化传统,封建文化影响深刻、市场经济落后、理性文化缺失、政治欠发达,要把先进文明的法治文化思想付诸自觉行动,使之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和精神信仰,必然是一个长期、艰难甚至痛苦的过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总之,法治文化作为一种推动力,可以使人们在更深层次上把握法律的要求,根据法治的精神推动立法和执法走向更高的阶段.陕西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有一个精心培育、耐心积累和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持续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