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措施

点赞:3894 浏览:1006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立足于武汉市的实际情况,以武汉市2011年武昌区饮用水受污染事件为开端,列举可能致使城市饮用水受污染的安全隐患并分析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因素.总结武汉市城市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措施,结合影响因素,找出仍存在的、一直未解决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城市在保障饮用水安全上的法律措施提出建议和意见.武汉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推进武汉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城市的建立.

关 键 词 :城市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 饮用水安全保障 公众参

1.武汉市饮用水安全隐患及其原因

1.1 武汉市饮用水现状 武汉市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武汉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际,以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划分,建有19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厂,供水范围覆盖武汉市的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其中市区中心10处,近远郊9处,水厂的地表取水水源就来自于水源地保护区内部各级保护片区内分布的河流及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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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武汉市饮用水安全隐患的原因

1.2.1 城市饮用水污染的应急措施与防范措施不完善.现阶段武汉市环保局仅制定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这针对的是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乡镇,且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并不是仅针对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也没有专门的针对因供水设备和二次供水设备的问题导致的居民饮用水污染的应急措施与防范措施.

1.2.2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对饮用水安全的影响.①武汉市城市发展与水源地环境保护日益加深的矛盾.城市的快速发展是社会的进步,是提高人的生活质量的必经之路,但城市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对自然界的干预和破坏,因此城市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对城市用水水源地附近的自然环境产生坏的影响.伴随城市发展,居民生活污水直接向水源的江河湖泊排放.②水源地“多、小、散”格局对于武汉市饮用水安全的影响.武汉地区统一供水的客观障碍是水源地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分散的特征.在远城区,由于地处分散,目前武汉市大部分远城区居民饮用水以内河、湖泊等为水源就近取水.水厂规模和供水人口不平衡.集中供水程度未及中心城区高.规模较小的水厂取水的水源地纳污能力不高,水厂的缓冲区小.水厂的规模、自身条件不同意使得远城区水厂缺乏统一的供水管理标准,水质难以得到保障.③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对饮用水的影响.近年来,尽管武汉市在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方面投入加大,截污工程与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速,关闭了大批污水排放口,但因历史原因,目前城区18个水源地保护区内仍有排污口.同时在水源地附近存在的一些违章建筑物,江河湖泊上的水上沿河餐厅等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常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其中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污染物会严重影响水源地水质.

1.2.3 供水管理制度不完善.武汉市在90年代初期就开始对城市供水进行管理,但至今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支持.目前,供水管理部门包括自来水供水、物业公司、开发公司、房产公司等不同类别的单位,管理起来非常复杂.有些单位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管水不设专人,水箱的清洗消毒也未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水箱清洗频率不足或清洗不当.甚至有些二次供水无管理部门,水房内杂物乱放,不卫生,水箱无盖、无锁,或有盖未盖没加锁,排气孔和溢流口无防护装置.

2.武汉市保障饮用水安全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武汉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立法不够完善,体系不够完整 现有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全面,对于城市饮用水从采集到净化再到储存、输送的整个过程中,针对于水源地的保护居多,这仅仅只是将法律措施集中在了保障水源地和取水的安全上.近几年武汉市的大力整改,对水源地的保护加强,水厂的取水水质已经基本达标,但是在城市集中制水供水以及二次供水的环节法律措施还是比较少的,现有的只有《武汉市供水条例》,对《武汉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意见稿仍在向全武汉市市民征求意见当中.

2.2 相关部门机构职能划分不清,管理范围重叠,管理效率低下 武汉市水行政部门是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武汉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各区公用事业局,水源污染和水源地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武汉市环保局以及各区环保局.三个机构相互独立,互相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同时管理范围存在重叠,所以在日常管理和事故处理上易造成权责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

2.3 现有法规执行力度不足 现有的武汉市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规章政府性文件当中对于污染饮用水的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规定的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执行力不足.各管理办法、条例、政府规章虽然都有或多或少的规定破坏饮用水安全,污染饮用水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但有些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力度以及处罚的程度.

2.4 公众参与制度有待落实 从法律保障措施的实施到对保障措施的监督管理,公众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制度并没有落实起来.大多数老百姓只是根据行政主管单位的公告以及从电视新闻上了解饮用水的安全问题,有些甚至是完全不关注自己饮用的饮用水的安全问题.

3.完善武汉市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措施的建议

3.1 完善保障武汉市饮用水安全的立法

3.1.1 加快《武汉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加快《武汉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将饮用水的安全保障系统化体系化.促使供水主管部门明确职责,大力进行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的防范于治理;促使人们多关注身边的二次供水设施,多关注自己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促使部门机构,人民群众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推动武汉市创建成为全国领先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城市.

3.1.2 修改《武汉市城市供水条例》中对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金额.提高《武汉市城市供水条例》中对违法行为的企业的行政处罚金额,公正严格行政执法,以高的处罚金额处罚既能震慑和教育其他的排污企业,又能将罚金适用于水源地治理和发展,还可以提高条例的执行力. 3.2 完善武汉市饮用水安全法律制度

3.2.1 在武汉市建立网上公示制度.有学者提出建立水源地重点污染源排污在线监测数据网上公示制度,该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在线监测污染源排污和网上环境信息公示.

建立网上公示制度,直观和清晰的显示污染企业的检测数据,便于全社会进行监督,保障了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有助于缓解因为饮用水水源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

3.2.2 扭转多头行政管理带来的监管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由于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出于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客观需要,应当由水务部门统筹考虑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水源工程的建设、饮用水源的保护以及对供水企业的水质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并牵头组建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检测网络和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在饮用水安全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


3.2.3 增加生态补偿和公众参与的机制.当前,武汉市已经开始探索建立水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废水排污权交易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饮用水安全建设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机制.

4.结束语

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再次明确补偿对象、确定补偿主体以及相应的水污染生态补偿管理和饮用水安全监督机制.其次,将排污权交易引入水污染的行政管理制度中,拓宽排污权交易范围.最后,借鉴国外的水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使公众参与在武汉市相关立法中受到足够重视.政府能做到及时客观公布各项数据,政务公开,能确保环保组织和市民个人的权利的运用和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