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意识角度中国法治建设的障碍

点赞:13560 浏览:575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诸多对现代法治的阻碍也日益的显露出来,权利意识淡薄即是其中之一.本文从权利意识对于法治的意义入手,立足我国国民权利意识发展的因由,结合当今社会实践,对权利意识之于法治建设的阻碍进行阐述.

【关 键 词 】权利意识;法治建设

一、概述

(一)权利与权利意识

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对于我们来说是再熟知不过的了.“权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通过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物质利益关系―人的行为―法,这一多层次、多环节的序列而形成的.可见,对权利的需求产生了对法的渴望.i ”权利是主体能够依据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实现利益的自由,法律设定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和伸张这种自由.然而,“权利本身就是一种观念性的存在,它是一个人对自身自主性的认知和别人对这种自主性的认可ii ”,这种观念即是权利意识.人拥有了权利意识,即明确了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界限,明确了自己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及作用,明确了自己实际占有什么和应该占有什么,实际支配什么和应该支配什么,归根结底,即“明确了自己作为社会的一员所具有的实际自由度和应有自由度iii ”.

(二)权利意识之于法治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所谓“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以法治国”,强调一切按法律办事,“法律至上”.然而在大力推行宪政建设、发展市场经济之时,我们似乎忽视了公民法律意识在法治道路上的作用,似乎认为经济发展了,法治进步了,人的意识也能自然而然地改变.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是否是法律上规定了要孝敬长辈,我们每个人都能毕恭毕敬的孝敬长辈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一个人连自己享不享有权利,享受什么权利,享有权利的范围和限度都不了解,那完美的法治设计又有何用?所以权利意识之于法治的意义就是:

(1)权利意识是推进法治的内在动力.再好的法律要施行,要能真正定纷止争,维护正义,没有公民信仰法律,主动使用法治的标尺进行价值衡量,都是不现实的.

(2)权利意识推动着人们行使权利,有助于法的实现.人只有具备了权利意识,才能谈得上在行为中阐释权利,将应然权利转化为实然权利,当人们都积极行权,实现权利最大化时,法治在人的主观世界中才能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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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意识的形成也有助于促进法律发展.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在所有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社会里,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iv在法律未触及的领域,权利主体发挥自身能动性,自由地进行活动,从而产生出各种新型的法律关系,法律适时对这些法律关系予以调整,从而完成了权利意识对法治发展的促进.

二、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发展及其对法治建设的障碍分析

(一)专制集权与、权利平等.自从中国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起,便形成了王权高于法律,法律由王制定,刑罚由王决定的以国王为中心的专制政体.可以说,封建时期蕴育的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时至现代仍然深刻的影响着国人的权利意识.于是我们看到的是法律长期不被信仰,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分权制衡没能发挥作用,人们不愿通过法律实现权利,而是借助于一些非正常的,甚而是违法的途径主张权利.

(二)礼法传统与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礼是古代中国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它不仅起源早,而且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而对古代法思想影响最为深远的莫过于儒家.无讼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并以调处息争实现无讼.崇尚无讼,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厌讼、贱讼,这是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时至今日仍然历久不衰.对于为了讨回公厕收取的两毛钱而起诉到法院的行为,笔者认为行权人主张的不仅是两毛钱,其目的是保卫蒙受不法侵害的人格权.因此,正如耶林所说的那样,“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v法只有实施方能体现其价值,只有权利主体真正具备认识权利、主张权利、要求权利的意识时,法治才能正常运转.

(三)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古代的中国,社会成员以尽义务为天职,以争权利为非分,法刑苛刻,法律不外是“禁止做”的义务性要求,是以“义务本位”为支撑的.2004年“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被写入宪法,在保护私权方面迈出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一步.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无疑推动着法治建设的前进.另外,权利本位还要求在行权的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因为权利不是漫无边界的;权利亦不得滥用,否则都会成为法治道路上的绊脚石.

三、如何提高权利意识

(一)要重塑权力与权利关系.法治国家的思想核心历来是国家权力配置问题,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法律约束权力,最终实现在法律统治下的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现代法治的首要目标就是控制权力.

(二)加强公力救济,提供权利主张的制度保障.当事人对进行诉讼的意义并没有良好的预期,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自然会选择放弃权利,放弃的直接动因是进行诉讼的成本大于获得利润的成本.只有救济制度完善了,主张权利才有处可寻,民众才会愿意使用法律作为捍卫权利的后盾.

(三)改革传统教育模式,进行权利意识启蒙.权利意识教育应从小抓起,应顺应时代的发展,开发孩子的权利、自由意识并进行合理性疏导,从而使孩子的意识、观念与社会潮流接轨,成为法治建设需要的“权利人”.

(四)减少诉讼成本,降低权利主张风险.现实中的权利主张,人们还是更习惯的将其作为一种“利益”考量,尤其是与“金钱”挂钩的“利益”,关心诉讼成本就成为每一个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人首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从实践的角度讲,若要期望全民的权利意识得以提高,还应当主张利用增加金钱利益的方法促进私人诉讼,努力消除实体法和诉讼法中的诉讼障碍.

结 语

“法治的源泉和基础不仅在于国家,而且更在于社会,法治的推动者应是公民,而不仅仅是政府,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作支撑,国家法就有可能缺乏坚实的基础,难以形成合理的、正当的秩序.”vi因此,对于提高中国人权利意识的建设应是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注释:

i 参见韩红等,《论权利是依法治国的内在本质》,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1月第23卷第1期,第148页.

ii 参见李拥军,《权利的生成》,载《学术研究》2005年第8期,第80页.

iii 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1页.

iv 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v 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vi 参见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2005.


[2](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