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延长劳动时间

点赞:3419 浏览:115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提要] 劳动时间作为一种工资绩效的丈量单位,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利益被剥夺了,就从根本上破坏了双边利益的平衡,就造成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本文结合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黑手”现象,从法律人的角度,经过比较分析和论证推理的方法,阐述社会实践中劳动时间的变相延长以及未来法制建设如何在这方面得到提高和改善.

关 键 词 :劳动时间;变相延长;现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关于变相延长劳动时间的浅析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12日

一、劳动时间概述及现行法律规定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它包括作业时间、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依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检测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检测办法》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检测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二、社会现状

在我们的生活中,很难见到劳动者在正常时间到点下班,周六日双休的,因种种借口而拖延工时的现象屡见不鲜,具体个案有如下三例:

案例一:厂方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将原来由7人承担的工作任务改由4人承担,所以工人只能在原来的时间基础上每天多干两个多小时,经一再主张权利被公司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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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公司实习人员被以工作绩效为由经常加班,这样外在看来确实是能者多劳,实则掩盖的是公司对劳动合同的违反,属于变相加班,因为每个月的业绩被强加到天,就属于公司在强迫劳动,变相剥夺劳动时间,就此问题公司表示他们是按正常程序运作,根本没有违反合同法律规定为由,导致劳动者投诉无门.

案例三:公司职员每天下班前主管都要开会,而且时间也不短.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开会不属于工作内容,只是下班后大家彼此交流一下,不属于无故加班,开例会也是属于公司的正常工作程序,不违法.

以上三种案例都是典型的变相拖延劳动时间的素材,我相信在当今社会这都是不成文的规矩,每当号召大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现实就是在现实面前惧怕了,公司家家如此,而工作又如此的难找,社会竞争太激烈了,你不干别人照样干,这就是我们在面对现实时的汗颜.

三、问题总结

分析发现,导致以上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建设方面来讲主要总结以下几点:

(一)法律宣传不到位,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现在社会上很少见办公室的白领,甚至金领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走出来,尤其是外企,在企业的力压之下,工作是他们的饭碗,如果出现纠纷就是被炒,这就形成了无形的胁迫力,所以法律权益维护的宣传要加大.

(二)企业工会法律建制不完善,保护力度不够.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是,现实操作中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所以我们认为,作为一级组织,工会面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存在超时劳动的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力:一是工会组织没有劳动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超时工作状况进行监督;二是一些私营企业根本没有成立工会,或者成立了工会,但工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

(三)职工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法律不全面.失业后生活无法保障,导致职工为了生计不敢去揭发,使得法律的实施、人事部门的监管不能有效地运行下去,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失去了可执行力.所以,健全的社会保障法是公众的利益需求.

(四)劳动法律本身不健全.劳动法条文中的弹性条款,放大了企业自主决定权,让他们钻了空子剥削职工的劳动时间,获取最大价值利益.例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在法律救济方面,目前我们的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是多种的,包括调解、仲裁、诉讼、行政监管.但是,保护的力度似乎有些微乎其微,尤其是行政监督检查方面的打击力度不尽如人意,例如劳动法第85~88条的劳动行政部门、政府和工会的监督检查规定,内容不详尽,使法律在适用起来泛泛而谈.劳动法第九十条对违法延长工时的处罚,也是规定得比较轻,不具有威慑力.

劳动时间变相延长的问题不单单是一个个人利益问题,而且逐渐发展为一个值得社会广泛关注的生命健康问题.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小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加班问题做了严格的归定.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最后,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四、具体改善

面对总结出来的具体问题,结合具体的法律现状、事实现状,提出如下几条解决意见:

首先,个人应该在与企业达成就业协议的情况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有效法律保障打好前提.劳动个人应该自觉形成法律意识,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认真分析审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应该及时寻求救济途径,形成自我利益的保护意识.当前的劳动部门法主要时从劳动合同各项内容方面做的硬性归定,而没有把具体问题细化,尤其是没有从劳动者的角度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应用和实施上做说明.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也应该像消费关系一样,专门针对劳动者出台一本权益保护细则,让弱势群体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明了,与劳动争议仲裁相辅相成.

其次,应该健全企业组织建设,完善企业工会组织和制度.同时,针对强迫职工劳动的问题,特别是类似于本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二者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列出具体的操作措施,更加详尽的流程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展现:一是强制企业的主观自控;二是使劳动者懂得从哪些方面去判断企业的行为合法与否,使法律实施更具有群众基础.

再次,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说,更多的社会组织应该为劳动者的利益怎么写作.尤其是一个具有具体的用工协会,应该为劳动者在订立合同和权益保障方面提供免费咨询与怎么写作,或者创立专门的审阅合同的机制,帮助劳动者在劳动怎么写作中把关,从而遏制企业的投机行为.


最后,尽量根据具体情况,将法律规定中的弹性条款,逐渐具体化.可以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式坚决杜绝现在行业中存在的变相延长工时的行为,或将弹性条款在具体行业规定中释放,通过行业的行业规则加以运用完善.从救济方式上,我们可以专门开通绿色直通监管或者是监管平台,以主动出击和被动方便快捷的角度帮助劳动者分清利益现象.或者专门出台一部劳动监察法也是可行的.针对劳动法中关于法律责任和监管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加重惩罚力度以树立法律的威严和威慑力.

通过以上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深刻的认识到变相延长工时,最后写单的会是法治信仰的流失.摆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纷争利益,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需要社会的努力,需要政府的力量,需要法制的引导.我们在认清了此问题的真实面貌后,劳动利益的保障就更加有前途了,问题的根本要看法律的手段强硬与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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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史尚宽.劳动法原论.正大印书馆,1934年版,1978年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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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