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优化途径

点赞:11444 浏览:461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改,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产生大的影响.在“国家本位主义”的强势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方面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这其中既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机关不够重视等因素,因而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内部规定以及法治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不断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加以完善.

关 键 词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国家本位主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两点:1、法律依据特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写作技巧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种明显带有民事性质的诉讼却被规定在了刑事诉讼法律中;2、审判程序特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将民事案件交由刑事审判庭来进行审理.

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究竟是由刑事诉讼的规定来调整还是由民事诉讼的规定来调整,没有定论,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这是现行诉讼法律体系的一个漏洞.更为棘手的是,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还存在不少问题,极大地影响了该项制度的运行.

一、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本位主义”过于强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先刑后民”的特殊程序,具有很强的“国家本位主义”色彩.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司法机关往往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首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再考虑被害人的民事权益.这样的规定会对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造成阻碍,并可能造成新的伤害或者产生不良后果.例如本院的张某、李某、程某等三人抢劫案件中,李某和程某都是在校中学生,系张某临时叫来帮忙的“小弟兄”,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张某先动手将被害人打翻在地并对其实施拳打脚踢后,李某和程某再上前踢了被害人几脚,最终,三人行为致被害人肝脏破裂大出血,构成重伤,但是机关只抓获了李某和程某,主犯张某未能抓获归案,也无法查清造成被害人肝脏破裂的那一脚由谁所踢,所以案件一时间很难审结,被害人及其家属也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为了治病最终债台高筑,生活陷入了困境.

(二)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样的规定导致了一种不合理的现象:A与B打架,若B被打成轻微伤,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若B被打成了重伤,却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受伤害重没有,受伤害轻反而有”的现象违背了常理,而且客观上也无法弥补被害人的“心伤”.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较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明确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但实践中,被害人的间接损失大量存在,比如媒体报道过的,某实验园的果树苗被盗,认定的直接损失只有几千元,但是这些果树苗是正在培育的新品种的,前期的科研投入已经数十万,这些就不能获得赔偿.


此外,与人身有关的费用赔偿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例如在一些中年人被伤害的案件中,被害人住院期间陪护的子女、亲属会产生大量的误工费、交通费,但是由于不是受害人本人的直接损失,而无法得到赔偿.

(四)不承担刑事责任导致无法进行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基于刑事诉讼开展的,如果刑事部分因为一些原因而未进行到法院的诉讼程序就告终结,民事诉讼也将无法进行,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得不到民事赔偿.例如某些发生在原男女朋友之间的案,因为部分细节无法查清,而致害方又愿意在物质方面进行一定的补偿并支付受害方相应损失费用的,案件会做不起诉处理.如果补偿款项是经过被害人同意而分期支付的,一旦致害人因为生活困难而无法支付剩余款项,受害人就会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

二、附带民事诉讼问题频发的原因

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但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因素也不容忽视:

(一)司法机关不够重视

虽然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由刑事审判组织审理的民事诉讼,但是由于依附于刑事诉讼这一基础,所以它的顺利进行也离不开侦查、检察、刑事审判等部门的工作.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不够重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进行.

首先分析检察机关,其作为公诉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部分,而对于民事部分,主要是履行告知义务,即: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由于我国民众法律素养整体相对较差,许多被害人及家属并不知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仅简单地告知他们可以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并不能实际起到提醒或告知他们可以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效果.此外,有些被害人即使提起了民事诉讼,也无法得到检察机关的帮助,公诉人往往会告知被害人直接找法院,或者帮他们转递一下民事诉讼状.虽然从法律上分析这并无不当,但在情理上却值得商榷. 其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视程度也不足.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有着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民众起诉方便,法院受理起来也顺畅.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其特殊性,所以在受理方面就有不少“疙瘩”.有的法院甚至是“未受理,先审查”,立案庭先将案件送给刑庭的法官做实质审查,刑庭的法官认为可以受理民事诉讼,立案庭就受理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如果认为不可以,立案庭就不受理.这种“先入为主”、“未审先判”的做法不但违背法律的精神,而且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刑事审判组织以刑事案件的质量为考核对象,附带民事诉讼并不是其主要工作,有些刑庭的法官就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只专心把刑事案件办好,而对于民事部分只是“顺带”处理,具体能赔偿什么项目、可以赔偿多少钱等问题,都没有过分关注,只要被告人能够支付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不会因为对赔偿不满而引发涉访涉诉问题即可.

最后,从操作层面上分析侦查机关的作用,会发现其对于保障附带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因为他们是原始证据的收集者.如果侦查机关能在案件的过程中注意收集附带民事诉讼需要的证据或者能够兼顾两种诉讼的证据需求,对于保障附带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原告人的权益都有很大的帮助.

(二)当前法治环境不利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开展

首先,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民众的整体法律素养相对较差,法律普及程度不高,所以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属都不知道还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收到了可以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的告知书,也不知道其中的意思,只是觉得犯罪分子坐牢或者被毙就“解恨”了.在一些类似案、强制案等侵害妇女性自由权的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还会觉得这种“不光彩”的事情还是不要让外人知道为好,因而就更不会去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提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附带民事诉讼的进行也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依托,所以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会想到请律师,但是现阶段,律师收费相对较高,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难以负担高额的律师费用,尤其是在一些重伤案件中,因为被害人受伤治疗等因素,被害人家里已经陷入困境,根本无力聘请律师.

再次,当前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现象也并不常见.一是因为许多人并不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因为获得法律援助需要较为严格的要求并且地域性较强,被害人及其家属不一定能够成功申请;三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对被害人的帮助力度不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力度大,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还规定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即法律明文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对符合特定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充分保障其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无须自己提出申请或者相关聘请手续,但相比较而言,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想获得法律援助,则需自己申请,甚至未必能够申请成功.

最后,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而言,其对于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以及应付的民事法律责任都没有足够的认识,往往认为服刑了就是为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不需要再赔偿了.有的被告人家属甚至还会公开宣称:“人都坐牢了,还赔偿干嘛!”

三、优化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途径

为了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现行的一些制度和做法进行大幅度的调整.笔者以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多方面修改

首先,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中“先刑后民”的规定,或者对其进行修改,明确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允许依据现有的多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先行审理民事部分,以保证被害人的治疗、抚养未成年子女等特殊需要;将精神损害赔偿和对部分非直接或者非本人损失的赔偿也列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至少允许在附带民事诉讼起诉阶段提出,而是否判决赔偿再依据个案本身的情况而定;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案件,要赋予被害人及其家属单独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其次,针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其起诉和受理做出另行规定或者适当降低要求.

最后,在法律援助的规定方面,各地都要明确将因遭受侵害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列入援助范围并适当降低申请的标准;同时明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负有引导或帮助此类主体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任.

(二)调整司法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一,检察机关要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进行修改,将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工作也详细纳入规定中,一方面要细化告知义务,不能只停留在发告知书的层面,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另一方面要明确提供法律帮助的责任或者引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去申请法律援助的义务.

同时,在不起诉制度的层面,则要严格落实刑事和解的规定,在双方没有达成书面协议、赔偿(补偿)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慎做不起诉决定.

第二,法院应当修改关于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增加或者明确受理民事诉讼的规定,提高可操作性.建议考虑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单独列出起诉与受理标准;制定审理和裁判附带民事诉讼的专门细则,统一各地各级法院此类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在附带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对于部分赔偿医疗费、抚养费的判决,确立先予执行例外;同时,必要时调整法院内部的考核办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情况列入对刑事审判庭的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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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为附带民事诉讼做相应的考虑,兼顾刑事和民事诉讼的需要.

(三)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

继续持续、深入地开展普法工作.一方面加强对边远山区、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另一方面城市普法工作要向外来打工者侧重.在普法的过程中,不但要普及法条,更要传播法律精神,解读具体的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普及法律,以案普法,以案说理,进一步增加普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通俗性.

此外,法律援助的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强化,一是扩大援助的“知名度”,让群众知道在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可以通过这种途径获得,并且了解获得这种援助的条件和方法;二是提高援助的专业性,可以借鉴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吸收律师等专业群众充分加入附事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并可以建议律师协会等机构设立对相关律师提供援助质量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三是提高援助的有效性,主要在于着力提升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素质,在吸收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让他们提供的志愿怎么写作不但具有法律知识性,也具有法律实践性,能与本地的司法实践接轨,切实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有所裨益.

四、结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特殊制度,本应该受到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特殊”照顾.但是现在却处于一种“民诉管不了、刑诉管不好”的尴尬境地,自身饱受诟病.希望本文能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难题提供一定的帮助,不足之处也恳请各位读者不吝赐教.

(作者单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