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人的公益之路

点赞:22284 浏览:1039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在科研工作之余,他们也在以公益律师的身份从事着公益诉讼,同时还向相关部门提出法律建议书.他们力图通过个案的法律实践去实现具体的公平正义,并推动公民社会的成长

有这样一些人或机构,他们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规范性法律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的方式推动法制改革.据有关统计,2000年到2008年间,见诸媒体报道并且主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合法性审查建议的共48件.

近日,记者走近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中的成员大部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90%以上拥有法学博士学位;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志愿者”;作为法学研究人员的他们在科研工作之余,也在以公益律师的身份进行一些公益诉讼,同时还向相关部门提出一些法律建议书.

第14份建议书

“这份建议书经过补充完善,将在修改后以东方所的名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教授告诉记者,他所说的建议书是指“关于请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立法解释的建议书”.2010年11月16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专门就该建议书的初稿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刘仁文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了座谈会,并负责对建议书进行修改完善.

关于提出此次建议书的背景,刘仁文表示,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室和刑法室请了几位专家学者,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是否妥当,刘仁文参加完这个会后即与东方所的贺海仁主任商量,认为如果能辅佐法工委做好这项工作,也算作一点贡献.商定之后,刘仁文又找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的博士后郑齐猛,两人反复讨论研究之后,形成了现在的初稿,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发布的,2008年5月9日起正式施行.这一专门针对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审理出台的司法解释,试图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非法行医罪存在的诸多争论问题,以打击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该《解释》并没有完全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有关非法行医案件的争议并没有因为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减少.

“该《解释》的一些内容值得进一步推敲,我们建议对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作出立法解释.”刘仁文告诉记者.

在此之前,刘仁文所在的东方所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过13份建议书.

“起草、提交建议书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工作常态.”刘仁文说.而这样的工作不是普通人能做到的,不仅需要足够的责任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需要顽强的信念和意志.刘仁文说,这一动力的根本来源就是东方所的创念.

那么,东方所是如何创办的呢?

与公益诉讼相伴而生

2010年11月1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附近的一家咖啡厅,记者见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东方所主任贺海仁.

“这里很安静,平时写东西我也经常到这里来.”眼前的贺海仁面色平静,说话时目光里透出一种理性与坚定.桌上放着一摞书籍和资料,一壶茶,没有,在午后的阳光里,我们的话题围绕东方所和公益诉讼、建议书缓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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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所的成立有一个重要的立法背景,即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其中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与此同时,作为法律人,贺海仁和他的一些法学所同事希望通过个案的法律实践去发现法律争议,实现具体的公平正义,并推动公民社会的成长.《立法法》的出台给他们的理念提供了制度支撑.

在此背景下,作为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完善律师制度改革的试点,2003年8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一些教授发起成立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这也是中国第一家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东方所由所内公益律师和所外支援公益律师组成,前者是东方所的注册律师,后者则是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合法注册的律师.

为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或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书,是东方所的两项主要工作.他们所写作技巧的案件通常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法律完善、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为新时期我国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的理论和实践作出探索和尝试.而提交建议书则是与提起公益诉讼相伴而行的.

“从性质上讲,建议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议政和参政的一项宪法权利.从内涵上讲,建议书特指公民向立法机关(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或废除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条例(自治区条例、经济特区条例)的提议、建议及理由.在实践中,为了与违宪审查制度相区别,建议书被谨慎地称为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政治制度空间和实践情况发展起来的公民维权形式.”贺海仁说.

在他看来,建议书的形成和发展是与公益诉讼相伴而生的.“20世纪90年代,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拓展了变革时期公民依的形式,随着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公益诉讼日益面临着制度上的困境,主要表现在此类案件常常因为不被法院受理或被裁定驳回起诉而被拒之于法院门外.”

他讲述了东方所的一个公益诉讼案例:我国1951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确立了目前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自从1994年《保险法》颁布以来,它存在的合法性就成为一个严重问题.两者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其中目前由铁路部门收取铁路旅客强制保险费的做法更是与《保险法》的规定产生严重抵触.在这种情况下,2005年9月27日,东方所发起了一场公益诉讼.原告方是东方所的公益律师黄金荣,贺海仁和肖贤富为写作技巧律师.被告方是北京铁路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6年1月23日,黄金荣向保监会提出取消强制保险的申请,后又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保监会最后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于是黄金荣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正式起诉保监会.2006年6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因而不属于《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以及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黄金荣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原告上诉请求.

几经周折之后,最终是由东方所的公益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讲师沈国琴以东方所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废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建议书.

“建议书很大程度上是公益诉讼活动的一个副产品,起到了与公益诉讼携手的功效.它在公益诉讼停下来的地方开始寻找新的起点,拓展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增强了公益诉讼的生命力.”贺海仁说.

法制化的土壤在民间

在东方所,没有个人英雄主义,大家一致认同的一个原则是,不论谁起草的建议书,都是以东方所的名义正式向有关部门提出.贺海仁说:“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联系沟通.”

建议书通常需要通过媒体接受公众的评论,因此,起草时一般都会充分考虑到国家机关、媒体和公众的可接受性.为了确保法律的专业性、语言和政治上的可接受性,法律职业者提出的意见书通常会仔细搜罗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上位法依据,对所质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仔细的论证.

“在提出建议书之前,东方所通常都会举行相关问题的专题研讨会,以确保合法性建议书能够经得起专业检验.此外,建议书中通常会引用一些政府提出的某些政治话语,以表达自己的良好意图.尽量利用法律语言,着重进行法律分析,从而确保建议书的法律属性.可能提出某些建设性的替代方案,表明自己并非只是单纯的反对者.所有这些最终都是为了避免建议书题材被过度政治化,从而导致自己的建议被束之高阁,被媒体避之唯恐不及,或者导致提出建议者自身被贴上政治标签.因此法律职业者的建议书文本通常会更加强调法律的专业性.”黄金荣说.至于公益诉讼与建议书,哪种方式的社会效果更好?黄金荣表示这个不好测定,按他个人的意愿,更倾向于做公益诉讼.

建议书提交以后能否被采纳,是东方所的公益律师们关心的问题.“有关部门如果能对建议书作出反馈,这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刘仁文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建立一个反馈机制,“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登记此类建议书,一方面要对这些建议书进行研究并转送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另一方面要对所有来函进行回复,确认收到,并分别用以下情况处理:凡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应当归属其他部门的,如实相告,建议其取道其他途径,如信访、诉讼;凡属于公益性质的建议书,一律以国家的名义对建议者表示感谢,并可附带一些不具法律约束力的非正式评论;对于那些符合要求的建议方案,应启动相应的审查程序,将最后处理结果通报给建议人.”

东方所的王四新对于建议书的意义有着自己的想法.他说:“建议书实际上是一个比较有分量、学理性比较强的报告,对于立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比较理性、全面、系统化的回应,然后通过媒介进一步宣传和报道,让更多人来关注这个问题,提升人们的法制理念,达到启发民智这样一种社会效果.社会真正法制化的土壤在民间,来自民间社会的力量应该是主导性的.从中国法制的完备到理念的普及,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做的是理论研究,也关注实践层面,提出建议书比较适合我们这,法律问题,或许我们能说得更清楚.如果有机会有空间的话,我们会继续做下去.

“他们是一群有良心的知识分子,怀着为国分忧、为民请命的牺牲精神,敢于对落后的、非正义的东西说‘不’,这是一种‘呐喊’,是一个时代的良心所在.”这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对提交建议者们的评价.在他看来,虽然《立法法》第九十条赋予了每个公民合法审查建议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我们需要更多的先行者,包括我本人在内,要强化自身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尽管建议书在其性质、作用、方式、策略、法律环境和机制等方面还有待完善,但贺海仁认为,对公共利益的普遍诉求揭示了人们建构正义的社会结构的强烈愿望,建议书作为一项公民享有的法律权利,有利于提高法律制度的品质,理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从近年来一系列民生建议的提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社会观念、思想和制度变迁的轨迹,体现了国家和公民互动的理性实践和改革开放实验性精神.”

责任编辑:刘潇潇

东方所近年的公益诉讼案件

易本耀诉北京丰台区教委行政不作为案;

黄金荣诉北京铁路局铁路旅客强制保险消费权益案;

黄金荣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旅客强制保险行政不作为案;

王静与东莞市机关人身损害赔偿案;

殷子宏等诉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改制违法行政案;

梁丽苹诉国家图书馆歧视案;

马菁诉财政部、教育部、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义务教育违法案;

廖齐诉北京市盐业公司行政垄断案;

朱晓飞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烟草广告不作为案;

河北省天主教邢台教区与人民美术出版社宗教房产纠纷案.

东方所近年提交的建议书

关于请求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请求国务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请求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请求对《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第34条和第37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对《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违法审查建议书;

关于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请求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第6条第2款和第9条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请求对《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请求对有关劳动教养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请求对《食盐专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请求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请求对《互联视听节目怎么写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

关于请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法性审查并作出立法解释的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