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

点赞:5106 浏览:1707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 贵州省是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笔者从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经验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入手,探讨如何完善完善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体系问题.

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 完善;

社区矫正是一项非刑罚执行活动,在降低刑罚执行成本、解决监狱拥挤状况、加强实际行刑效果方面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贵州省作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协助配合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却与国内其他省区是无法相比的,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和较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可见对于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势在必行.

一、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经验

截止目前,贵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基本健全,机制基本形成.全省99%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82%的县级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其中,贵阳市云岩、南明两试点区均建立了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网络,组建了一支以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民警和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及志愿者构成的工作队伍,并已初步摸索出一套"分类管理、因人施教、有的放矢、注重实效"的矫正工作模式.贵州省司法厅创新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制定下发了《贵州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编印了《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并先后在思南县、贞丰县召开现场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初步显现.截止11月底,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225人,累计解除矫正2314人,在册8911人.其中,贵阳市云岩、南明两个试点区共接收、管理五类服刑人员139人,已有25人期满解除矫正,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道真县14个司法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21人,截止2011年8月底解除矫正32人,现在册89人,其中城镇籍19人,农村籍70人,在校就读5人,就业73人,无业11人.从接管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通过规范管理和帮助教育,使得矫正对象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一重新违法犯罪.芩巩县全县共有社区矫正人员97人,通过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扶97人,目前已解除矫正28人.

二、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在一定时间内还将继续并存.由于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都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机关不可能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来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加之协调、沟通不及时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必然造成权责不清、监管工作脱节等情况发生,导致刑事执行权力不能产生效益,不利于国家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权力效用的发挥,最终的后果就是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二)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由于司法所人员不足,该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加之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匮乏,又无现成的经验可循,只在形式上进行了管理和教育矫正,重在监督管理、谈话、思想汇报和公益劳动,类型单一,只做了一些表面的工作,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没有一套明确、规范的考核标准,也无人进行考核,因而对于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方面存在极大的欠缺,也容易重新犯罪.

(三)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后,由司法所负责教育矫正,派出所负责监督,执法主体交叉管理容易出现衔接工作空挡,反映出统计不全,情况不实,人册不符且核对不清的问题,加之社会转型时期人员流动大,社会面控制难度大,客观上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的现象,各相关部门工作不衔接.

(四)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所承担,工作量大,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基层司法所作为实施社区矫正的一线工作力量,大都是一人所,大所要辖十余平方公里,几万户,小所也要辖两三平方公里,几千户,职能工作繁多,普遍感到人手不足,任务太重.

(五)社区矫正制度没有专项财政作为保障,经费成为社区矫正制度深入发展的瓶颈.“受财政实力影响,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只能从自有资金中加以解决,但只是杯水车薪.另外,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贫困地区连公务员工资都保障不了,致使经费不能够完全到位”.我省作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区),尽管已经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近6年,但迄今仍未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费多为自筹,这种状况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求显然不适应,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完善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体系

(一)完善法律体系

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和我国司法实际来看,对社区矫正进行专门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这项法律的内容,著名学者吴宗宪已经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建议,“认为这项法律起码应当包括总则、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程序、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等7章.应该包含社区矫正的概念定性、矫正对象的分类机制、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矫正对象权利救济机制、矫正对象罚则、矫正主体资格制度、矫正主体权利义务、矫正主体罚则等基本内容”.S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工作,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必须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与颁布的专门性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与《监狱法》一道组成我国的刑事执行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刑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同时,应尽快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决定、诉讼、执行和监督的法律依据,并与规划中的社区矫正法相配套、协调、吻合,以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社区矫正乃至整个刑罚执行活动得以有效运行.

(二)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刑和暂缓的刑罚执行方式.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将省司法厅成立的社区矫正工作处改为社区矫正管理局,与监狱管理局并列.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把机关作为非刑和社会执行的执行主体资格转入该局.要尽快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职业队伍,各级机构应确定编制、确定岗位、确定职责.同时招募一批社会志愿者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这些志愿者中,既有原先就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企业主、厂长、经理及社区怎么写作人员,也有在校的大学生等.


(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尽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和《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社矫机构的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登记、入矫教育、日常管理、考核奖惩、解矫以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为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人员实施严格、科学的管理教育和监督考察提供依据.要建立工作会议、请示报告、教育培训、责任追究、考核奖惩制度,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管控措施,每个司法所都要明确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服刑人员有矫正志愿者帮教,形成社区矫正工作者监督管理、掌握行踪,志愿者了解思想的综合管理体系.

2.在矫正执行中,司法所在服刑人员入矫之日起就要建立矫正档案.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类表格,认真审核每个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在档案管理上,采取了市(州、地)、县(市、区)、街道(乡镇)管理模式,即市(州、地)司法局掌握社区矫正工作者名册和社区服刑人员总体情况;县(市、区)司法局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名册、奖惩情况、服刑人员请检测、迁居、脱逃、下落不明、重新犯罪人员情况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志愿者名册等;街道(乡镇)司法所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全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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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应遵循人道、公平与正义、平等、保障人权等现代刑罚理念.“人道主义要求法律制度应当体现出对人的人文关怀,表现出对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自身发展的尊重”.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年龄、性别、犯罪原因、工作家庭情况、现实表现的不同,因人而宜制定个人矫正方案.规范教育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每个月汇报一次、每个月走访一次、每季度考察一次、每半年考评一次,组织矫正对象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严格执行矫正对象外出请检测、迁居申报等手续.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使社区矫正对象自愿接受社区矫正、真心悔改.立足帮扶解困,巩固矫正成效.在对矫正对象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的同时,结合实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走访帮扶活动,协助矫正人员解决低保,帮助解决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