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点赞:34787 浏览:1592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基于时代的要求,荀子在继承了儒家学说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各家的长处加以综合整治,特别吸收了法家的长处,首次将儒家和法家融合在一起,建立起了自己的思想体系.创造性的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不但给儒家学说增添了新的生命活力,而且也给汉代以后“独尊儒术”奠定了基础.并且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 键 词 :隆礼重法;基础;内容;影响

荀子,名况,字卿,赵国郇人,是战国末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是儒家学说的代表人物之一.由于时代要求不同,荀子的思想学说与孔子、孟子等先秦诸子有所差别,他在继承了儒家学说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各家的长处加以综合整治,特别是吸收了法家的长处,将儒家和法家的思想融合在一起,建立起了自己的思想体系.

一、隆礼重法思想的提出

(一)“明于天人之分”

荀子反对君权天授和国家的兴衰荣辱都取决于天命的神秘主义观点.他认为自然界的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然界万物的变化是自然而然的,而不是由上天等来主宰掌握的,一个国家的兴衰荣辱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政治的好坏,与天无关.所以荀子主张“明于天人之分”,而不是把一切都依赖于天命.

(二)性恶论

荀子针对孟子的性善论和天赋道德观提出了性恶论,荀子认为,每个人都有好利恶害的自然属性,而礼仪道德都是后天的.因而,“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所以改变人们本来的恶性,就必须在后天通过教育、教化等途径,使人改恶从善.而改变人的性本恶,德治是基础,法治是对德治的辅助和巩固,只有将德治的礼与法治的法相结合才能真正的改变性本恶.

正是因为国家的发展不是靠天来支配的,人的本性又是恶的,所以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很容易因为要获利而产生矛盾,这必然会影响到一个社会、国家的发展,为了使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不再激化,这就需要将礼仪和法相结合,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

二、隆礼重法思想的内容

隆礼重法的理论,是荀子思想的一大特色.荀子是这么概括隆礼重法思想的:“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一)隆礼

对于什么是礼,荀子认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儒家学说中的礼既是政治法律制度,同时又是社会等级制度、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礼是制定法律的依据,也是约束人们的最有力的工具.

在荀子之前,“礼”在广义上是西周以来维护贵族宗法等级制度的各种典章制度和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它是宗法制和等级制相结合的产物.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出现,荀子为了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将儒家原来所维护的周礼改造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度的新礼.荀子对礼的改造表现为对世袭制的取消,使新兴的地主阶级有机会入仕做官参与政治,改变过去任人唯亲的旧礼,改造为尚贤使能的新礼.

(二)重法

与孔子、孟子不同的是荀子在隆礼的同时对法律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孔子忽视法律的作用,在礼与法的关系中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而荀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

1.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

荀子认为,如果只看到法律条文规定而不理解其精神实质,那么只能尽到法令规定的职责,在遇到法令规定之外的问题时就会束手无策.因此,运用法令不仅要了解法数,更要理解法义.荀子还指出,由于社会是不断变化的,法令在很多时候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的,这就出现了法律空白,所以需要“类”即案例类推作为法律的补充.把案例与法令、法学原理相结合,始见于荀子,这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巨大贡献.

2.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司法原则

(1)信赏必罚

因为荀子认为“性本恶”,他认为人的本性就是恶的,是对利益的追求,所以应该“勉之以庆赏,惩治以刑罚”.他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以后类似的犯罪发生,惩罚罪恶,所以严格的执行法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罪必罚.这样才能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预防犯罪.

(2)罪刑相称

荀子认为爵位和德行、官职和才能、赏赐与功劳、刑罚与罪恶之间是一种对等的关系.这与目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极为相似,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荀子认为公平是司法审判最重要的标准,而赏罚失当和以权谋私则是司法审判的大敌.

(3)制定和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是封建地主阶级为之奋斗的产物,目的是抑制和削弱奴隶主贵族的权力,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如果说荀子相对于孔子、孟子有何不同的话,那就是孔子只是坚持判例法,而反对成文法,荀子在这一点上先进于孔子.他不仅肯定判例法的作用而且重视成文法的颁布与实行,以求达到“天下晓然皆知夫盗窃之人不可以为富也,皆知夫危害之人不可以为寿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为安也”,并且荀子认为成文法的颁布有利于防止以权谋私.

(4)重刑惩恶

荀子否定了儒家学说中的对犯罪者不采取肉刑,而是采取象征性的方式来代替的象刑,认为实行象刑实际上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不利于对犯罪的预防.荀子曾公开主张重刑:“治则刑重,乱则刑轻”.他的这种主张既不同于孔、孟的重罪轻刑,也不同于法家的偏重于轻罪重刑,而是以求达到罪刑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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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废除族刑

从“无德不举”、“无罪不罚”出发,荀子坚决反对“以世举贤”和“以族论罪”,这也与他的罪刑相称思想是相一致的.他认为“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是暴政的表现,应该废除.他主张在实行赏罚时应该“无恤亲疏,无偏贵贱”,荀子的这种思想明显的进步与孔子的“以世举贤”和法家的“以族论罪”.

三、隆礼重法思想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荀子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改造了儒家的“礼治”思想,另一方面又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思想,使两种本来处于对立状态的观点在更高理论层次上得到融合,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在一定意义上,荀子的这种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儒法结合

儒法两家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义利观和礼法观上,儒家重利轻义反对追求功利,而法家正好相反,重视利益的追逐,而轻视孝悌和仁义;儒家主张礼治仁政,讲究的是无为而治,法家则主张法治倾向于严刑重罚.这种对立到荀子那里发生了重大转折,荀子既重视礼,又没有忽视法的作用,而是将礼法结合,批判法家的同时,也大量吸收融合了法家思想,将两种曾经势同水火的思想学说相互融合,开启了儒法合流的先河,特别是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儒法合流的理论基础.

受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影响,进入汉代,从学派上看,儒法的分野日趋消失.例如贾谊是汉初大儒,但文帝时却有“诸法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国,其法皆贾谊发之.”而最典型的要算董仲舒,作为汉代儒学领袖,后世有“醇儒”之誉,然而,他却是西汉最有威望的司法专家.此外狱吏学儒、儒生修律也成为汉代社会的普遍现象.


(二)让儒家经典具有法典的地位和性质

儒家经典指儒家的《诗》、《书》、《礼》、《易》、《春秋》五经,这些典籍在汉代具有法典的性质和地位,而五经成为法典与荀子有直接关系.

1.荀子确立了五经的绝对权威地位

荀子确立了五经在思想上、政治上的绝对权威地位.荀子认为,天下之道尽在五经之中,治国应以五经为指导思想.

2.荀子的“类举”原则提升了五经的地位

荀子在隆礼重法思想中包含的以案例类推来补充法律条文所调整的不足的司法原则,即“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也提升了五经的地位.引经决狱是荀子思想的一大特点,汉代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就是建立在这一思想基础上的.不仅是在汉代,即使在汉以后的晋乃至隋唐引经决狱在审理疑难案件中依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毫无疑问它成为汉代及其以后各朝代国家司法的重要原则.

(三)引礼入律

自汉以后特别是曹魏以后,修法定律已经不再是法家律吏的专业,而变成了主要由儒生参与和主持的、按照儒家的立法原则来进行的活动.所谓儒家的立法原则指的是依礼制律、引礼入律.这一原则也是受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影响而产生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是荀子的学生,在接受荀子教育的同时肯定也接受了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而参加修律的多是儒生,是在遵守孔子和荀子的儒家原则的基础上对律法进行修改,将儒家的思想渗透到国家律典中,这正是对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体现.

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是法度的总纲和类推断案的根本原则.在荀子看来,刑规法度不仅产生于礼义之后,而且产生于礼义基础之上.制定法度必须以礼义为标准这一思想后来成为封建立法司法活动的理论基础.

正如黑格尔所看到的,“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有人称中国传统法律为法,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对这一中国传统法律特点的形成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