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医疗实际的法律局限性探析

点赞:18351 浏览:8177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关 键 词 ]法律;调整;社会效益

法律作为社会功能的调节器对规范和约束自然人和组织的社会行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法律绝对不是万能的.法律作为一种人写作度,从其产生之日起便存在实然现象与应然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法律的局限性便由此而来.在医疗工作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医疗实际的变化总是产生矛盾和冲突,因而容易出现法律的滞后性问题,即法律不是万能的.

一、法律仅仅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方略、一种手段

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广泛的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但它只限于见诸人们的行为范围.法律调整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或主要手段, 但不是唯一手段, 而且在某些领域也非最好手段, 或成本最低的手段.于法律之外, 还有政策、团体章程、组织纪律、道德舆论、宗教等等作为补充它们可以干预法律所不能或不便于干预的领域, 如私生活、思想道德问题.例如:现在的医院诊疗过程中,有些医务工作者和医院,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给病人开一些并不适用或并不需要的药品,做一些不需要的检查,给病人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使本来就受病痛折磨的人又雪上加霜.这些行为都很隐晦又是行业公开的秘密.法无明文处罚,但他们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会受到道德的审判.所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并不是无限的.所以道义法的完善需要的是全民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的提高,这个过程是不可能靠法律来完成的.

二、法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社会行为都纳入

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者存在的社会现象.如:信仰、友谊、爱情等都不是法律规定的范畴.例如现在有些人收过期的药品,医保卡兑,医生收受红包等社会现象并非法律调整的范围.

三、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限度

法律的抽象性与稳定性与现实会产生矛盾.现实生活多变,因此法律总会有些漏洞和空隙,给适用法律造成困难或无所适从, 或给不法之徒规避法律以可乘之机, 从而降低法律的社会效益.法律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 才具有权威性、 可预见性、连续性和便于适用.但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生活, 这种稳定性如果缺乏相当的灵活性与变动性, 也会成为保守性、僵硬性, 成为阻滞社会前进的桎梏.例如:医闹团伙不正当牟利,利用病人家属自我维权意识增强,有意夸大歪曲事实,人为制造医患矛盾,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和花圈,播放哀乐,侮辱谩骂医务人员,干扰正常诊疗活动,索取不正当利益.医疗机构不堪其扰,委曲求全,为保证正常诊疗活动的进行,满足了其不合理要求.法律对这种“医闹”现象无法做出相应的惩罚,暴露出其局限性.

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制于人为因素的影响立法是一种抽象行为, 是对社会生活中重复出现而又千差万别的事物, 从它们的共性上作出法律规范上的概括, 以便普遍适用于相关的法律事实.但这样一来, 也使法律不可能涵盖各种事物的多方面的特殊性, 这就使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受到限制.同时立法中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空隙或者漏洞, 而使法的作用受到影响.

从立法的角度讲,法律自身创制是为了分配各种利益而设定权利义务的活动,其前提就是立法者能够对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利益关系获得正确和切合实际的认识.良好的法律要求立法过程的化、立法表达的规范化、立法体系的科学化. 因为社会总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的状态中,而法律又具有相对滞后性,所以适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候显得非常必要了. 但是法律中有些概念性的东西很难确定和衡量,在没有特别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前提下,法官无法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求得一个准确答案,必须极大地发挥其主 观能动性,思考什么样的具体情节或者行为属于上述范围,因此,法官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其理解的能力及考虑到的各种主客观因素,执行起来就会有很 大的弹性,也就可能导致偏向某一方,公平中出现偏颇.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坚守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的基础上,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去弥补法律的不足.法院处理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技术性非常高的职业,非经专业训练难以对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法官由于不懂医,处理医疗纠纷不可能得心应手,医患双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证.部分患者甚至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因而砸毁医院设施或殴打医务人员.

基于医疗实际的法律局限性探析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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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万能论是一种错误观点

由法律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可知,法律不是万能的.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 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的局限性, 防止法律万能论的错误观念的漫延.我们谈法律的局限性的目的并不是要否定法律的作用, 勿庸置疑,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有道德、宗教等其它行为规范所不具有的优势. 因此,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同时考虑到其局限性我们还要坚持以德治国,人们道德水平提高了更有助于人们更加自觉的守法,少钻法律的空子 ,当然法律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去不断的完善. 生活需要法律,而法律一旦被制定并公布出来,就应该发挥它的作用,要求人人严格遵守,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它是人类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 它的作用也只能局限在其自己的范围内.法律万能论就是对法的作用认识上的错误观念,这种认识过分夸大了法律的作用与功能.当然, 这种观点在强调法的功能及其社会作用上, 对于批判法律无用论和专横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它并不是对法的作用与功能的正确、科学的认识.这种观点会混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法律可以促进或者阻碍经济的发展, 但并不能代替经济; 法律可以作用于道德, 甚至促进道德的完善与发展, 但它不能取代道德;它可以与纪律规范、宗教规范等相辅相成, 但并不能将他们取而代之.总之, 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万能论是不科学的.

(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