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构想

点赞:30976 浏览:14393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逐渐流行起来,非婚同居关系显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这种生活方式的普遍出现有其深层原因,如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各类群体的特定因素.但非婚同居关系引发的问题也很多,因此,对同居者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亲子关系进行法律规制,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可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关 键 词 非婚同居 法律规制 身份关系 财产纠纷 亲子抚养

作者简介:宋慧清,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但共同生活,非婚同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包括事实婚姻、未婚同居、非法同居及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也即所有不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都包括在内.狭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自愿、长期、公开共同居住在一起的生活方式.非婚同居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这种关系的成立要求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完全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关系才为非婚同居法律规范调整.

第一,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为均无配偶的男女,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关于同居主体的年龄,笔者认为18周岁作为法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年龄界限最为合适,因为18周岁的人已成年,具有相当的辨识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承担其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规定年龄界限过高,则会将未到法定婚龄的一些低龄同居者排除在法律规制之外,鉴于当今性成熟年龄提前,这样做不符合现实需要.

第二,非婚同居关系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豍所谓当事人自愿是指双方像夫妻一样建立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关系,其“相互扶持、约束和依赖程度必须达到类似婚姻的紧密程度”.豎当然性生活并非同居的必备要件,没有性生活也可以形成精神契合、生活和谐的二人共同体.相互的自愿同居必须是彼此认同的,如果同居者中一方或双方不承认对方为自己的生活伴侣,则可视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仅仅为合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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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同居行为必须公开,且具有一定时间持续性.同居双方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并不要求以夫妻相称,但在社会公众眼里是一个家庭或整体.非婚同居关系必须持续一定的法定期限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偶尔的性关系并不能寻求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这个法定期限以一年最为合理,过短则没有完全建立起同居关系,太长又与非婚同居事实存续期间不符合,一年时间足以认定非婚同居的事实了.


二、非婚同居的原因分析

首先,经济因素直接影响人们的婚恋观.豏根据经济学家贝克尔的婚姻行为理论,男女之所以会有结婚的需要,是因为他们有相互依赖的效用函数,即结婚能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效用.而现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物价的不断增高,结婚的成本也越来越高,甚至连离婚成本也逐渐增高,婚姻已经不能给双方带来大的效用了,反而成为了一种负担.过去因为经济条件有限,结婚程序简单,成本较低,但现在由于女方要求的提高、结婚方式的多样化等等,导致结婚的费用持续走高,婚礼在社会扭曲的攀比心理下已成为新人们的负担.对于离婚,若双方协议离婚,本可将离婚成本降至最低,可是离婚常常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但是这又需要诉讼费、律师费和资产评估费用等诸多费用.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这种成本较低的生活方式.

其次,西方价值观念的冲击与社会的开放也对非婚同居的普及产生了强有力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西方性自由的观念也随着各种媒体渠道进入中国社会.人们对性的观念也发生了彻底的变化,浙江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62%的学生同意只要是彼此相爱,就可以发生婚前性行为,85%的学生认为,已经发生性行为的男女不一定非得结婚,62%的学生认为重视是对人性的压抑.中国社会的性道德也有了重大变化,人们对于性的态度更加自然与平和,不再视为洪水猛兽,意识也逐渐淡薄,对于非婚同居行为的接受程度也越来越高,社会也不再干涉不损害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非婚同居行为,给予人们以更多的自由权利.

此外,特定主体自身的因素对非婚同居行为的发展也会产生影响.例如白领女性经济、社会地位的改变,生育观念的改变,以及试婚的目的;对大学生同居者的教育缺失,婚恋观及性教育的缺失,学生自身心理生理需求;老人排遣孤寂的需要,怕麻烦的心理以及子女对老人再婚的不支持等,这些都是不同主体的特定因素,使得更多人选择非婚同居方式.

三、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非婚同居关系与登记结婚的法律婚姻关系不同,我国法律对同居问题的态度也一直模糊不清,既不反对又不支持,因此,导致了与非婚同居相关立法的缺失与滞后.

首先,同居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有可能单方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这也是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发生非婚同居纠纷最常见的理由.但因为非婚同居的选择本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我们应当尊重,但这并不代表其可以成为那些玩弄女性的骗子规避法律的借口,他们应当对自己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性成熟的男女同居会引发生育问题,即使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或男女双方都不愿意生,这个问题仍然不可避免,既然有生育问题,就必然会引发非婚生子女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孩子落户、入学问题以及亲权行使等等.

最后,经济原因.许多选择非婚同居的人是因为结婚成本过高,不想在纯粹的感情中掺杂太多的经济因素,发生过多的经济往来,但钱仍是大多数同居纠纷的导火索.在一起时间长了,柴米油盐的琐碎会把当事人之间隐含的问题摆上台面,经济拮据的一方或双方引发同居纠纷的机率很大,特别是有小孩的“家庭”,关系一旦解体,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的负担问题极易引发矛盾.

种种纠纷就像,导致公众生活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甚至引发恶性犯罪.因此,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问题犹如箭在弦上,显得十分紧迫与必要.

四、对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