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律问题

点赞:5377 浏览:189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世界能源紧缺,资源出现暴涨,煤炭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与此同时,由此所引发的煤矿开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特别是采掘煤层之后堆积形成的煤矸石山,甚至已危及到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从环境保护和法律完善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治理矸石山的措施以及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本文概述了我国煤矿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危害,在分析煤矿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思考,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司法建议.

关 键 词 煤炭开采矸石山治理生态环境环境立法

作者简介:李帅,民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我国是以煤炭资源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煤炭在能源结构中占70%以上,年开采量25亿多吨,居世界第一.而在山西省,作为煤炭资源储量占居主要地位、煤炭能源工业位列全国榜首的省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极大程度上受益于这一非可再生能源.但事实上,煤炭开采是一个生态环境破坏的过程,随着资源开挖而产生的地层下陷、土壤侵蚀、大气和水体污染等环境问题,已严重影响当地的自然环境,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开采区的可持续发展.而煤矸石作为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固体废弃物,则成为了威胁煤矿生态环境的头号杀手.

一、煤矸石山堆积问题与矿区环境现状

(一)煤矸石山的形成及性质

煤矸石,是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岩石的统称.其中包括混入煤中的岩石、巷道掘进排出的岩石、采空区中垮落的岩石、工作面冒落的岩石以及选煤过程中排出的碳质岩等.因为煤矸石是与煤层共生或半生的顶板及其围岩,所以在现今技术水平条件下,开采中伴随产生煤矸石则不可避免.产生如此之多数量的煤矸石,一般的煤矿在短期内无法将其以高效的方式处理,故大多数矿山企业都会选择一片开阔的空地将其堆放,久而久之则形成了煤矿特有的“风景线”——矸石山.

由于煤矸石的主要成分是Al2O3、SiO2,另外还含有数量不等的CaO、Na2O、K2O、P2O5、和微量稀有元素,构成成分较为复杂,在一定条件下会燃烧,所以堆积起来的煤矸石山在高温的情况下极易发生自燃.换言之,煤矸石由于其形成和产生的特殊性,而具有了自燃这一最为显著的特征.

(二)煤矸石堆积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要素,而煤炭开采却是一个对土地损害及其严重的过程.相关资料表明,中国历年已积存煤矸石约1000亿吨,并且每年仍继续排放约1亿吨,从而使得自燃、雨季崩塌以及淤塞河流等造成的灾害不断发生.

由于煤矸石的堆积,占用了大片的土地,使地形地貌发生改变、植被遭到破坏,影响生态平衡.而且,煤矸石中的硫化物逸出或浸出会污染大气、农田和水体.现如今,国有重点煤矿有121座矸石山在自燃,排放大量烟尘,以及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硫化二氢等有害气体,对矿区的大气环境污染严重,威胁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三)煤矿矿山环境现状及法律规范问题

在煤矿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过度不合理地开采与开发,已经并且还在继续对矿山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并诱发了多种环境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地表景观破坏;水文干扰与水质污染;大气污染与微气候扰动;水土流失加剧等.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仅2000年一年,煤炭在一次性能源消费中就占到了67%的比例.长期以来,我国没有资源开采利用后的生态恢复规划,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机制,亦没有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这就导致了煤矿企业盲目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忽视了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

二、现实中的煤矿矸石山环境问题及治理办法

(一)现实中的煤矿企业矸石山环境问题

山西省阳泉市,这里是全国最大的无烟煤产地,亦是一座以煤炭重化工为主要支柱产业的工业城市.阳泉市下辖六座大型的国营煤矿,与此同时在其地域范围内还有两座相对独立的监狱煤矿,这八座大型煤矿共同构成了阳泉市最主要的国营煤矿链条.

煤矿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划界、明确区分,以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和生活环境的相对洁净.记忆中的生产区,除了“九尺丈八”这样的采洞入口之外,就是以两座乌黑的矸石山为代表了.幼年路经生产区的时候,总能看到住在附近的村民背着箩筐在矸石山附近捡拾矸石,但他们的身影却经常会随着地表的起伏而高低错落,这就是说,煤矿的采掘和矸石的堆积,已经造成了地表的下陷.与此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也时常能够听到矿区居民们的抱怨,因为每逢大风天气时,矸石山上的脆煤渣就会随风扬起,使得整个矿区都笼罩在一片浓密的黑云之下;当然,我自己也是深受这环境污染的困扰,每当这样的天气都不能着浅色衣服外出,而且口罩成了必备品.


因此可以说,在我的家乡,煤矸石山的堆积确实构成了煤矿发展过程当中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带来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双重灾害.

(二)现实中的煤矸石山治理办法

由于煤矿开采导致的矸石堆积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给矿区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双重影响,因此,自2004年起,我家乡的煤矿企业开始引入相关技术,进行生态环境的恢复.

1.实施土地复垦技术

对于煤矿开采后形成的井矿矸石山,可以因地形而采用平整土地、改造成梯田或梯田绿化带的复垦方法.以我们家所在的煤矿为例,就已经很成功地在矸石山上种了麦苗.该矿配合其所属煤矿体系的改造措施,完成了首批整治工作,并得到了市环保局、法制办的认可.七年以来,矿区的生态环境有了显著的改善,遇大风天气则扬煤渣的现象基本已成为历史.

2.植被恢复

植被恢复是矿区废弃地恢复的关键,其措施与复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在我的家乡,已经很好地完成了选取适宜树种恢复植被的工作;而且,山西省煤矿系统还精心挑选了适宜黄土高原丘陵地带生长的杨、柳以及冬青树等品种,在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将这些树种进行播撒,以保障其成活率、改善矿区环境,这无疑在治理矸石山污染上又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三、基于煤矿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问题

(一)基于煤矿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思考

针对目前煤矿企业普遍存在的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许多企业认为矿山环境保护只是有付出没有回报,因而消极应付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然而殊不知,在当前全社会以可持续发展为主基调的情况下,矿山的发展也应以“可持续”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倘若仍然采用传统的粗放的开采模式,不顾生态环境地强制发展经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法律这一刚性规则也不对其加以规范的话,必然是违背自然法则、违背法之应然内涵的,这不仅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实质,也终究会使人类遭受环境破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法作为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逐步建成一个科学、合理、全方位的法律体系.而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们,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永恒的原则,不可弃民众的利益于不顾.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建成一个以民为本、统筹兼顾的法律体系,势必要我们衡量各个部门法的作用,考虑其中有利于改善民生的法律部门,大力建设发展,以形成规范的社会法律体系.此时,作为最贴近民生之一的法律规范,环境法部门此时则凸显了其重要作用.只有立足于制定科学而完整的环境保护法,改善并保护民众的生活环境,才有利于达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在矿山采掘过程中,强调科学的模式和有力的法律法规.从而在技术和法律方面获得双重的支持.

(二)基于煤矿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法律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我认为实现煤矿,乃至整个丰矿地区矿产开采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

1.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法》以及《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必要之时还应当制定一些相应的专项法规或政策

例如,我国地大物博,素有“矿产大国”之称,煤炭、石油、有色金属资源较丰,然而在人类开采矿产资源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免带来环境破坏与污染;因此建议先从丰矿地开始,制定适合本区域发展的相关条例,诸如“煤矿开采治理条例”、“铝土矿地表植被恢复条例”等等,继而推广至全国各矿区施行.

2.与环保专业部门合作,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在此我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相关的环保部门合作,听取并借鉴其专业性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覆约保证金制度,用刚性的法律规定将开采、破坏与赔偿相联,用法律意义上的契约来规范行为人或行为方.另外,积极做好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试点工作,并且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将试点地区的优秀做法予以小范围推广,继而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全面推行,建立健全其环境保护治理机制.

3.建议国家研究制定与煤矿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调节政策,辅助法律规定,以调节这种狭隘的发展观

例如,国家可以在规范矿山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加入环境指标作为衡量其经济效益的标准之一;同时对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的做法加以经济惩处,严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法律和制度为双重保障,使矿山企业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4.扩大立法规范的范围,将矿山环境保护列为法定义务

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建设现状,建议立法者可以考虑在《合同法》分则中设“矿产开采合同”专章,规范各类矿产开采的行为,明确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着重将环境保护列为经营承包方或国家指定开采方的一项法定义务.这样,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就不再是一项道德约束,而成为了一项法定的义务,较之前者而言对行为人更具约束力,从而能够更好地促使其践行“开采与保护相同步”的精神.

5.因地施法,因时变革,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弱化强行法的作用

这一点建议是针对上述第四点建议践行一段时间之后而言的,换言之,当强行性的法律规范逐步被社会所熟知、所接受,而民众也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定的心理认知和行为拘束力,开始恪守环境保护的义务之后,立法者就可以开始弱化强行法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强行法不再发挥任何作用,只不过此时我们更加注重的是人们对《环境法》的切实理解,是民众发自内心的遵规守法,因而可以适当删减、弱化成文法当中的强制性规范.这样一个过程,体现的正是良法的规范与重塑作用,从而构造出一个人人懂法、守法的良性社会.

四、结语

煤炭资源的开发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到巨大的作用,同时也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环境破坏,而这种破坏是长期的、复杂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的.因此我们必须在煤矿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把采矿技术与土地保护、资源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长期目标结合起来,最终从根本上改变以煤矸石山堆积为代表的环境问题现状,把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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