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成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伞

点赞:3895 浏览:1005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我们常说,未成年人是我们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但他们也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之一.在这短短的六天时间,就有五例关于未成年人成为刑事案件受害人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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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在广州市番禺区子惠康复怎么写作中心(下称“子惠康复中心”)接受自闭症康复的四龄童瑶瑶(化名),因上体育课不配合运动,被女教师凌空吊起,甩在地上致重伤.事发当天,暴力教师许立欢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2012年10月11日,该案一审在番禺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许立欢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泪洒法庭表示忏悔,乞求轻判.该案将择日宣判.

案例二:12岁的重庆女孩张霞,在网上认识21岁的(四川)内江网友陈峰后,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以罪定罪处罚.陈峰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罪,被资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三:15岁少女上学途中被挟持拍下裸照并遭,近日,(广东)清新法院审理此案,被告人苏某勇被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例四:谎称吃“聪明药”会读书 老汉借机4一案,2012年10月11日由由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贤一(未遂)、儿童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例五:男子多次工友14岁智障女 欲以50元封口终获刑,10月11日,记者获悉,近日,经江西上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面对这些案件,需要我们对未成年人受害人的权益保障予以关注和反思.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对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专章的设置将大大提高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保护的力度,尤其是将大大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保护的平等性.当今关于未成年人成为犯罪嫌疑人的研究和探讨数不胜数,我就不再赘述,只是重点阐述这周中关于未成年成为被害人的反思.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强调要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诸多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可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呢?我认为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守法的形式化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停留在口号上,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意识和制度层面.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进行义务性的规定,立法道德化加之人们缺乏保护意识,从而使这个重要条款形同虚设.

二、执法不严化

在未成年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大多都只有一些行政处罚、教育批评等象征性惩罚,其惩罚的威慑力不够.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我认为判刑过轻.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一、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而在本周的几个的几个案例中其判刑期间也就在三四年,对于如此罪恶的犯罪,只比法定最低刑高一两年,是否太轻了呢?

三、立法欠完善化

如今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未成年犯罪的专章,这对于刑事诉讼法还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无疑是一大进步,可是如今我们的刑法仍然未有关于未成年受害主体的一个专门的犯罪量刑专章.未成年成为受害主体的条款寥寥无几,而且也是夹杂在一般主体之中.而且在当今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来保证未成年那人保护法的实施,对于被的孩子,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只有他自己起诉父母了,才能解决问题,如果他不起诉,那就没人管这件事.试问,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又怎么有能力起诉自己的父母?此外,从表面上看,儿童被似乎触犯了刑法,可以适用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但是刑法又规定“被”行为必须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判刑也较重,一旦以刑法起诉显得有些苛刻.如果适用民法中的规定,方又存在刑事行为,不符合民法规定.“立法若没有程序法就像没了红绿灯没有.”我国应该尽快完善青少年法律体系.有了程序法,谁来起诉,谁来处理就有了准头.最后完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未成年人不仅会受到社会的伤害,也有来自国家机器的伤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由于错拘、错捕、错判等,违法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未成年人有权提起赔偿要求,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在很多方面并未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如只规定了无罪羁押赔偿,而对于超期羁押,量刑偏重和轻罪重判并已执行的,未成年人也可要求赔偿.为确保公正,司法机关可采用诉讼程序代替法律规定的非诉讼程序处理此类赔偿问题.


四、监护制度不合理化

在如今的未成年成为受害主体的案件中,不乏关于家庭暴力.而对于我国的关于这方面的处罚,却又太形式化.刑法260条: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何为“情节恶劣”?就算处以拘役,那么两年后呢?而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在未成年保护法中也就是批评教育,这又有什么用呢?他还是孩子的监护人,这种处罚又有什么意义呢?我们为何不能像美国那样取消当事人的监护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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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主体.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是我们的希望.在未来,希望中国的法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在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能够突出刑法的惩罚性,加大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惩罚力度,确保刑法的威慑力,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法制是结合在社会之中是社会网中的一缕线,真正的法制要结合社会各方面的成长,完善教育体制,促进教育体制改革,真正做到师生之间的平等,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家庭中,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孩子的健康和安全,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将司法的完善、社会的觉醒、家庭的责任三者完美的结合起来,我相信含苞之花,必能完美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