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引发的

点赞:1733 浏览:496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死刑的存废的问题上,诸多学者已经提出多种存废理由,本文赞同保留死刑,死刑在现阶段的必然存在,并对死刑限制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关 键 词 死刑 监督 死缓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2-01

一、死刑存废的论争

近两个半世纪,死刑存废的问题争执很激烈,废除死刑的呼声日渐高涨.死刑的存废问题已成为今日中国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而其中关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更是引起了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关于死刑的现状

(一)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就必须保留死刑

首先是从我国的经济背景上来看,生产力的相对落后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不具有废除死刑的现实性,从人文背景上来看,我国历史上未曾像西方国家那样接受过人道主义思潮的传播,人的权益尊严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人的价值还未达到一个至上的地位,从政治背景看,我国政治体制还不够发达,使得我们的一些专家学者没有相对舒适的氛围进行对死刑的学术探讨,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大幅度减少死罪.

(二)死刑有存在的必要,死刑的存在是人类的需要,具有合理性

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在中国民族心理结构中已经根深蒂固,《汉书刑法志》的一种说法比较符合情理:“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由此更可以印证死刑古已有之的来源.由国家执行死刑,具有形式合理性.死刑最能体现报复和威慑特征.死刑靠什么来维持存在的呢,现实中支撑死刑的基础,权力是死刑的根本依托.

(三)从立法上看具有的合理性

社会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现阶段一直坚持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这一政策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进步需要的,它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死刑设置与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

三、严格限制死刑的必要性及其措施

我认为在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坚持以人为本,就有尊重人的生命的价值,尽可能的少杀人.严格限制死刑,进而废除死刑,代表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前进方向,我坚信,在物质文化高度发达和民众更加理智的文明社会,少杀慎刑乃至完全废除死刑的决策,将会逐步深入人心.

(一)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

从总体上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适用死刑人数占加害人总数的73.2%,其中死刑立即执行占81.5%,死缓占18.5%.执行死刑的覆盖面很大,与死缓相差较大,我们完全可以用死缓去代替那些没必要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我们应该扩大死缓的范围,严格限制死刑范围,将应判处死刑案件的罪名减少到固定的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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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管理

对死刑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是我们现在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手段.严格限制死刑是我们必须要选择的道路,严格限制死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立法限制.包括缩小死刑适用的罪名范围,明确死刑适用条件,限制死刑适用对象,提高死刑适用的证据标准,二是司法限制,一方面从程序上限制死刑,一方面要严格法律解释,禁止扩张解释和随意解释.三是执行限制,包括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加强对死刑执行的监督,完备适用自由刑的硬件设施.我们要坚持的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监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全面监督原则,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原则,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监督的基本方式:通过审查核实证据对死刑案件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检查引导侦查的方式对死刑案件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通过出席法庭对庭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抗诉对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通过侦查司法职务犯罪对死刑案件的侦查,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通过采取纠正违法的方式对死刑案件在侦查审判执行环节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的方式对死刑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三)我们要确立刑事及死刑辩护法律援助的优先地位

关于中国刑事案件和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思考,英国已经废除死刑,但是几百年刑事法律援助的传统和巨额的政府财政支持培育了很多先进的法律援助质量控制理念和方法,值得我们在刑事案件及死刑案件法律援助中加以学习和借鉴.我认为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独立的专业的,合格的死刑复核律师名册,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牵头组建,或者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牵头组建,并组织实施


(四)减少死罪与慎用死刑

减少死罪是人类法制文明的总趋势,严峻刑罚并不能够制止犯罪减少死罪和控制死刑是落实宪法规定的题中应有之义,限制死刑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要求.

我们既然立场是保留死刑,所以更要从立法和司法上加强限制死刑的适用,加强法律监督管理,使之落到实处,一步步实行,做好完全废除死刑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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