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点赞:15409 浏览:6844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近几年, 农村劳动力正以每年增长500万人的速度流向城镇.据农业部测算, 在未来20 年中, 将有3 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 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 则将有4.5 亿至5 亿的农村人口流向城镇.通过调查研究, 农民工权益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机制完善的策略.

关 键 词  农民工 权益 法律

中图分类号: DF391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 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以下问题:(1)农民工生命和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2)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犯.(3)农民工社会保险普遍缺失, 福利待遇不足.(4)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履约率更低,企业用工不够规范.(5)农民工就业受到限制, 准入门槛高.(6)子女受教育程度较差, 子女入学难.(7)进城务工农民自身不足日渐显现.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

(一) 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首先,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 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其次,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最后,从法律体系上来看, 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 二)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 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 个别地方政府甚至违反宪法和法治的精神, 制定一系列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 实行限制、歧视政策和收费制度.其次,在执法过程中, 行政机关是法律、政策的实施机关, 存在着“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 没有依法实行查处职责, 更没有事先建立预警机制.

(三) 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首先, 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其争议处理的需要.在仲裁前置阶段, 因为仲裁机构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利, 而给一些克扣、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老板逃匿或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 同时增加了争议处理周期, 使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 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 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 能力有限, 使其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再次, 不力的法律援助手段.法律援助被认为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与机制完善

(一) 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

首先,宪法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 废除户籍制度, 消除城乡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其次,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 可操作性不强, 需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 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的步伐, 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 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 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二) 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

首先,确立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利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其次,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 加强劳动处罚力度.

(三)司法保护———确立司法特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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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按照特殊的劳动诉讼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其次,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制度的特殊性, 要对在现有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制定特殊的规则:(1)改变现有的“先仲裁, 后诉讼”的制度, 建立类似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的制度;(2)扩大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3)在诉讼费用的承担上, 以法定方式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 改由判决时由败诉方一并承担.最后,搭建法律援助通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法律援助的过程提前, 给农民工更多的事前的法律援助;政府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财力保障;建立公益基金等民间慈善团体.通过广泛的社会捐助, 解决法律援助资金不足的问题;各类法律援助机构, 应当简化手续, 及时受理农民工的申请, 支持农民工权益的司法救济行为.

(四)组织保护———重组维权组织.

首先是工会保护.修订现行《工会法》,改变工会独立性不强等方面的问题, 使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的代言人.其次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和其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