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来看……

点赞:7362 浏览:3087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存款凭证超过20年作废等”银行员工的一句话令老存单的取款人哑口无言.真的如此吗?法律是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审视此事.

先说时效,毕竟大部分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就两年,那么是否意味着老存单的所有人已失了胜诉权呢?

其实法律已考虑到了这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就做了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等”因此拿时效说事不能成立.

再看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等2、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法律角度来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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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储户拿出了老存单,是否存在存款关系的举证责任就在银行方了,若是没有证据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那么银行就得承担兑付义务.

庆幸的是,在当事银行的多方协调下,该储户最终连本带利地拿到了该笔存款.当事银行做出了应有的表态,银行方的这种担起责任的举动仍然值得肯定,毕竟“迟到总比不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