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与自由平衡,彰显人和法律的尊严

点赞:23943 浏览:1079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社会快速变迁,实践持续发展,立法不断演进.历史的脚步走入2011年,刑诉法开始进行第二次“大修”.此次修法正式启动于2010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密集调研,此后召开四次学者座谈会,分专题研讨刑诉法修改的重点问题.

陈光中表示,实际上在上届人大常委会时,就曾考虑过修改刑诉法,但各方分歧太大,难以达成共识.“比如非法证据排除,侦查部门强烈反对,他说没有必要,打击犯罪你整这个就捆了我们的手脚,我们无法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其他还有录音录像、律师介入,都反对.”

陈卫东全程参与了这次修法.他介绍,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司法实践对进一步修改完善刑诉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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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契机来自十七大后,于2008年下发的司法体制改革意见,在统一刑诉法修改的思想上有所推进.

“法律的修改完善也得益于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陈卫东说,近年全国上,很多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诉法的相关议案,司法机关也不断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诉法,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看到法律不断进步完善,陈光中十分兴奋,如同眼见自己的孩子正在茁壮成长.“这部法律从最初的164条,增加到225条,这次修改正在向300条迈进.条文增加与细化,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更加严密,可以使‘保障人权’的理念在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化中得以落实.”

陈卫东内心也充满喜悦与期盼,“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这是宪法精神最直接的贯彻.”

宪法保障人权原则在刑诉法中体现得如此具体――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7个方面的法条增修,都有集中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明确的人权规定.”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

人权,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个敏感词.1979年的刑诉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的阐述如下:“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即无产阶级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1996年修法时,这条政治意味浓重的表述,被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陈光中乐观地认为,保障人权有希望写入刑诉法.在此之前由法工委组织的座谈会上,陈光中就曾呼吁把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但开始并没有改,在今年3月上全国人代会审议时,最后才进行了修改.”学术界和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持续的努力,终于促成保障人权写入了最后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

不过正如陈卫东所言,刑诉法修改不可能一步到位,修法过程还要经历若干次,经历相当长的过程,才能达到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

让秩序与自由平衡,确立人权保障理念,彰显人的尊严.如今,人权保障的程序改革已放在首位.“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陈光中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

保障人权最终入法,也得益于开门立法,解放思想,让不同观点在思想的市场上自由交流――

2011年12月27日,人民大会堂广西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会场,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操着一口浓重的湖南腔,发表着他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30多条厚厚的一本意见和理由,一个多小时的发言,表达着他对草案修改的热忱等

去年8月,互联网上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80953条意见.“没想到一部如此专业的法律,大家能提出这么多的意见,还对法条的个别字句都反复斟酌.科技的进步,让立法机关开放性的吸收各种观点和意见成为可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

让闪光的法律在实践中迸发力量,维护好公平正义的底线,把依法治国推向新的境界.

历史勾勒立法发展轨迹,历史铭记法制光辉历程.刑诉法的制定完善,是中国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缩影.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刑诉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已故的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江华在1981年12月7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读起来依然振聋发聩――

“近两年来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践,我们深切地感到,法律的权威不仅表现在制定的法律上,更重要的还表现在对法律的切实贯彻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实际上等于无法.”

法律中的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重大而威严:机关、检察院、法院等

法律构筑的诉讼流程复杂而严密:侦查、拘留、逮捕、公诉、审判等

法律中的“角色”众多纷繁: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律师、、检察官、法官等

“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是刑事诉讼的底线.”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作为普通的公民,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但是作为国家,应该追求‘最高的善’.这就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自己犯错误,特别是不能犯以合法的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错误.”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不能依法独立办案,做到法律至上,这是冤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一桩刑事案件发生了,社会舆论、外部环境给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也会造成很大压力,常常影响到独立行使司法权.”检察官蒋汉生直言,“办案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不照顾‘面子’,所谓的地方部门利益,都不能成为办冤错案的借口.”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培根说:一次错误的判决,等于十次犯罪.一次犯罪只是污染水流,误判却是污染水源.

蒋汉生说,“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出现司法误判可能是偶然的,但它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却是无法弥补的,而更严重的后果是还会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普遍不信任,甚至形成反社会的对立情绪,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危及社会长久稳定.”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让公平正义从“纸面”到“和人民面对面”,让人民有序参与司法审判,需要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向全国人代会提交了“在诉讼活动中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议案.

安东认为,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能有效壮大公正司法的力量,增强司法对不当干预的抗干扰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情、关系和权力对审判的干预.也能强化对法官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廉洁.同时,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强烈愿望和需求,促使公众有序、理性表达对司法裁判的意见建议,提高公民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

人要有尊严――陈光中教授激动地说,“即使是死刑犯也不能打他,因为死刑犯也是人,也有人权和尊严!”


法律要有尊严――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说,“司法机关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维护公平正义方面,今后担子更重,使命也更加光荣.”

法律,通过司法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司法,让法律的信仰根植于每个社会成员内心.

三十年,我们铭记――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懈追求.

三十年,我们呼唤――公正对待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

策划:卢劲杉 编辑:陈畅鸣 charmingchin@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