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法治权威才能张扬司法公信

点赞:8473 浏览:3315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如果说法治社会的大敌是司法腐败,则人情案可以看成是司法腐败的首恶.原因在于它与司法腐败的金钱案不同,有时并不与金钱等物质利益发生关系,很多情况下甚至仅仅是出于一种工作中或人际往来中的“人情味”或“哥们义气”.由于它引发的社会憎恶度不像金钱案那样严重,在缺乏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司法人员极易陷入人情案,造成司法不公的普遍化.从这意义上,人情案对司法公正的伤害更大.近年我国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或多或少都与人情有关.由于人情,当事人进入诉讼后第一件事,就是找关系;由于人情,当事人找律师的前提就是要认识承办法官;由于人情,该办的案子不办,该重判的被轻判;由于人情,应当受到救济的当事人,得不到及时和应有的救济,而有些地方甚至草菅人命,导致冤案、错案迭出;人情案的广泛存在,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而且导致法的预见性大大下降,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人情到处存在,但司法却不能讲人情.因为讲人情必然与司法公正相悖.上世纪末发生在新加坡的美国小伙费伊街头涂鸦案,当地法院判其入狱、罚款并受笞刑.该判决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后,美国总统也亲自出面向新国总统求情,但鞭刑仍没有收回,只是考虑到给美国总统一点面子,才减了二鞭.司法不讲人情,最大的优点是带来了社会关系的简单化.人们不必为打官司,甚至也没有用.而唯一避免麻烦的做法就是守法.2003年,美国有一位老兄在森林中打到一只狐狸,森林发现那狐狸中了4,故罚款600美元,此公不服,但闹到法庭还是输了.因为狩猎法律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对于狐、兔类小动物,最多只能打两,如果还不死就不许再打了,这是为了减少它的痛苦.美国得克萨斯州的法律还规定,一次打到的猎物不能超过5只.甚至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自己的克劳福德牧场猎鹌鹑,也必须见好就收,绝对不能以各种借口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

中国是人情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司法防范人情的任务更重.中国法治建设,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营造不讲人情的法治环境.司法中的人情越小,公正性就越大,公信力也就越强.

但从我国目前的制度设置看,要真正实现杜绝人情案的目的,似乎还不能令人满意.杜绝人情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处理司法关系中的人情.所谓正确处理,从中国的国情看,就有一个摆正司法人员人情关系的问题.司法必须杜绝人情,这在当代法治国家,是一个最基本、最普遍的要求.但我们的司法人员却不能不讲人情.这就要求我们在杜绝人情和讲人情之间以司法规律为依据作出规范,把人情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而从现有防范人情的规定看,显然与司法规律还有一定距离.比如,最高法院虽然推出了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但是除此之外还有朋友、亲戚、同学、老师、老领导、老部下、老乡甚至情人等等各式各样应有尽有的人群,司法人员如何回避?仅仅让司法人员的配偶子女回避显然是不够的.回避制度是需要的,但这种列举式的回避不仅不够而且不科学.这就涉及司法人员回避的目的.事实上,中国在市场经济之上再加上人情大国,什么样的人都可以通过种种关系发挥人情的作用,从而使有限的回避制度失效.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回避制度,但人情案仍然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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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是司法规律的要求.尊重司法规律,就是要求我们设计预防和杜绝人情案的制度时,一定要体现司法规律的特点.从我国人情案和司法腐败的现状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这不仅是杜绝人情案的目的和最基本的司法规律,也是杜绝我国司法腐败猖獗的主要方法.司法人员不能依法独立办案,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而只要能够保证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则各种各样的人情关系都不可怕.因此,要真正解决中国司法中的人情案,其实质就在于能否真正严格地遵循和落实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对于人民法院审判作出的符合司法规律的规定.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看,这一宪法规定并没有被忠实地遵守.人情案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未能够忠实地做到依法独立审判.

因此,从依法独立审判的角度,思考我国预防人情案的制度设计,就是要通过制度建设,防止一切不利于依法独立审判的行为.或者说,凡是不利于依法独立审判的观念和制度,都应予以改变.比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就要处理好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实施法律监督.但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目的不是不讲或损害依法独立审判,而应当有利于保障依法独立审判.也就是说,只有当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属于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时候,这才是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律监督,才具有正当性.否则,法律监督就会与司法规律相悖,并违背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并与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原则不一致.


从依法独立审判的角度,思考我国预防人情案的制度设计,还要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强调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而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的原则仍然要有利于依法独立审判的观念和制度,而不能不利于或损坏依法独立审判的观念和制度.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当然要讲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从有利于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要求看,三者应当也必须统一在法律效果中.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通过法律效果来体现的.法律效果包括了和体现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因为我国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严格遵循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政治和社会要求.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显然,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从根本上杜绝人情案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检察学基础理论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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