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法的完善

点赞:32248 浏览:1532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我国工会法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纵观近年来劳资双方的关系,可以发现工会在协调劳资双方关系时所起的作用不是那么明显,有些工会组织甚至形同虚设,企业侵犯员工权益的案件逐渐增多,件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工会法》以及相关的法律配套制度存在漏洞与不足,且《工会法》的强制力不够.第一,法律地位不独立,导致工会难以维权(一)组织上不独立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干部忽略了工会维权的独立性,认为工会只是所属组织的一个工作部门,对工会的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这严重的制约了工会进行有效的维权.(二)人事上不独立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这就使得一些干部超越职权,直接任命工会干部或者只是进行一个表面上的选举,这样造成工会干部在工作时不能对职工负责,而只能对自己的任命者或者上级负责.(三)经济上不独立现行的工会经费的来源和工会干部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往往成为束缚工会干部行使工会权利的绳索.这不利于工会干部放开手脚维权,这种制度不但危害了工会的维权能力,而且也损害了工会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二,工会维权缺乏法律依据,难以进行强有力的维权(一)工会参与集体谈判权的缺失工会维权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行使工会参与集体谈判权权利的相关立法规定不明确,立法保障严重的缺失,从而削弱了工会维权的能力.(二)工会组织罢工权的严重缺失《工会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罢工权,也没有明确的禁止劳动者罢工.罢工权的缺失,使得维护职工权利的工会组织缺乏法律维权手段,难以发挥出其应该发挥的维权作用.(三)《工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侵权者的制裁不力受侵害职工在维权诉讼的过程中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以及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是非常巨大的,因为对方往往有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背景,并且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并不是非常的严重,即使受侵害职工或者工会干部胜诉,判决的执行也需要非常大的成本,经常得不到执行.三、 完善我国工会组织的相关立法思考科学而完善的工会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劳资双方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而且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一)确立工会的独立法律地位1、保障工会的组织独立性一方面,工会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的“助推器”,我们不仅要明确立立法规定工会的独立性,而且还要从组织上固定下来.另一方面,要确保工会能够自主维权是工会维权职能发挥的前提.在法律中规定清楚工会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同时,党亦要从法律上、组织方式上尊重工会的独立性.2、保障工会的经济独立性第一,各工会的经费应当独立于企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拨付或者有工会的会员缴纳,而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则在工会的经费中支付.第二,工会的经费来源问题,可以效仿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由会员直接缴纳.第三,工会主席的工资及各项待遇应当由工会的职工来决定.(二)疏通工会组织发展的人员构成“瓶颈”1、明确工会会员入会的资格《工会法》应该明确规定会员入会的资格,只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写作于企业的普通大众才有资格加入或者组建工会.2、处理好工会主席的任职问题《工会法》应做出规定,设立专职工会主席,并规定工会主席只能担任其一职.同时,也应当对身兼数职的工会主席做出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三)健全法律保障体系1、完善工会参与集体谈判制度第一,在立法上保证工会与雇主平等谈判的权利.这样可以防止雇主逃避与工会的谈判,从而可以更大程度的维护工会的权利,进而保障职工的利益.第二,立法上明确规定集体谈判的起始与结束时间.我国《工会法》中应该明确规定集体谈判开始的时间和谈判所需要的时间,并且规定清楚企事业单位故意拖延谈判时间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构建工会组织罢工权制度罢工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随着国内劳资双方矛盾的增加,以及我国加入WTO组织的国际需求,在我国相关的立法中增设公民的罢工权已经显得非常必要.第一,符合国际劳动立法及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于1997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项规定的内容是:“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此项规定,可以作为中国罢工立法的国际渊源.第二,规定公民的罢工权,符合我国实际的国情.如果相关法律赋予了工会合法的罢工权之后,工会的法律地位则会相应提高,与企业的交涉力度也会上升,工会组织合法合情合理的罢工后,矛盾反而可以得到合理的疏通,从而避免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及造成社会混乱.第三,立法部门在制定相关的罢工权利时,也应科学的设计,避免消极影响.禁止工会组织政治性的罢工,罢工针对的情形仅限于集体谈判的经济目的或对抗一些不当用工行为,工会组织罢工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明确工会的法律责任制度在修改《工会法》时,应该加强工会法法律规范当中关于制裁方面的规定,使《工会法》从形式上具有检测定、行为模式、法律责任这样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完整的内容.(五)完善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的《工会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指代不清的名称,所以我国的相关立法应该明确这些模糊名称的具体指代.还有就是应该减少《工会法》中“可以”的内容,取而代之的为“应该”.在完善《工会法》及相关劳动立法时,要做好与我国其他的大法,如《民法》《刑法》的配套规定.争取使我国的《工会法》成为中华法系中科学而合理的基本法之一,为我国的工会工作切实做好法律支撑.参考文献:[1]冯同庆.中国工人的命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田芝健,韦刚.政治文明视野下的工会维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许晓军.中国工会的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4]常凯,张德荣.工会法通论[M].北京: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

我国工会法的完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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