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映射下的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探究

点赞:19121 浏览:833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网络社会映射出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失范:法律知识缺失、贫乏,法律信仰尚未稳定确立,这种现状的出现源于传统的观念,也根植于现实的阻隔.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舆论表达的不断丰富,通过培养高校学生自主、主动的法律接受和对法律的正义感、依靠感,对于作为社会发展中坚力量的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网络社会 高校学生 法律意识

[作者简介]刘静姿(1975- ),女,广西柳州人,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网络舆情和思想政治教育;张发钦(1971- ),男,广西贺州人,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教授,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宋海霞(1979- ),女,湖北人,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新闻学.(广西 柳州 54500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法律意识在高校网络舆情中的功能导向探析”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010LX223)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179-02

法律意识关系到一个国家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制约着一个国家和法治化进程.高校学生作为特殊社会群体,是未来社会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公民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网络社会的发展使新一代网络舆论表达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网络社会带来新法律现象的产生和演化,网络法律意识逐渐形成.高校学生是网络利用率极高的群体,也是网络舆情的主要力量和影响对象, 其网络法律意识受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双重制约,研究网络社会中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社会中高校学生法律意识

1.法律意识与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在法律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宏观上属社会意识体系,但又是一种独特的社会意识形式,“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①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的内容,具有法律意识的差异性、法律意识和行为的不对称性、法律意识的可塑性等特点.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通常表现为:有感性法律意识,而理性法律意识缺乏;有义务性法律意识,而权利性法律意识缺乏;有消极法律意识,而积极法律意识缺少;有被动法律意识,而主动法律意识欠缺.

2.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失范.网络失范给网络、给社会带来前所未有且不易察觉和防范的危害.大学生由于自身身心发展不成熟,生活阅历较浅,法律意识不强,加上社会各种非理性言论充斥网络且缺乏监管,网络舆论表达出现了一些不好的倾向甚至是违法行为.

法律知识的缺失.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1028”案被媒体称为“杀师案”,从中折射出“围观”网民在网络论坛中的思想状态,即传统等级思想依然浓厚并附随人治色彩,法律无用主义心理仍然萦绕在网民的脑海中,凸显了法律意识的无意识状态、不稳定性与游移状态.2010年西安发生的“药家鑫事件”,网民通过互联网的报道,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态度,一部分网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能够理智地看问题,对药家鑫犯罪性质作了正确分析,“撞人后逃走叫肇事逃逸,撞人后不施救反而找理由(记车牌)杀死受害人,是故意杀人”,而更多学生网民持着一种“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多活几十年”,以一种“以暴制暴”“杀人偿命”的情绪去看待药家鑫案,一时间,网络中“喊杀”声一片,极端情绪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判决.有些大学生知道自身的网络行为是不合法的,但却心存侥幸地认为“网络无国界”“法不责众”,明知故犯、铤而走险;也有大学生不知道如何维护网络侵权行为,受到网络诈骗、隐私被泄露等侵害时或是不知所措,或是自认倒霉.

未确立稳定的法律信仰.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②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层境界.大学生由于受年龄和心理不够成熟的制约,各种价值观和多元文化的影响,法律信仰会出现波动的状态,遇到传播较快且真相不明的热点事件,容易“人云亦云”“随网逐流”,还有的学生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容易受西方思想的迷惑,对我国政治体制和法律认识存在不完全的认知,导致在遇到问题时不会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不能将法律理论内化为自身的法律信仰,不少学生认为学习法律是无用的,进而产生对法律意识教育的排斥心理,过分地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义务,造成知与行的不统一.

二、网络社会中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发展障碍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全面进行普法教育,历经近三十年,高校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然而公众的法律意识状况仍无法令人满意,尤其是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阻碍大学生法律意识发展的原因如下:


1.传统的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是一个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的积累和沉淀,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是法律文化中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法律精神成果.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将“君权至上”“血缘团体的家和家族” 作为立法和司法的基点, 个体的人完全被淹没在血缘之中,法律的作用只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将法律的功能视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难以获得一种正义感、神圣感,人们习惯了“无讼、息讼”,对诉讼产生畏惧、鄙视和憎恨感,建立在这种宗法等级结构基础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压制了法律至上理念的形成;在社会民众的法律观念中形成了一种认识,即法律的实施必须以权力的行使为前提,司法和行政是相辅相成的,行政长官也有审判权,法律只是权力的化身,权力才是法律的灵魂.这种“权大于法”的人治传统思想和习惯仍然埋藏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内心. 2.现实的阻隔.社会意识归根到底是由客观物质决定的,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社会公众法律信赖的不足根源于法律信用的不足.首先,立法的权威性不够.尽管我国立法近年来不断完善,但受立法的化程度制约,某些立法的科学性、合法性还存在疑问;不少立法在立法权限、程序和技术等方面存在弊端,法律频繁变动、司法解释过多,损害了法的稳定性,也间接损害了立法的权威性.其次,“权力本位”的思想依然凸显,行政主体权力过大,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救济手段不足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信赖关系的形成.再次,由于受政治权力、行政权力的制约,司法机关往往缺乏独立性、公正性,而且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现象,使法具有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变得无影无踪,使法律不再被信仰,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虚拟的网络社会是一个比现实更复杂的世界,公民在网络中的真实信息往往是被掩埋的,在网络世界中人们受道德约束小,所认同的规范和约束机制与现实社会不同,从而对影响了高校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接受,影响了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最终导致其对法律的不信任.

3.教育不足.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仅仅是附属于德育教育,侧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法律意识的教育形式单一,模式僵化,仅仅靠法律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忽视实践教学环节,没有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缺乏吸引力和趣味性,使学生产生厌学心理,造成大学生普遍对法律的学习流于形式,阻碍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教育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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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社会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提升路径

网络作为一种更公平、开放的交流平台,为高校学生舆论提供了更为宽广的空间,使得学生的言论更加自由,为其获取法律知识提供了快捷的途径.

1.培养自主、主动的法律接受.任何法律秩序的形成都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秩序得以生成和延续发展的根基,人们天生就有一种对秩序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要求,而法律恰恰是最好的秩序化系统,法律秩序的生成有其自身的行为机制――法律接受,即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漠视、违背、规避和抗拒等行为反应.④法律接受始终与接受主体及其特定对象有关,有些可能以明朗的态度或外化的行为(包括配合、服从、违背、规避、抗拒)来表现,有些则是以认同、内化、冷漠或敢怒而不敢言的沉默方式来间接表达,社会公众对法律接受呈现出自主性与从属性的统一、主动性与被动性的统一、价值性与规范性的统一的特点.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接受的自主性,英国法理学家哈特说道:“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⑤人们守法的动机分为内在的观点(即自愿维护、接受法律,并以此为指导)和外在的观点(即拒绝法律或被迫服从法律),社会中的人往往是内外兼有,法律实施效果最终取决于接受者的自觉认同与内化,取决于接受者的政治社会文化水平和主动配合的程度,那些敢怒不敢言和服从的方式会使法律效益大打折扣;相反,法律一旦成为接受者的自觉行动,就会发挥巨大的力量.因此,在现代的网络社会中,应当充分利用好网络资源,开展多元化的普法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传播,努力培养学生自主、主动地接受法律,稳固学生对法律的亲和感,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的精神渗透到每个人的心中,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带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提升.

2.确立大学生对法律的正义感、依靠感.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关系不可能受到所有人的尊重,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而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更快,透明度更强,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影响.国家必须科学制定各项法律,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公正的执法提供有效的依据;加强对国家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强化法治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罗伯斯庇尔曾经说过:“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因此,培育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理性信仰是以公正司法确立法律的良性信誉为前提的,公正的司法会获得公民内心的支持,只有让法律抵达人心,只有在全社会高度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才能“形神兼具”.在对高校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时,除了要教授法律的基本常识外,还要让学生多参加社会实践,从认识上和情感上充分认识和体验法律是公正不阿的,是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对法律的依赖就是对公平正义自由的追求,法的有效运行就是正义的实现,同时学生的自身权益得到了保护,从而在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培育他们对法治精神的领悟,使公正的司法成为他们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心支撑,从而使其在日常的生活中自觉地守法、用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28.

③(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3.

④胡平仁.法律社会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248.

⑤(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