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中的不和谐现象其原因

点赞:21026 浏览:949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法制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在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监督中还存在着不和谐的现象.本文分析了产生不和谐现象的原因,以期待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 法制建设 不和谐 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24-01

法制和谐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协调与统一.它不仅体现了法制与政治、经济、道德、社会发展的和谐,还体现在法制建设中的和谐,社会主义法制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的监督三个方面,是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有机统一.法制自身和谐与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按照党的十五、十六大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是2010年,目前法制建设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现象,法制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制定中的不和谐现象及其原因

法律制定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但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法律打架”、法律的朝定夕改和法律滞后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信.此外,还存在着部门法之间的不衔接,立法权限的划分与层级的“头重脚轻”等问题.

法律制定中的不和谐现象产生的原因有两个层次,一是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体现在法律体系的统一、发展、完备和内部协调四个方面①,“法出多门”,难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如何保证各部门的协调、统一,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必须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二是良法标准模糊.马克思说过:“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② “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③良法不仅要有形式标准,更要有实体标准,虽然,我国的《立法法》从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授权立法、立法程序、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规规章备案等一系列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在立法活动中,我国立法机关长期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作为立法工作的指针,立法中“重物、轻人”、“重规范、轻结果”,从而形成了“立法易、执法难”的局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良法标准模糊.良法的标准应该是确认、保护和实现人的权利.2007年6月25日,同志在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这也为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法的制定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法律实施中的不和谐现象及其原因

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律的实施包括了守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现实生活中,这三个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和谐现象.

(一)守法过程的不和谐

守法与违法是相对应的概念,自觉地守法是保证法治目标实现的基础,要做到自觉守法就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存在着“情”与“法”的矛盾,自觉守法与钻法律空子的矛盾,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倒置等问题,制约了人们守法的积极性.

这些矛盾产生的原因体现在,一是现行法律规范内容的缺失.法律规范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缺少或轻视法律后果的现象比较严重,法律要体现惩罚与救助的功能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有时出现守法成本大于违法成本,守法只能靠个人的自律,二是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要体现主体与法律的关系,只有“良法”或只有“良民”都不可能产生法律信仰.目前,我们还是习惯于“有事情找政府”,即使是通过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有的人法律意识不强,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视法律如儿戏,都会产生守法中的不和谐现象.

(二)执法中的不和谐

当前,我国政府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建立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这对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意义重大.现阶段我国法治化政府尚处于制度完善阶段,现实中还存在存在着一些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违法行政,执法中不和谐现象时常出现.

产生执法不和谐现象从表面来看是个别执法人员思想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造成的,但实质是因为:一是法律文化的二元结构现象对执法者影响,即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对执法者的影响.观念性法律文化中以“亲亲”、“尊尊”维系身份关系的封建宗法制度,是集权思想、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的历史根由,而这些思想或作风,在某些执法者身上表现的非常明显,他们不能摆正权力与职责位置,把权力看成是自己奋斗的结果,而不是人民所托,权大于法,视法律为儿戏,有的封建特权观念浓厚,甚至成为阶下囚了,还表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 二是我国现行的程序法规则缺少法律后果遭成的.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往往是实体与程序合一,缺少执法人员因违反程序而受到的处罚性规定,或规定的过于原则,也造成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随意性.


(三)司法中的不和谐

司法一直被人们视为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司法公正尤其为人们所关注,并普遍认为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在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司法的不和谐现象仍然存在:司法受制于权力现象、司法行政化现象、司法解释与立法之间的冲突,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价值与功能的发挥.其原因主要是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司法独立的理念并没有真正的形成,司法的组织体系没有摆脱地方化的尴尬,另一个原因在于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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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监督的不和谐现象及其原因

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制度上说应该是比较完善的,主要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公民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面虽然很广,但监督的效果却不令人满意.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在实践中,监督的主体多,而其地位又不等,职责也不同,往往造成相互牵禁制肘,等待观望,最后导致了种种监督形同虚设,第二,法律监督主要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而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地位不对称也弱化了监督效果,第三,监督主体的素质不同也导致了监督的乏力,甚至有的监督主体利用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