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刍议

点赞:22606 浏览:10489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当前由于我国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立法缺失,从而导致民事执行中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行难”、“执行乱”也是反映强烈.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在我国检察监督是最为有效的法律监督形式.本文拟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对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建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

关 键 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基层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55-02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只有通过执行,才能得以实现.目前,“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影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除了我国法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外,没有对民事执行进行适度而有力的检察监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从实践来看,对民事执行法院内部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检察监督目前又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监督,不仅极易导致司法权滥用,也时时导致对群众利益的侵害.时下应完善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以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笔者现就基层检察院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法院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拟作探讨.

一、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陷入尴尬

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当中.《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法律监督限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民事执行活动,成为争论的热点.《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有34个条文,但未涉及执行监督问题.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规定》中,尽管用专章对民事执行的监督进行了规范,也只是限于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单方面限制检察机关对执行中的裁定的监督权,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也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①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范围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无从得到体现,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中的违规、违法操作也显得无可奈何.而执行中的问题日趋严重,使得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影响.

(二)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导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得不到重视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但是对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所必需的保障措施规定的并不完善.从我们经历的民事检察实践来看,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法律监督程序未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就该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使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难以到位.作为监督对象的审判机关认为法律监督聊胜于无,而检察机关也自视为辅助性业务,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时,审判机关也往往以司法解释形式限制检察机关对其监督的范围.

二、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检两家和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肯定论和否定论、全面监督和有限监督之争.争论焦点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程序.其实,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里并未对法律监督的范围进行限定,其职责必然地要覆盖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当然包括民事执行程序.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一)民事执行权的本质要求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公权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等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②正是由于权力与生俱来的侵略性、扩张性与腐蚀性,因此,对犹如“洪水猛兽”的权力,无论其大小与性质都必须加强监督.③而“现行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不完善,关键的问题是对执行权的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个人说了算,很多问题就发生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执行法官占全国法院工作人员的十分之一,发生的问题却占了三分之一,这不是偶然的现象,是一个必然的结果”.④同时,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权力较大,且行使随意性较强,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情况屡屡发生,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却无法通过有效的程序、制度来获得救济.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一方面对执行权滥用的倾向进行有效预防、遏制.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权利起到一定程度的补强作用.同时,法院的所谓内部监督,其实是法院自己监督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效果可想而知.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等监督主体没有程序保障,也是流于形式.

(二)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统一正确实施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离不开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有多种形式,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自身以及有关的社会力量、诉讼当事人都可以实施监督.但比较而言,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是建立在具有特殊属性的检察权的基础上的,具有专门性、强制性、权威性的独特功能,是一种最有效的常规监督,其作用不可替代.因此,为完善国家法制,必须进一步完善民行检察监督.

(三)解决民事执行难、执行乱,构建和谐司法需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由于我国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立法缺失,从而导致民事执行中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比如执行机关故意拖延不履行职责,违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确定财产分配方案等.这些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群众意见非常大.可以说,失去了检察监督的民事执行是不理想的,是违背司法公正精神的.只有将民事执行纳入到检察监督的正常轨道,才能确保民事执行充分体现“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宗旨和准则.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要把法院和检察机关对立起来.其实,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不是干预、干涉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而是为保障民事执行活动及时进行,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监督不应被理解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对抗关系,而是旨在支持、纠错与共进.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需要立法的完善,需要科学的制度安排,需要法检两家的通力合作.在目前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未出台相关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笔者以为:

(一)检察机关与法院在民事执行上的相互配合与制约是实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关键,也是解决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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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于2006年3月与登封市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对监督的范围、内容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检察机关的通力配合和监督,该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全年的执结率高达98%.⑤在民事执行问题上,法检两院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现实问题,这需要双方的协商、沟通与配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即使查办了个别法官的职务犯罪行为,那也是对法官队伍的一种保护.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协作,是帮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通过检察机关的协作与纠错,双方能够共同实现执行的公正与效率.还有,在目前体制下,如果基层检察监督得不到法院支持,笔者以为,基层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政法委的沟通,可以通过政法委牵头,协调解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只要法检两部门形成共识和合力,才能真正的解决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实践中把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对于执行监督的范围,理论界有不同意见,存在着认识分歧,主要有“全面监督说”和“有限监督说”两种.“全面监督说”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贯穿于民事执行的全过程.“有限监督说”则认为,检察机关只需监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笔者赞同“有限监督说”.笔者以为,在现阶段,以基层检察院民行科的力量,将所有民事执行案件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不太现实.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应该放在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的情形.对于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拖延执行和执行不力的情形,检察机关也有权进行监督.概言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在于两方面:乱执行和不执行.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执行过程是否违法,对现场监督中发现执行法官有违背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的,可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立案查处.

(三)充分运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权,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事后预防

在目前检察监督法规尚存在缺漏的情况下,实施检察监督,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执行阶段刑事监督职能,加大对执行法官在执行阶段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不作为的立案侦查力度,这是加强执行监督的重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和《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贯彻<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认真做好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除反贪局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执行中的职务犯罪,以及相关联的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拥有立案侦查权.在目前抗诉、检察建议遭遇法院司法解释抵制的情形下,检察院对法院执行阶段职务犯罪的侦查是比抗诉、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更具有权威性和震撼力,拥有无可比拟的法律监督效果.检察院民行部门要充分发挥这一对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职能,联合反渎职部门、反贪部门,把执行法官在执行阶段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立案侦查作为监督重点,才能切实加强对法院执行阶段的监督.而检察机关也要改变将民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院辅助性业务的观念,对民事执行给予足够的重视,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切实加强对民事执行的监督,为构建和谐司法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需要明确使用法律依据的.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③赵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设计.检察日报.2007-05-22.

④.构建执行工作新模式.人民法院报.2001-07-23.

⑤民事执行监督:在合作中实现公正与效率.检察日报.200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