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

点赞:5243 浏览:1947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制度正义的关键是法的正义.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在有意识的实现正义理念的前提下才能够被确定,工资法律制度亦是如此.就目前而言,工资法律制度的大部分安排是公正的,然而也存在着非正义的一面,而如何从工资法律制度与正义性的联系出发,分析工资法律制度的价值内涵,进而构建一个符合正义性要求的工资法律制度正是文章的写作目的所在.

【关 键 词 】工资法律制度;实质正义;程序正义

一、工资法律制度与正义的逻辑联系

关于正义,古往今来的贤哲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而正义一直有着千变万化的含义.如果我们弄清了正义的客体指向,这个问题似乎不会再让我们那么的手足无措.“正义”一词是被用来描述一定的客体事物的某种特定的状态、性质.而正义所描述的客体事物都是人文事物,人文事物主要分为人和社会制度两类,因此正义本身就被分成了个人正义和社会制度两类.个人的正义指向了个人行为和个人的精神品质;社会制度的正义指向了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

法律的正义实际上包括法的来源意义上的正义、法的本体正义和法的适用的正义三个方面,而法的本体正义就是狭义的法的正义,它又包括法的实质正义和法的程序正义.本文主要就是从工资法律制度的实质正义性和程序正义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建构.

二、工资法律制度的内在正义性需求

工资,是劳动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其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对于雇主来说,工资是可变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支出.劳动者追求工资最大化,而雇主追求工资最小化,这样矛盾便由此而生.工资法律制度是设置工资利益的分配规则,因此工资法律制度对利益的分配应当符合正义的目标,既要满足劳动者和雇主的利益诉求也要满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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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作为一种需要,必须通过对人们的一些较为直接的、自然的、基本需要来加以说明;正义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状态必须通过对与人们的一些较为直接的、自然的、基本的需要相适应的社会生活的多种状态的复合所呈现的状态来加以说明.而工资法律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基本的制度,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收入来源与其息息相关,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理应通过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三、符合正义性的工资法律制度的建构

从建国开始到今天,我国一共进行了四次工资制度的改革,这四次侧重点不同的工资制度改革虽然卓有成效,但是随着社会转型的程度深入,我国工资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非正义的地方,需要我们加以完善,用法律强制力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切实落到实处.就像法的正义的核心问题是法的实质正义.任何一个法律系统,只有当它具有实质正义的诸种性状、作用时,它才能最终被称为正义的.因此工资法律制度的正义必须要做到法的实质上的正义.

(一)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完善

为了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墨西哥、巴西等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受最低工资的权利;而日本、美国则专门制定了最低工资.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立法仅处于部门规章的位置,法律的层次和效力都有一些偏低.鉴于当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客观事实,有必要提升我国目前最低工资法律规范的层次.首先,应当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最低工资标准应随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变动.其次,应该明确最低工资的范围,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我国目前各省之间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应该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不同,这与法的形式正义所要求的统一性和普遍性不相符合.

(二)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完善

我国现行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在制度刚性、工资分配权的设定、主体制度、法律责任规定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协商制度的流于形式,劳动者的工资话语权往往被剥夺,工资权益也因此得不到有效保障.首先,应该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刚性,将相关法律中的选择性条款变为强制性条款.企业不是“可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而是“应当”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第二,应该统一工资分配权的法律规定.工资分配权应该在劳动者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决定工资分配的方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我国目前的工资分配权在法律中的规定不一会,应当提升该项制度的立法层次,并且统一各个法律中关于工资分配权的规定,实现法律的统一化.第三,在统一立法的前提之下,我们可以推行区域性和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规范的工资协商制度可以使用于整个行业或者整个区域,这对形成一个规范和公平的竞争环境都大有裨益.第四,应当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将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内化成企业的义务.

(三)工资支付保障立法的完善

近年来,企业随意克扣、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目前的工资支付保障法律存在诸如法律层次不够高、价值取向错位等诸多不科学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予以完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工资法》,并且在其中设立“工资支付保障”专章进行规定.以此来提升我国工资支付保障立法的强制力和威慑力.第二,应该在价值取向上坚持劳动者本位,现行以国家为本位的工资支付保障立法不利于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实现.因此要从立法上确立劳动者的工资请求权,当自己的工资权遭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具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我们可以适当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被拖欠的工资,相关部门再代为行使追偿权.


总之,工资法律制度在实现其实质正义以及程序正义方面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更多的理论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索.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完善只是一些当务之急,随着经济的发展,更加正义的工资法律制度需要被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