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开发中的法律问题

点赞:4617 浏览:1536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信息化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积累,已是当前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在积累了大量信息资源的同时,如何有效地在内部以及对社会公众开放和合理利用信息资源,相关立法是目前面临急迫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们当前的社会是一个信息资源高速流动的社会,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已成为社会前进的的主要动力源,若能更多地占有、更充分地开发并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就能够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拔得头筹.同样的,信息资源在工作中也占领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例如治安的全面防范、寻找破案线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等,都与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信息资源在实战中的运用情况

从上世纪80年代以后,工作的信息化才逐渐起步.在这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信息技术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从技术层面上来说,网络通信、信息系统建设都在不断的进步并趋于完善;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相关标准的制定也在于国际一流水平接轨.我国的信息系统建设也在不断走向成熟,人口信息系统、出入境信息系统、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犯罪信息资料库的建设是我国信息系统中成功的范例.随着信息化的日趋成熟,信息资源的开发已经集采集、存储、整合、关联、二次开发、增值应用等业务环节融为一体.目前,信息资源的内外部共享、交换工作正在全面推行,并且逐步走向规范化.我国的工作因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进入了一个信息化的新纪元.

二、信息资源开发遭遇法律屏障

1.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屏障

在执法工作过程中,会采集大量的电子数据以作为证据,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存储和管理.现今电子数据的广泛使用,使得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的可能大大增加,同时电子数据具有便于收集、保存、传输的特点,更加增加了电子数据成为被采纳为证据的几率.然而,这些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法律文书和多媒体资料与传统形式的证据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却受到了多方的质疑.现在还依然不能够给予肯定的答案.很多电子数据在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效力还尚未明晰,这样就造成了一些珍贵的电子数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缺憾.


从法理学的层面上来讲,电子证据应当被赋予法律效力.当然,这是要建立在严谨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先要对一个事物群体中的要素进行适当的取舍,进而总体概括.法律对于一个事物的概括必然会因经济基础的不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差异而或大或小.而从电子证据的角度来说,就是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同时以法理学理论和法官的行动力为依托,在传统的证据体系中运用主客观的解释方法来概括,并使其达到统一.

2.电子数据签名的法律效力屏障

众所周知,法律文书的审批、呈报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流程.立足于信息快速交互的社会中,利用信息手段来高效地进行执法和行政管理已成为必然趋势,然而在法律文书交换中又存在着电子签名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这也是信息资源开发中遭遇的一道屏障.

首先,客观的来说,电子数据签名是一种并不安全的行为,会引发当事人的抗辩并存在风险.在一些涉及电子签名的案件中,由于电子签名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其法律效力无法由法官或仲裁员直接判断,需要专门司法鉴定机构来认定.但是,这些司法鉴定机构由缺乏公信力而不宜作为电子签名的司法鉴定主体,这就使电子数据签名的法律效力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3.信息公开的法律屏障

信息不仅要为工作提供方便,更要为老百姓怎么写作,这是我国现今全面建设怎么写作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在为社会群体提供部分可用的信息资源,以及与其他单位部门共享信息资源时,存在着该不该公开、共享以及其限度的法律问题,这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遭遇的又一屏障.例如,随着全社会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记录、机动车辆违章信息记录等就具备了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同样也存在着类似的法律问题.

当前信息化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中,保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显得尤为重要.信息公开的合法性,是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怎样高效的利用这些信息,同时保障公民的权益,是急需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问题.

4.信息资源权属的法律屏障

在公民和全社会的认知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观念,既是信息资源的的根本来源是公民.但从严谨的法律层面来说,关于信息资源的权属问题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这使得在司法实践当中,信息资源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当今社会中因信息资源的权属无法确定,而导致行政管理不善而出现管理漏洞,这其中显现出的就是相关立法的缺失以及缺乏权威机构对信息资源权属的判定.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应用,我国信息资源的权属立法已迫在眉睫.

三、打破信息资源的法律屏障

信息资源开发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由之路.在保证对先前颁布的法律有所继承的同时,还要保证为后继信息资源立法打下基础.只有在完备的法律面前,将信息资源加以充分合理的开发利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公正全面的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益.改变信息资源浪费的现状,才能使机关能够更加高效快捷地为公民、为社会、为国家怎么写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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