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执法道德的内化机制

点赞:25865 浏览:1184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执法的过程既是实现执法目的的过程,也是实现执法道德价值的过程.只有执法行为上升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理性境界,才能符合执法道德价值目标的最终要求,这种理性境界就是执法的道德自律精神.执法道德的他律、自律和自由构成了执法道德内化的三个阶段和三种境界.

关 键 词:法治;执法道德;内化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7-0029-05

收稿日期:2012-04-20

作者简介:杜乾举(1971—),男,四川泸县人,四川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训练.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四川省厅理论及软科学课题“专业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1282213213817.

法治视野下执法道德的内化机制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的论文范文数据库 大学生适用: 函授毕业论文、学术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49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小结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的执法过程既是实现执法目的的过程,也是实现执法道德价值的过程.执法所追求的外在性目标之一是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然而,执法不仅仅是要推动社会秩序化,在执法的诸多环节中,无论是执法过程还是法律适用,其终极目标或指归都是为了充分彰显执法的内在道德价值目标,即执法公正.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是人的最高形态的德性,他说:“公正自身是一种完全的德性等在多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它比星辰更令人惊奇,正如谚语所说: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1](p96)执法道德内在于执法公正中,但执法公正只有内化为现实社会中个体的道德价值目标时,亦即法律被自觉执行时才能最终化为现实.正如康德所言:“法律体系要得到有效实施, 必须以人们头脑中的自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感为前提.”[2](p34)可见,执法离不开道德力量的支撑,法治的达致主要不是来自它的外在强制力,而是来自它被信仰成为执法生活的基本价值信念.如果执法行为只是停滞于一种被动消极的状态,则仅仅是对法治的基本要求;只有执法行为上升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理性境界,才能符合执法道德价值目标的最终要求,这种理性境界就是执法的道德自律精神.


一、执法道德内化机制的生成

执法的道德感知、道德意识与道德他律构成了执法道德内化机制的生成环节.

执法的道德感知是对执法目的、执法道德事实以及法律规范要求的基础性认识.由于这种认识水平处于原始或初级状态,因而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规范和执法行为本身的感性认识,而这种感性认识是由的法律观念、执法心理、知识层次、道德水平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因此,执法的道德感知的首要问题是执法意识问题.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有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等总之,真正抑制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3](p43)执法意识的构成要素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同时每种构成要素也是发展变化的,而不是静止不变的,因为执法观念和执法心理都是一定社会法律文化观念的反映或折射,而社会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执法意识也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正义、秩序与利益等法治理念逐渐成为的主流意识,执法的道德感知层次也随着法治化程度的深化逐步提升.但相对于特定社会的特定时期,不论是执法的道德感知处于何种状况或层次,与那个社会那个时期的法律发展水平相适应,对当时的法律规范及其价值的认识总是处于原始或初级的状态,只不过是不同时期认识的起点不同而已.因此,无论法律发展的水平或法治化的程度如何,执法的路径必然存在着道德感知的初始阶段.总之,执法的道德感知是对法律规范、执法行为及其价值的初始认识.在这一认知阶段上,已意识到执法的重要性,知道执法是自己的的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所遵循的仅是法律规范的条文,而不是它的实质内容和精神,没有渗入自身的理性意志力或道德力量因素,没有意识到保护公民的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执法的价值.因此,提高的执法意识层次,必须要强化执法的道德意识,形成执法的道德判断与道德选择能力,进而作出正确的执法行为选择.

执法的道德意识是指道德意识在执法事实领域的具体表现,或称之为执法意识道德化.即是对执法的道德原则、规范及其关系认识、理解、体验和反映的总和.执法意识道德化既是积极执法的起动因素,又是执法效益最大化的道德保障因素.首先,执法意识道德化有利于实现执法价值和满足的道德需要,执法是协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社会要臻于和谐、秩序,就必须接受必要的调整、规范和控制.事实上,执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也就是其作用充分发挥的过程,也是职权职责得以实现的过程,其结果是体现执法的道德价值.其次,执法意识道德化是法律信仰的必备环节.伯尔曼坚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4](p28)一种信仰的生成和培养,除了外在的强制力起作用之外,主要靠内心自觉力量的支撑.法律被信仰的根基必然是的道德意识.因此,需要为执法确立一个导向,开展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使法治理念内化于警.再次,执法意识道德化促进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治的进步.执法的道德意识有利于实现执法环节及法律运行效益的最大化,而执法运行效益最大化的过程就是彰显执法公平与正义、自由与平等、利益与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过程,这正是执法的内在必然要求.执法意识道德化的程度与法治的进步程度是内在统一的,执法意识的道德化,是构建良好执法秩序的基础,也是构建法治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