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点赞:10546 浏览:444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军人权益是指军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分为共有权益和特有权益.本文通过对军人权益的含义,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指出军人在维权时,必须了解军人权益的一般原理,必须依.

关 键 词 军人权益 依 私人物品

作者简介:权民辉,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直工处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66-02

某日,沈阳军区某部根据部队执行任务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在全团进行点验.在点验过程中,有3名从地方大学入伍的新战士拒绝打开自己的行李包,并说法律明确规定私人物品不得随意搜查,否则就是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况且,国家法律也没有点验这一类似规定.团领导得知这一消息后,当即找这几名战士谈话,向他们讲解《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点验的规定,指出团里为检查掌握部队的战备和安全状况等情况,组织实施点验完全符合法定程序,而且根据条令的规定,个人物品属于点验的内容,以“维权”为由拒绝点验是错误的.听了团领导的讲解和教育后,这3名战士明白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澄清了对维权的模糊认识,他们感慨地说:“由于对法律法规和条令相关规定理解不全面,我们作出了维权不当的行为,今后一定要学好条令,用好条令.”

此案例当中3名从地方大学入伍的新战士之所以“维权”没有成功,是因为他们对自身的权益缺乏了解,对法律法规和条令相关规定理解不全面.那么,什么是军人权益?军人权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军人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军人权益的科学含义

军人的权益,是和军人的法律地位密不可分的,是军人法律地位的一个方面.军人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它表明军人作为特殊社会主体在国防活动中的位置,即军人所承担的特殊义务和享有的权益的实际状态,包括军人的权益和军人的义务.

军人权益是指军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从广义上讲,分为共有权益和特有权益.前者指军人作为普通的国家公民,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应享有的各种权益;后者又称纯军事权益,指军人因履行普通公民不履行的特殊义务和军事法规定的军事职责并为此付出的超常代价而享有的权益.例如只有军人才能享有的特殊政治荣誉权、物资供应保障权、军婚保护权、福利优待权、退休安置权等.

军人义务的基本内容在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作了如下的规定.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57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第58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军人权益具有三种不同的时限:一是“一般时限”,军人享有的大多数权益及其保障权,是从其入伍之日至退伍之时,即军人服现役期间履行军事职责时享有的权益;二是“延长时限”,就是在军人退伍以后,享有的某些权益及其保障权,主要指安置权利;三是“特殊时限”,就是军人的某些权益及其保障权可以终身享有,直到其死亡为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其死亡以后,其直系亲属仍可以继续享有某些权利.如残废军人退役以后的生活保障权是终身享有的,革命烈士的家属可以享有抚恤优待待遇等.

二、军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宪法、普通法律、单行军事法律法规、国务院或与军委联合制定的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认可的国际条约,军人的主要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军人自己的特有权益,二是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共有权益.

一是军人自己的特有权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军人优抚制度.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二是军人优待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包括:享受服役待遇、享受优待金、享受保留权益、减轻其负担、解决其困难等.第二,对军官、士官及其家属的优待.包括:随军方面的优待、医疗方面的优待、住房方面的优待、探亲方面的优待.第三,对伤残复退军人的优待.包括:对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第四,对牺牲、病故军人的优待.包括:抚恤金方面的优待、招工入学方面的优待、住房医疗方面的优待.三是抚恤制度.抚恤对象包括: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病故军人.死亡抚恤的方式包括:一次性抚恤、定期抚恤、特别抚恤.


二是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共有权益,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住宅不受侵犯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不受侵犯权.二是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国家权,言论出版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军人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与咨询权.三是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四是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五是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其他知识产权.六是婚姻家庭权.包括:婚姻权、家庭权.七是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上诉权、申诉权、举证权、质证权、申请执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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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人“维权”必须依法

官兵们切莫认为“维权”就是包赢官司,“维权”的前提是当事人享有这方面的合法权益,非法的所谓“权利”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如文章开头的三位大学生,之所以“维权”没有成功就是因为军队的条令条例没掌握.还比如安徽省某“双拥模范县”一位士官家属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拒不参加妇检,其哥哥不愿缴车船使用税,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被诉诸法院,自然败诉.

虽然,一个官司的输赢取决于各个方面的因素,如是否聘请到了好的律师,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等.但是,军人维权必须以一个核心一以贯之,即维权必须依法.依,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特殊保护”不等于“特殊身份”.军人军属是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军人军属拥有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特殊身份”.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在发生涉法事件后,军人行使诉讼权利往往处于不利位置,依,能使军人军属利用所提供的法律怎么写作和便利条件,确保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涉法案件,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权威性并不矛盾,对军人军属法律上赋予的权利要进行“特殊保护”的同时,军人军属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是“特殊保护”不等于“特殊照顾”.部队建立的“维权机制”对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进行“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上可以给予军人军属“特殊照顾”.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程序上对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视情减、缓、免诉讼费用,在执法过程中坚决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但对超越法律之外的利益却不能无原则地照顾.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不合理要求,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三是军人维权需要协调配合和法律帮助.军人维权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需要各方面提供充分有力的法律帮助.同时,军人军属也要自觉遵纪守法,珍惜荣誉.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所以,在战友们拿起法律武器依之前,有必要了解这个武器的基本性能和操作原理.作为一名想在维权战役中打胜仗的军人,必须了解军人权益的一般原理.只有这样,才能在现实生活切实维护好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