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性侵儿童行为,法律还应做得更多

点赞:6555 浏览:2231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编者按:

前不久,海南万宁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第二小学校长及一名政府职员带走开房之事件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而之后万宁警方公布消息称,犯罪嫌疑人并未与6名女生发生性行为,只是以涉嫌“儿童罪”逮捕.警方说法更令公众愤然,网络上质疑之声顿起.虽说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但仅在现已清晰的事实中就处处显露出法律的缺位,同类案件往往也反映出司法的无力.

而2013年年初,广西全州县“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涉案5人未受惩治”的新闻更让网民愤慨.

又一个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作为成年人,要和我们制定的法律一起反思,如何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毕竟那是我们的下一代.

所长“”背后的奸幼恶劣样本

2013年1月17日,文美(化名)放学途中被3女1男截住拉至县城一家宾馆,最后屈服.行事前,为首女子要求她谎报年龄16岁,不得反抗,还说第一个接待的客人就是“”.当晚,她被带至一家酒店与一名约30岁的男子发生性关系;次日晚又遭一男子强迫多次发生性关系;19日,再被一男子强迫发生性关系;之后才被送返学校.

所长“”经报道后,有网友搜出了全州县关于、的公开报道,并冠以“特区”之名.这有些夸张,但这里、的案件之多,实为其他内地欠发达县所罕见.记者走访全州县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后也证实,当地中小学生遭“”的消息,绝非个案.法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边翻阅过往的通讯稿,边抱怨,“哎,全州怎么净出这种事.”

多次发生侵害的恶性事件后,全州县检察院紧急向全州县教育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教育局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未阻止类似的事件发生,且一旦网住一个受害者,如果受害者迫于威胁而沉默,受害者的群体就被连环式地放大.

全州县法院提供的一份新闻通稿,揭示了卖处黑手如何伸向校园,并一步步地掌控.

去年4月1日,年仅15岁的张×玲纠集王×倩、王×才,3个人威胁小赵(12岁):把小王(化名)叫到全州县龙泉宾馆.小赵照办,小王的处女之身,被卖给了一个中年男子;4天后,以同样的手法,她们威逼刚受侵害的小王,让她将另一小张(化名,也是12岁)从家中带出.在全州县忆缘商务宾馆内,她们强迫小张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并收取了5000元的费用,小张也失去了处女之身;10天后,她们再以同样手段,威逼被她们强迫卖处的受害者小王和小张,让她俩将王×秋带到宾馆内,并以4800元的价钱,强迫王×秋卖处.

这样的手法很清楚:从未满16周岁的辍学学生入手,先欺骗,进而威胁、恐吓,一个个校园里的中小学生先后成为受害者,再以散布她们“被人”相要挟,更多的学生因此多次被,最终逼使这些由受害者转向了施害者.由此,受害群体和施害群体越来越多.

最近几年,中小学生被人诱骗、恐吓“”的案件,在全州时有发生.但皮条客的手法如出一辙:通过已辍学的学生诱骗,把女同学弄到酒店威胁并,尔后再以散播丑闻相要挟,受害的学生将更多的同学拉进来,进而达到长期掌控的目的.

这是一个黑色的链条,由利益与兽欲编织而成,捆住的是贫困山村不谙世事的弱小女孩.很多受害者最后成了施害者,底层沉沦的背后,和深藏不露的操控者没被挖出有关.

所长“无罪”:法律惩治不了他?

全州县局接报警后,先后对蒋某、吕某等5名涉案人员以涉嫌胁迫卖淫罪、罪刑拘,因吕宏为该局民警(派出所长),遂将案情上报.不过,吕宏被拘留20多天后,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这引发舆论哗然.

所谓“涉嫌胁迫卖淫罪”,相对应也就有嫖娼.若是吕宏被认定为嫖娼,也就是一般的治安案件.公职人员嫖娼是要被双开(党籍与公职)的,但也仅此;当然也就无涉刑事犯罪,无涉批准逮捕.

吕某为何被“不予批捕”?关键点也就在这里;他到底知道不知道受害人未满14周岁,是?《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十四周岁的,以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吕某到底是否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是呢?这就需要警方还原事实真相,包括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对话等等细节.根据受害人的陈述指控:“等这个男人就问文美×多少岁了,蒋×代为回答说:十六岁了等房间里,这个男人威逼文美×脱光衣服等还问文美×在哪读书,文美×怯生生地告诉他,自己在××初中读书等”初中生颇多不满14周岁,这也是基本社会常识了.

一个派出所长,一个资深,出于职业素养,相比常人应该更有意识和能力去判断对方是否;当然,一旦事发之后,因为更明了其中利害关系,相应也更有意识和能力去设法谋求脱罪.

据现行法律,不是“性器官之间接触”,算不上和

《刑法》第236条规定: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的行为.换言之,针对的“罪”,并不需要“强行”,只要是“”即满足定罪条件.即不管受害人是否同意,或者是否由发出邀请,均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因为刑法考虑未成年人在意志上不自由,故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构成刑法上“违法阻却事由”.也就是说,在“海南案”中,即便是女生主动联系校长,只要校长明知是,满足“”的条件即可算作“”,且要从重处罚,最高还可判处死刑.

然而,怎样才算够得上呢?

在中国,即便1984年就明确了针对的行为,抛弃“插入说”的既遂标准,而采用“接触说”,但满足条件仍然相当苛刻:需要犯罪人性器官与性器官有接触,且主观上要有奸入性器官意图才能认定.换言之,即便作案者把弄到像此案中万宁人民医院检查显示的“女童阴部红肿、会阴有1cm裂伤”,只要不满足“性器官之间接触”或者有性器官接触但主观上没有插入意图,仍然算不上和.然而在国际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对罪的定义:“只要是使用或其他部位或其他东西,经武力逼迫或其他逼迫,触及或肛门,不管程度轻微与否,都属于.”对比即可发现,在“罪”的定义上,中国法律对和女性的保护就非常狭隘. 而从另一方面看,在中国,“性侵犯”甚至还不是法律概念,多数时候都以强制妇女、儿童罪或者罪代替.但这两个罪名都是“性侵犯”的子集,并没有包括所有“性侵犯”的手段.实际上,只要是违背主体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都可定义为“性侵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是否发生性关系则都不应限制.

针对儿童时更是如此,在英国,针对儿童的性侵犯,只要是强迫或诱导儿童进行性行为,比如,鼓励儿童看片,用性暗语或性话题骚扰儿童,爱抚或强迫儿童,都可被视为性侵犯,而这些行为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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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解的是,虽然中国刑法针对、儿童等罪名的适用很僵化,但在查处卖淫的时候对所谓“性犯罪”处理的灵活性又变得十分充分,诸如“”、“推油”等都会被当成怎么写作查处.在2011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局就曾以洗浴中心存在为客人提供“”、“推油”等怎么写作为由,对其进行过查处.

即便算成“儿童”,判罪也很轻

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儿童,最多判5年.

的适用范围小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大量的罪只能退而以罪定案.在本案中,万宁警方就确认了以涉嫌儿童罪提请批捕两名犯罪嫌疑人.

所谓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行为.但《刑法》规定,只有行为人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比一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妇女手段残酷的;妇女多人或多次的;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妇女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很容易即可发现,儿童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过于狭隘了,像在万宁这次案件,即便这个校长多次与这些女学生开房,也达不到法定加重情节,最多也就判5年.

此外,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在司法实践中,15岁就算不上儿童,无法以“儿童”入罪,这使儿童罪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能力进一步降低.

现实中,对“儿童”的处理经常和稀泥,处罚轻描淡写.

在2012年的广东电白观珠镇金竹园村就发生了一件荒唐事,一位50多岁的公务员对一个12岁的小姑娘实施了,造成了小女孩下体出血受伤.但由于当地派出所认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最多属于治安问题,对其只处以了15天的拘留.2007年9月,某中学体育教师蔡某在饮酒后上课,安排学生压腿时,从后面搂抱受害人小涵(化名,1994年生)、小春(化名,1994年生)等六名女学生的腰部,直至受害人哭泣才放手.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由侦查机关撤回,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形成对比的是,如果一个成年男子去洗浴中心接受“”、“推油”怎么写作,却可能被劳教半年.

也许正是这种轻描淡写纵容了不良风气.根据央视《新闻1+1》的记者调查发现,在某些地方,“打主意”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例,甚至成为当地的一个不良社会风气.

法律上的不周全被中国的现状放大,形成“恶果”

在中国,保护孩子防止性侵的教育几近空白,再加上有留守儿童这类父母难以监管的群体,儿童性侵犯案有高发趋势,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而且这个数字只能算是冰山一角,绝大多数“儿童性侵”都没进入人们的视线.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性侵的群体中,留守女童占很大比例,这些女童有的随父母在外打工,有的寄养在亲戚家,从小就没有安全感,不知通过什么方式保护自己,遇到性侵害,也多选择沉默.

在教育和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一些女童与成年男人“交往”的事情,这些“交往”表面看起来是“自愿”的.

另一方面,特权阶层容易钻法律的空子,打起的主意有恃无恐.

中国的一些成年人的权力过大,经商往往有权势撑腰,更能壮胆,更易对未成年人下手.而在法律方面的漏洞和教育的不充分这两个特殊国情下,如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停留在仅仅认为“”才为“”的老旧观念,在相关法条束手束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又从何谈起?

学习欧美对性侵儿童行为“零容忍”

在欧美国家,专门有学校防性侵教育,课程以防止“性侵害、性攻击、性暴力和性骚扰”为讲授大纲,分别对学前儿童、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设置了不同的课程.在这样的努力下,根据联邦统计局的数据,美国儿童性侵案连年下降.据美国公共健康怎么写作部的年度儿童性侵案件统计报告,2011年的儿童性侵案有61472宗,较2010年下降了2000宗.

新罕布什尔大学儿童受害案件研究中心负责人Did Fin—kelher也指出,打击儿童性侵罪行的主要措施就是加强公众教育.务必让父母认识到儿童性侵犯罪行的严重性,及被害儿童会终生受害的事实,从而加强对孩子的保护.而对于儿童,要进行防范性教育,让孩子们明白,若有他人对其有不当的触摸行为,或对其拍摄不雅照片时,他们要大胆说出来.

对性侵儿童者,除了对一些重犯处以长年限的等严峻的处罚外,其它的预防措施也应做足.根据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的联邦法案梅根法案(正式名称为《美国性犯罪者信息公开法》),该法案就规定了:性侵犯者检测释后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小区知悉,以便让家里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知悉是否有儿童性侵前科犯住在他们的社区.

此外,成人即便是与未成年人“交往”也要掂量一下,因为即便是“两情相悦”也同样是犯罪.2012年英国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就是例子,男教师杰里米·福里斯特携15岁的女学生梅甘·斯坦默斯私奔,而英国警方对此的应对级别是在全欧洲发布通缉令,并与国际刑警组织和法国警方合作调查,最后还以涉嫌绑架未成年人的重罪逮捕了福里斯特.

一句话,法律必须对一切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说“不”!

(综合摘编自《新京报》《南风窗》《现代快报》《新晨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