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认写作度的不足

点赞:8518 浏览:329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产品缺陷事实的存在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条件.我国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上都认为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然而,在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律体系中,并未从立法层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存在产品警示缺陷认定困难的情形.本文对警示缺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不明确的事实状态进行分析,剖析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警示缺陷认写作度的不足.

【关 键 词 】警示缺陷 缺陷类型 认定标准

一、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认写作度的现状

(一)我国产品缺陷的概念及类型划分

我国有关产品缺陷概念的立法规范分散在多部法律和规章中.《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一些规章对特殊产品缺陷及警示缺陷概念有所涉及.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5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3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儿童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质量法》虽未具体明确产品缺陷类型,但该法第27条对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第28条规定了特殊产品的包装质量、警示标志或储运注意事项,也有“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用语.《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定实际已将玩具缺陷分为了设计、生产和指示缺陷三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界定汽车缺陷时也将其区分为了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

(二)我国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

我国产品警示缺陷的特别认定标准.对于一些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警示缺陷,其认定标准应适用相关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怎么写作,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怎么写作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等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第28条规定:“易燃、易碎、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我国产品警示缺陷的一般认定标准.除了上述特别规定外,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作的基本界定,我国在对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中实行的是双重认定标准,即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前一标准与大多数国家的标准相似,根据客观事实和社会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产品所含的危险是否合理而能被预见.而后一标准则意味着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标的产品的安全性有强制性规定时,只要证明产品达不到相关标准,便可主张该产品存在缺陷.后一标准增强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客观性.

二、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认写作度的不足

(一)缺乏明确的产品警示缺陷概念

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分散地规定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而在同一个法律概念中往往又将两条内涵不同、法律意义相异的标准揉合在一起,因而难免出现法律适用交叉的现象.从《产品质量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相关立法上没有明确产品警示缺陷的定义,只对缺陷做出定义,而且是根据判定标准来替代定义.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警示缺陷诉讼纠纷,国内有学者提出:产品警示缺陷是指就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和产品使用危险未有适当说明和警告而使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认可上述关于警示缺陷的定义.

(二)缺乏清晰的产品缺陷类型划分

在我国的基本法律中,没有就产品缺陷类型进行具体划分,在立法上也只是零散的规定了产品警示缺陷在形式上的判断标准.然而无论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警示说明还是汽车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的设计、制造、指示缺陷,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己经接受美国的三大缺陷类型,不过这种划分仅存在于特殊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中,并未在基本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现实困难.

(三)缺乏明确的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前文分析,我国法律中对产品警示的明确要求仅限于某些特殊产品,而产品缺陷的一般认定标准又是双重标准,这两个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认定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提供了依据,但因为立法上并没有将不合理危险的衡量标准具体化,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合理危险和国家标准二者是选择性适用还是并用,因此实质上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是缺乏明确的产品警示缺陷认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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