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

点赞:33131 浏览:1555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近几年来中国劳动力市场呈现出持续供大于求的状况,国民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前提下,就业歧视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就业歧视现象的增多不仅带来各种社会问题,而且“歧视”本身也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背离.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始点,没有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保障将无从谈起.我们对就业歧视不应仅仅局限于道义上的声讨,还要看就业歧视存在的现实基础,然后找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现实路径.

关 键 词 :就业歧视 法律保护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4-0037-02

一、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及其成因分析

由于历史因素以及社会偏见的影响,中国社会的各种歧视问题相当严重,在就业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我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除了姓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这些各国都存在的就业歧视形式之外,我国还有身高歧视、疾病歧视、五官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等等特殊的就业歧视表现形式.

(一)性别歧视.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仅挫伤了女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积极性,还可能助长部分学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更严重的是,这种性别歧视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使得劳动力资源配置出现扭曲,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天津某高校的一位女研究生小罗最近到一家单位面试被拒绝.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明确告诉她,宁可岗位空缺也不招聘女生.像小罗这样在应聘中遭遇性别歧视的大学生为数不少.[1]

(二)年龄歧视.年龄歧视在中国正在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中国人口众多,而且增长迅速,我国就业结构出现年轻化的趋势.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了几近苛刻的年龄界限,将一大批年龄较大的求职者排斥在外,给社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除此之外,许多单位都采用强迫的方法迫使达到一定年龄的受雇者自动离职或者退休,或者当受雇者达到一定年龄,其升迁就受到影响.[2]

(三)身高歧视.某医院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护士时,特别规定了身高不得低于160厘米的标准,这一规定把很多想当“白衣天使”的女性拒之门外.而用人单位面对人们对形形色色就业歧视的质询、义愤时振振有词的答复又是我们常常听到的理由:在商言商,企业用人首先要考虑企业效率,反就业歧视会影响企业效率.

(四)疾病歧视.我国目前乙肝携带者超过1亿人,乙肝病毒携带者毕业后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很多用人单位只要在体检时发现员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会以各种理由辞退员工.虽然有的人很有工作能力,但因携带乙肝病毒被雇主无情地拒之门外.2003年12月,安徽求职者张先著因携带乙肝病毒在国家公中没能被录取,一气之下,他把人事部门告上了法庭.最后,张先著胜诉,通过法律手段找回了自己的尊严,也促成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修订.[3]

(五)学历歧视.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高学历、高文凭,用人单位也不断提高门槛.一些大专生可以做的工作却要求本科以上学历,一些本科生可以做的事情却非得要名校毕业生.使得专科生、普通高校毕业生找工作越来越困难,造成人才的严重浪费和就业率的降低.有些单位认为招聘本科生比招聘硕士、博士更利于发展.

(六)婚姻歧视.在招聘会上,有些招聘单位明确提出要求女性必须是未婚.理由很简单,已婚妇女会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家庭而非工作上,在家庭和单位都急需她们的时候,她们肯定会毫不忧郁地选择家庭.更有甚者,有的单位要求女职工不得谈恋爱,因为恋爱的人们可能会用办公室的煲粥,有时候还会以各种理由请检测去约会.

(七)户口歧视.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居然还存在一种被人们认为是最为严重的歧视制度――户籍制度,这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最大的歧视.我国的户口歧视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歧视农民工.农民进城打工,不断被辱骂、罚款、遣送.二是歧视外来人员.许多大城市的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当地城市户口.这使得农村与城市,甚至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劳动力无法得到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

(一)个人偏见.有些企业主是有歧视偏见的,他为了与一部分自己不喜欢人保持距离而宁愿放弃某种收入.另外来自雇员的偏见也是产生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这除了有工作职位上的竞争因素外,也有可能具有要与被歧视群体在工作中发生接触而感到恐惧和厌恶的因素.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现象也有可能由于消费者的缘故而产生,有的消费者只喜欢男性提供的怎么写作,而在另外一些场合却只喜欢女性或者其他特征群体提供的怎么写作.

(二)封建腐朽思想的残留.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影响着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由来已久,在就业市场上也表现的相当突出.各种歧视女性求职者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经济主体有权被平等地对待,当然也有权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被侵害的合法利益.

(三)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就业问题一直我国相当严重的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前几年高校扩招大量的高校毕业生的涌入,使得原本非常狭小的就业市场变得更加拥挤.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本不担心招不到人,便以各种理由刁难求职者.有些单位一味地认为男职工总是强于女职工,但他们忽略了虽然有时在专业技术领域男性的能力强于女性,但在怎么写作窗口行业女职工的确比男职工有优势. [4]

三、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不足

(一)宪法缺乏规范效力.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我国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存在很多违反宪法平等权规定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宪法规定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但法院一般将依据宪法制定的普遍法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而不将宪法直接引入诉讼程序.没有配套的法律给予支持,宪法的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

(二)就业歧视范围太窄.劳动法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主要包括:民族歧视、、性别歧视以及宗教歧视四类.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主要包括1、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2、因性别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因身体残疾受到的就业歧视;3、因身患传染性疾病受到的就业歧视;4、因出身农村受到的就业歧视.两种法关于就业歧视的范围基本重合,但年龄歧视,外貌歧视,学历歧视,婚姻歧视都被排除在外.[5]

(三)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的规定一般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在《就业促进法》第62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前,即使存在就业歧视,甚至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就业歧视行为,由于无法可依,劳动者仍然很难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完善

就业歧视的大量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与成长,同时也严重扭曲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正常运行,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甚至还会引发暴力犯罪.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

(一)扩大我国《劳动法》中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应该把身份、年龄、容貌、身体状况等诸项劳动者的自然因素增补为第12条中列举的内容,并用“等”字兜底,以备必要时进行扩张解释之用.另外可参考国际劳工公约有关内容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例外规定,如针对涉及国家安全以及由于年龄、残疾、家庭负担,或社会或文化地位等原因而一般被认为需要特殊保护或援助的情形,将不被列入就业歧视的范畴.如此,可以将就业领域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上的就业歧视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6]

(二)制定和逐步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美国早在1864年就制定了旨在反对的《民权法案》,1964年对《民权法案》进行了全面的修正.随后,出台了多部涉及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公平就业机会法》、《怀孕歧视法》、《公平工资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来.根据这些法律,在美国,对性别、年龄、残障、国籍、种族、信仰、外貌、怀孕等方面的就业歧视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立法机构可以适当借鉴.[7]

(三)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或者建立专门消除就业歧视的机构.就业歧视争议虽发生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但仍属因行使劳动权利发生的争议,因此在我国当前阶段,将就业歧视作为“准劳动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失为一条可行之策.从长远来看,构建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将是劳动者就业权不受侵害的有力保障,特别是应把提起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明定为工会组织的一项法定权利和义务.[8]

(四)为了有效地反对就业歧视,英、美等国均建立了专门的机构:英国设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负责起诉有就业歧视的雇主.设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这样的机构,独立地专职处理就业歧视的案件,从而保护平等就业机会,并消除就业歧视.这种机构的设立值得我国立法机关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