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套牌的违法特征治理的法律适用

点赞:6409 浏览:2122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车辆套牌损害国家、社会的经济利益,侵犯车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若想有效打击,必须加强对车辆套牌的处罚力度,完善治理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 ]车辆套牌,违法特征,治理套牌,法律适用

国家通过车辆号牌来对车辆进行有效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车辆牌证制度,确认了车辆牌证在交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而车辆套牌却是对该行政管理制度的破坏,甚至带来更严重的问题,如逃漏车辆税费影响国家税收、逃避交通管理责任扰乱交通管理秩序、威胁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被主的合法利益等等.因此分析和探讨的违法及治理问题具有十分紧迫的现实必要性.

一、车辆套牌的成因分析

车辆套牌是指车辆的牌照、车号未经合法有效的手续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而是对其他合法有效的车牌、车号进行冒用的行为.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巨大的利益诱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主购置一辆机动车后,需要缴纳车船税、购置税、养路费、保险费等,若是从事运营的车辆,还必须交纳运管费、公路基金费等费用,才能上路行驶.如果车辆使用套牌,则一切税费就都可以免除了,这是相当不菲的一笔费用.“据调查,辆在使用中可以逃避的规费主要有养路费、牌证费、年票、检验费、附加费、车船使用税、指标使用费等诸多税费,这些费用无论是普通民用车辆还是营运车辆,在使用成本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冒用套牌以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利用套牌可以规避交通管理责任.由于各地交警部门大量采用电子方式进行执法,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电子交通监控系统的违章记录,很难找到使用的真正违章车主.因此,使用者经常会毫无顾忌地乱闯红灯、超速行驶、强占非机动车道等,因为他们丝毫不担心被处罚的事,因为真正的车主往往会成为使用者的“替罪羊”.此外,严重交通违章或交通肇事后,也常常仗着套牌的“障眼法”溜之大吉,逃避肇事责任.


第三,套牌成本低廉.据调查,购写套牌的整套手续需要花费五百至一千元不等,全国不同的地方也不相同.这个低廉的与可以规避缴纳的税费相比,可以说是相当可观的收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的使用.

第四,法律法规对制造、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惩罚和打击力度不够,威慑力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是对制造、销售和使用套牌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但处罚力度不大.使用套牌被发现,车主最高只需支付二千元的罚款,若能证明车辆的合法购置渠道,补齐相关手续后就可将车辆取回.即使在实践中有一些省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制造和销售套牌的违法行为仅处以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数千元罚款.与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对套牌行为的制裁显然是较轻的.

二、车辆套牌的违法特征

“汽车牌照属于交通管理部门为规范交通秩序而对运营车辆颁发的一种识别标志,是一种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和所有权凭证,对登记车主而言具有重大的个人利益,其本身具有财产性的利益.”而的大量存在,不仅侵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真正车主的权益,还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对交通违章车辆正常的行政处罚.因此,车辆套有一系列违法特征.

第一,的出现和使用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我国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缴纳购置税、车船税、养路费等税费.但是因为没有登记,也就免除了以上本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因而使用时,就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而且因逃漏税费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第二,的行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不仅扰乱和破坏了交通管理秩序,甚至导致交通肇事逃逸现象日趋严重.一方面,车牌号是行政机关基于车辆管理的需要而设计、分配、管理与使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而为的行政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因此,伪造、变造或者使用机动车套牌是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电子交通监控设备没有辨别真检测车牌的功能,即便违章也可以顺利逃避执法部门的处罚,因而主通常对交通法规熟视无睹,肆无忌惮地违章驾驶,严重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有甚者,一些发生交通肇事后,主多选择肇事逃逸,影响和后果更加恶劣.

第三,的使用违反交通运输许可法律法规,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和运输市场管理秩序.从车辆运输经营的角度来说,车辆号牌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经许可后核发的允许其从事营运的准入证,行政机关通过颁发牌照的方式来管理营运车辆.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营运活动,是对国家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的违反,从而影响国家对运输市场的管理秩序.

第四,车辆套牌的出现和使用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触及刑事犯罪.一方面,使用进行非法营运,对运输市场良好秩序造成影响,涉嫌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经营性运输需要经过审批获取营运手续方可从事.而辆在没有获得该项运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运营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是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的制造、销售和使用助长市场的形成和制检测、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实际上,制查重车牌的行为应属于刑法上所说的生产检测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车辆套牌的使用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侵犯合法车主的合法权益.车辆的入户登记和牌照颁发行为不仅具有规范交通秩序的行政管理意义,同时也具有汽车所有权的权属确认和公示意义,车牌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权凭证,标明了车主对车辆及其车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套用他人合法持有、使用的车牌,显然侵犯了车主对车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被套用车牌的车主还要为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甚至要为的违规肇事行为支付罚款,只有车主提供了自己的车没有违规肇事的证明之后才能免除该责任.因此,无形中,为真正的车主不仅带来了财产利益的损失,而且加重了该车主的举证责任,多带来麻烦不说,还使合法车主为此支付证明成本,进一步侵犯了其财产权.若从营运角度来说,很多车辆套牌的目的是为了从事非法营运,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的低成本优势,势必会在从事非法营运的过程中抢占市场,给合法运营车辆带来冲击,最终造成合法营运者的经济收益的损失.

三、治理车辆套牌的法律适用

车辆套牌难以得到严惩,一方面与交通管理部门对只能采取被动执法的局限性有关,另一方面,与现有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大和有关法律缺位甚至是执法部门适用法律矛盾有关.因此,若想有效打击车辆套牌,必须加强和完善处罚和管理的法律依据,分析解决治理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行政法律法规层面上的适用.车辆套牌能逃避各种税费,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被执法机关查处并罚款的危险.因此,在是否利用套牌进行非法营运中存在着不法车主与执法部门的博弈过程.当执法部门加大稽查力度,使不法分子付出高额代价,其所得利润不及所受处罚时,也就失去了套牌运营的动力,相反地,若套牌的利润远远大于违法成本时,依当前法律规定的处罚是难以有力打击的.

因此,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时,可以考虑对查获的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同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人员可以视其情节的轻重处以大额罚款或吊销驾驶证以及执行行政拘留,若情况特别严重,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可以考虑在必要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对车辆套牌现象一律严惩,不仅可以处以重金处罚,甚至可以终身禁驾,以此来提高使用套牌的违法成本,使没有巨大的利益空间,套牌现象也就自然没有市场了.另外,针对同时触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经营制度,可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刑事法律层面的适用.的违法成本很低,作案后取证也十分困难.因此,必须加大违法处理,对其实施刑事处罚,不能只限于行政拘留和处罚.

针对明知所购来路不明仍然购写的,涉嫌触犯刑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针对套用车牌进行非法营运的严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来认定和适用.前面已分析过,我国的经营性运输需要经过审批许可,而辆在没有获得该项运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运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因此,可以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为了从根源上治理,需要严格控制的源头,即追究制造套牌行为的刑事责任.目前刑法上,对非法生产、写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写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定罪处罚.因此,应将套用民用车辆比较严重的制造、销售和使用套牌的行为,上升到刑事责任的层面,比照伪造军车车牌罪名进行惩处.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制造的行为实际上是属于生产检测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伪造车牌、车号的行为也如伪查重酒、检测药一样危害社会,但经营者却没有受到与制查重酒、检测药相当的刑事处罚,因此,可以从生产检测冒、伪劣商品罪角度来考虑对制销套牌行为的定罪处罚.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是否恰当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第三,民事法律规范层面的适用.汽车牌照不仅是一种“交通管理部门为规范交通秩序而对运营车辆颁发的识别标志,同时是一种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和所有权凭证”,其本身具有财产性的利益.套用车辆牌照违反行政法规自不必说,同时还侵犯了车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前面所分析,因套用他人合法持有、使用的车牌,显然侵犯了车主对车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当交通违章时,真正的车主不仅损失财产利益,而且加重了举证责任的承担.用于非法经营的更是给合法营运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的损失.因此,被主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当使用人仅盗用车牌,没有交通违章时,侵犯的是车牌所有人的车牌使用权,因此,车牌所有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以维护车牌的专有使用权.使用人存在交通违章行为,导致被主被处罚的情况下,被主一方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请求行政机关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可以以套牌者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以侵犯人格权、财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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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车辆套牌损害国家、社会的经济利益,侵犯车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对其的治理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执法部门和车牌所有人都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刻认识车辆套牌的违法特征,充分论证治理的法律依据,建立有效机制,彻底打击车辆套牌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