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其在我国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

点赞:5613 浏览:1788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追续权是艺术作品的作者等权利人依法从作品交易转让中获取转让提成费的权利,同时具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各国对追续权的立法从主体、客体、保护期限以及行使方式等方面都有所差异.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在我国设立追续权,规定在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相较于国外,我国追续权制度才刚刚起步,还需要进一步追续权的客体、保护期限等进行限定,建立转让提成费计算方法,分类确定提成比例,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为其进入实践设置过渡期限,出台具体适用规则加以限制,保证制度与市场的衔接.

【关 键 词 】追续权;著作权;法律保护

一、引言

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即是对追续权的立法引入.追续权是艺术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原件后续转让费提成的权利,是为保障作者利益而突破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法国于1920年率先建立追续权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大约54个国家在立法中引入追续权并制定具体条款进行保护①,《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也作出授予各个国家自行选择立法进行保护的规定.

二、追续权的含义及特征

追续权是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权利人享有的依法从作品交易转让中获取转让提成费的权利.现今各国对其具体适用的主体、客体、内容、保护期限以及行使方式,有着不同的立法规定.

(一)追续权含义及性质

追续权源于法文Droit de Suite,是指物权的原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来这一术语被延用到了版权领域②.其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写人转售他人的高于购写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③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而学界对追续权的性质存在三类不同观点:一是著作人身权说,即追续权只能由作者或其继承人享有,不得转让、剥夺、放弃,体现更多的是对作者精神利益的一种保护.二是著作财产权说,主要意在弥补初次售价与转卖之间过大的落差给原作者带来的不公平而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三是综合权利说,追续权是“处于经济利益与精神权利之间”④,同时具有人身权利性质和财产权利性质.著作权的内容被划分为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著作追续权三种类别.⑤


笔者更倾向于将追续权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著作财产权.与单纯的著作财产权的权能不同,其不得转让和放弃,只能针对原件或特定的复制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二)追续权的适用范围

1.主体

大部分国家将追续权的主体限定为作品原作的作者或其继承人,如法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绘画与造型艺术作品的作者,即使全部转让了原作,仍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分享该作品以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进行销售的收益.作者死后,在作者去世当年和以后的50年中,上述追续权仍然存在,由作者继承人享有”⑥.设立追续权基本目的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原件作者的经济利益,因而为了平衡艺术作品创作者和艺术中间商利益,限定追续权只适用于作者及其继承人⑦,不适用于其他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一些国家甚至规定追续权不适用于继承人或者对继承人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⑧

2.客体

追续权保护的客体从最初只限于美术作品,后来逐渐扩大至文学、音乐作品的手稿甚至实用艺术品.加利福尼亚州法中规定必须是“纯艺术品”,即是“油画、雕刻、素描的原作,以及玻璃艺术品的原作”.⑨法国规定适用于绘画、造型艺术作品⑩,而《伯尔尼公约》规定适用于艺术作品、文学、音乐作品的手稿.(11)

笔者认为,各国对追续权客体保护范围的界定是根据各国在艺术领域不同特长、交易情况等众多因素而决定的,这些因素是动态的、发展的,随着市场交易的变化的,因此立法中对追续权客体保护范围也需要具体而论.

3.内容

追续权内容是权利人享有对第一次转让作品之后的任何一次再转售主张利益分享权,不受转售次数的限制,但各国在具体的提成方式和比例上并不同.法国统一为3%(12),德国为5%(13),欧盟采用分级计算方式(14),从0.25%到4%不等.各国在具体提成比例及计算方法上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总额提取法,即从每次出售所得的价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给作者.二是意大利等国采用的增值额为基额的超额累计提取法,即预先确定一个金额,当转售的差价超过该金额后按一定的比例在增值额中提取.三是以总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提取法,即先设定一个确定的金额为基础,当售价超过基础金额后便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给作者,否则不收取,德国、法国均采用此法.

追续权是为了保证作者从增值的作品中获得提成酬金,方法一虽简单但对艺术品经营者而言有失公正;方法二需了解每次转售的,实际操作难度大,增值与否还与市场经济中诸多因素相关,仅将原因归于作品价值不妥.方法三计算操作性更强,更为公平、公正,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笔者认为该方法值得推广和采纳.

4.保护期限

根据追续权的著作人身权属性,所以各国一般都规定作者终身都可以行使这项权利.而作者死亡后追续权是否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继续得到保护各国规定截然不同.德国、匈牙利等国家追续权随作者的死亡而消灭,不可由继承人享有.而法国、西班牙等国家则允许追续权继承,其继承人在作者死后一定时间内享有这一权利.

(三)追续权的行使方式

纵观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行使追续权的方式主要有私人行使、委托写作技巧商或机构行使、授权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三种方式.(15)由于单个作者行使权利时成本大、获取信息渠道少,维权困难,因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的方式在许多国家立法中得到认可.例如英国规定追续权只能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同时授权国内的设计和艺术家版权协会(Design and artists Copyright Society 简称 DACS)并新成立了艺术家集体管理协会(Artists' Collecting Society 简称 ACS)代为行使权利. 三、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追续权的保护及评价

我国学者一直致力于我国立法引入追续权研究,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和内容都在不断完善,理论渐趋成熟.本次著作权修改将追续权写入立法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进步.修改草案第二稿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本着与国际接轨的态度,借鉴国外立法和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对追续权进行规定,体现我国立法的特点:在追续权的性质上,第二稿将其单独作为一个法条进行规定,是对追续权同时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体现;权利主体既包括了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同时又增加了“受遗赠人”,这是采纳了我国学界的观点.保护的客体范围包括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既高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也广于大多数国外立法.并且,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也不仅仅为绘画,而是著作权法上“美术作品”所包含的所有对象,例如书法作品也可以得到保护.

四、对我国追续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追续权的条文规定,结合我国艺术作品交易市场的经济社会现状,为了保障追续权制度在我国能真正在实践中得以实现,笔者在此对我国追续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权利主体及保护期限的限定

修改草案中对遗赠行为进行法律认可,受遗赠人也有正当理由对作品增值请求分享.而对受遗赠人享有追续权的客体对象,笔者认为应仅限于该遗赠的作品的追续权;并且当法定继承人善意、不知受遗赠人存在而获得遗赠作品的转让提成费,受遗赠人证明其是遗赠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继承人返还相应费用.

与其他著作权权能不同,追续权是一种期待利益的权利,受艺术品市场的特殊规律制约,甚至在作者死亡很多年之后才能向其真正价值靠拢(16).如果保护期限仅仅设定为“作者终身加死后五十年”,会对实现设立权利的目的产生不利.应当根据各类作品的具体情况在原来著作权保护期限上稍加延长.

(二)转让提成费以超额累进制度计算,分类确定提成比例

结合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现状和实践操作的水平,转让提成费的计算方法应采取前文所述的以总额为基础的超额累进提取法,并且规定只针对同一人对同一作品转让价高于其收购价时的情形.这样可以平衡那些和遭受亏本的写家的利益.但是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别的艺术品,交易频率和平均也不同,因而应按不同的艺术门类分别确定各自比例.

追续权其在我国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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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人可自愿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

为了避免个体行使权利的困难和巨大成本,英国集体管理组织在向艺术家收取最低写作技巧费后代艺术家行使收取转让费之权利.集体管理组织代为收取转让提成费的做法保证了“英国艺术市场没有表现出被追续权引入损害的迹象.”(17)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在趋于成熟,刚刚起步的追续权制度可以依靠集体管理组织,由权利人自愿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权利,并且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

(四)设置过渡期限及具体适用规则限制

一些艺术品交易行业人士对实施追续权持反对态度,担忧追续权会影响公开拍卖行业的交易量,英国在引入时也曾遇到过此类情况.为了让实行追续权制度不对艺术市场造成太大的冲击,在2010年1月1日以前,英国规定追续权只保护在世的艺术家,暂不延及已过世艺术家,且不适用于艺术家首次销售后三年内的转售.其起征点为1000英磅,单笔最高提成不超过12500英磅,这给市场留下一定的缓冲空间,以缓解实施时相关产业和市场中的担忧.2008年1月英国知识产权局《实施追续权对英国艺术市场的影响调查》的报告中显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追续权已降低市场,而是引入追续权后大幅上升,速度比在目前尚未采用追续权的地方更快.”(18)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缓解模式,在刚开始建立追续权制度时设置一定的过渡期限,并且要具体调查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情况,对适用对象的标准以及提成上限作出详细的规定.

五、结论

艺术家有合理的理由获得自己用智慧和劳动创作的作品为其所带来的不断增长的利益.通过国外立法例的分析,那些对权利人的保护和激励交易市场有效的做法对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是很好的借鉴.同时制定具体规定时应当考虑我国交易市场的现状,处理好各方的法律关系、平衡相关人的利益,做好过渡和制定具体的交易限制,避免盲目施行对相关行业的损害,使著作权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强制性利益平衡功用在艺术品交易中得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 释:

①林海燕,论追续权[D].湘潭大学,2008.

②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154.

③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④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154.

⑤吴汉东等.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0.

⑥法国1957年<文学艺术版权法>第42条.

⑦欧盟<追续权指令>第6条.

⑧林海燕.论追续权[D].湘潭大学,2008.

⑨加利福尼亚州1976年<转售提成法>.

⑩[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思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87.

(11)<伯尔尼公约>第14条.

(12)<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8条.

(13)<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

(14)2001年欧盟<追续权指令>.

(15)马然.论著作追续权制度[M].吉林大学,2007.

(16)储水江.对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思考[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3).

(17)艺术家追续权:第一年实施报告[EB/OL].http://.artquest..uk/artlaw/resaleroyaltyright/30971.,2007.2.

(18)英国知识产权局网<实施追续权对英国艺术市场的影响调查.[EB/OL].http://.ipo.gov.uk,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