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规范自由裁量权

点赞:22225 浏览:1040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官自由裁量是司法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但是, 作为涉及到法官主观意志的活动, 在法治社会本身是"以规则为中心的法律秩序"的前提诉求下,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或者正当性经常受到质疑.尤其在我国的背景下, 是否斌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究竟在何种范围内享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 以及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 都是我国司法改革当中的重要命题.

关键字: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使

一、对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认识

关于自由裁量权, 不同的司法制度中有不同的认识,但其核心内容基本一致,即法官或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根据法律原则及公平正义理念进行选择和判断,做出合理裁判的权力①.言及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还必须先从理论上对其有个清醒、正确的认识.

自由裁量权存在价值和积极意义在于:1、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途径之一.如果法律规定得很死, 没有一定的裁量余地和活动空间, 要实现好的社会效果很难.而法官如果有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在此空间内做一些协调工作, 使当事人胜败皆服, 社会效果才有实现的可能性.2、司法自由裁量权是使法律调整具有更大包容性和可适用性的重要方法或机制.法律规定得越具体, 适用的范围也就越狭窄; 法律规定得越抽象, 适用的范围也就越宽.法律规范得越机械, 就越缺乏灵活性; 法律规定得越灵活, 其适用性就越广并且越方便.司法自由裁量权实际上使法律具有了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使法律的适用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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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消极负面的影响在于:1、容易引发对司法不公的质疑,破坏司法平等和统一.有司法就有裁判,或者举重以明轻或者举轻以明重.且不论世上本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即使案件完全相同,各个法官的价值观不同, 还由于各个法官的认识能力、水平有高下之分, 因而就可能出现对同一种事实作出不同判断、处理的情况.而普通群众更容易接受"同案同判",更愿意沿着事实只有一个的简单逻辑推论法律的结果也只有一个,一旦出现"同案不通判"或者"同罪而异罚"的情况,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怀疑司法是否公正.因为法官个人素质和心态情绪的差异,客观上导致裁判尺度的不一,虽然不象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那么可恨,但是客观上造成的司法不统一同样令普通人难以忍受.2、容易诱发司法腐败.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理论上讲,相对自由、灵活的裁量方式是为了克服法律规则的局限性和落后性,但同时也给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因非正义的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被法官作为实现自己目的和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诱发司法腐败是所有主张抵制限制甚至取消自由裁量权呼声中的最强音.总的来说,自由裁量权本身可能蕴含两个危险:一是因能力限制误用自由裁量权,并极易造成负面影响,以致很长一段时间普通民众对其望而生畏;二是因非正义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

自由裁量权存在于案件审理各个阶段,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存在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法律授权可以是直接授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也可以是授权从几种法定情形中选择其一进行裁量,或者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进行裁量.二是法律虽未明确授权,但由于其所使用的表述不够具体、明确,无法为法官提供确定结论的,法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法律精神、规则或者条文进行阐释.三是事实认定过程.法官在证据材料的收集、证据证明力的认定以及证明标准的判断等方面都不可避免存在裁量空间.当然,并不是所有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存在自由裁量权, 证据规则具体、明确的,只能严格依照证据规则作出判断,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四是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类型案件时,法官需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对案件进行审理.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官不应违背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而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笔者建议主要从权力主体外部和内部进行控制,即外部层面和内部层面的控制.

(一)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外部层面

1、加强立法规范.一是提高立法水平, 完善立法体制.我国是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形成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 真正做到" 有法可依".二是通过指定司法解释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尽可能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细化立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和幅度过宽的条款,规范选择性条款和授权条款,及时清理已过时或与新法产生冲突的司法解释,保持司法解释的协调性和时效性,减少不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

2、加强程序规范.一是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增加诉讼过程的透明度, 杜绝" 黑箱操作" ,有利于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偏向.二是建立公正审理的约束机制."高度发达的'正当程序'规则迫使英美法系法官收敛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心, 不得不做一个好人".三是加强审判方式改革.以审判公开为核心, 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 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

(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内部层面

1、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一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法官职业共同体意识,形成共同的法律价值观;应严格执行宪法、法官法的规定,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保护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每一个审判人员一定要认识到自由裁量权绝不是一种任意或专横的权力, 更不是一种随心所欲的权力.法律之所以授予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 目的是为了使法官针对个案和特殊情形作出唯一正确、恰当, 能够体现个案公平的结论或行为.绝不是对同一个事实既可这样认定又可那样认定, 对同一案件既可作出这种裁判又可作出那种裁判.有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 不管怎样裁判都是合法、合理的, 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尽管可能存在许多可供选择的裁判方式,但对于某一个案来说, 最好的结果原则上只有一个, 法官的任务就是要寻求这种最好的方式.否则, 自由裁量权就可能会变成一种专横和恣意的权力.二是加强法官专业素质建设.法官的业务素质包括精通法理, 深谙法律, 驾驭庭审, 判断事实, 文书制作等技能.知识构成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也有作用, 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学功底, 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就不能运用好法律为大众怎么写作.

2、强化审判组织规范.强化审判组织规范.审判组织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强化审判组织建设,是保障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审判组织进行规范,提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质量.首先,应加强对独任审判员的规范.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 这些案件有部分涉及自由裁量问题.为减少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随意性,应通过合理的程序对独任审判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当然,对独任审判员的程序规范应注意可行性, 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 过于复杂的程序对广大基层法院可能是个无法承受的负担.其次,应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合议庭全体成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并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进行重点评议.再次, 应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把关作用, 对一些可能影响当事人重大实体性权利或程序性权利的事项,且有重大争议的,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注释:

①宋晓明、雷继平、林海权:《完善规范机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人民司法》2012年第13期.

作者简介:袁雅雅,女,汉族,1986年3月生,工作单位: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职务:民三庭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