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翻译与法学学术传统

点赞:30628 浏览:1426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下我国的法学研究在理论的构建上有很大一部分建立在对外来文本尤其是英文文本翻译的基础上.由于西方法学传统的源远流长,法律英语翻译也要求对西方法学学术脉络体系有相对准确的把握和了解.

关 键 词 :法律英语;英汉翻译;学术传统

中图分类号:H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0-0000-01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下中国,现代意义的法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可以说,现代中国法学是充满外来语的世界,法律家们使用的语言也只有100多年的历史,除了部分关注中国传统思想的学者试图通过赋予传统以新的含义,或者从中国的古典传统中发掘学术资源之外,最初的法学研究都是从翻译外来文本开始的.甚至可以说,正是近代以来翻译者的工作造就了中国现代法学的知识基础,外来法律用语也构成了中国法学的主要常用术语.

法律翻译(legal translation)是用一种法学语言传达另一种法学语言符号所蕴含的意义,翻译的本质是一种语言思维活动.作为一种技术性翻译,它除了有一般文学翻译的基本特点之外,更强调追求实质而非形式,更注重还原原文的精神和意义,须建立在通晓一定学术背景的基础上.要想从事法学研究性文本和法学著作翻译活动,必须对法学学科有基本的了解和研究,必须能够把握专业性文章常用的语法逻辑结构和所翻译文本的基本学术脉络.

二、法学学术传统与法律英语翻译中存在的问题

1.学术语言的词汇、语法与逻辑结构问题

首先是语言的准确性问题,“准确性是法律英语的灵魂与生命.”法律英语是法律的载体,具有极强的规范性,它直接表达立法者、司法者和当事人的意图和诉求,因此首要原则是用词准确无误,意思表达清楚明了.否则,就会产生理解不一而引起纠纷.比如有这样一个遗嘱: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纠纷产生的缘由是“between”的使用.立遗嘱人的妻子一方共有22个外甥和外甥女,而立遗嘱人只有一个侄女.争论的问题是该遗嘱是立遗嘱人遗产的一半归其妻一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立遗嘱人自己的侄女,还是将遗产在双方所有的外甥、外甥女和侄女之间平均分配.最后阿肯色州最高法院的裁定是前者,理由是“between”表示“在两者或两方之间”;而如果按后一种理解,遗产在所有23人中平均分配,则应该用“among”一词.这一例子说明了“用词准确”在法律英语当中的重要性.

其次是有关语句的使用问题,虽然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英语呈现出日趋简化的趋势,但与其他文体相比,法律英语很多句子都远远超出了平均长度为17个单词的普通英语句子.法律英语中的长句构成是通过各种从属关系把一些连续的短句交织合并成一个复杂庞大的复合句,并同时使用一些修饰成分.这样的长句结构复杂、负载含义多、包含信息量大、说理严密.例如:

原文:If two ormore applicants apply for registration of identical or similar trademarks for the same kind of goods or similar goods, the trademark whose registration was first applied for shall be given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nd shall be publicly announced, if the applicants are filed on the same day, the trademarkwhichwas firstused shallbe given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nd shall be publiclyannounced, and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others shallbe rejected and shall notbe publicly announced.

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英文法学学术著作当中,也有很多学者习惯使用较长的句式来表达一个观点,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倾向于不断地使用句号来断句.但经常会有学者在引证原作者观点时,由于过多的断句而误读原作者的核心观点,于是去引证他认为可以支持自己论点的原作者的一个观点,却对后面限定从句中的内容视而不见.因此,在翻译这种长句时,有必要对原作者的观点进行通盘考量并进行严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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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背景脉络的把握问题

专业技术翻译中非常依赖对学术背景的理解和把握,而这种理解和把握的过程其实是译者的解读与解释过程.一个合格的法律翻译人必须是一个合格的法律解释者,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在其《超越法律》(Overing Law)一书中也说,“interpretation as translation”(翻译即解释),即法律翻译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就是解释原文的过程.

比如在哈特等人的作品中对order、mand的翻译,如果单纯地把二者都翻译成“命令”,其实就误解了哈特和奥斯丁(John Austin),无法准确把握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发展脉络.事实上,哈特在批判以order(指令)概念为核心的过程中,其目标其实是批判以劫匪情景为依托、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为范本的一种理论模型,并以此构建他的规则理论,虽然这个模型与奥斯丁以mand(命令)概念为核心的理论有相似性,但二者是不同的.但在翻译中由于译者没有区分这两个词语,导致当前学界没有意识到,哈特所批判的并不是“奥斯丁的理论”而是“奥斯丁式的理论”.

3.汉语法律术语的相对匮乏

由于历史等因素的差异,汉语中的法律词汇相对来讲是不够丰富的,很多英文词语不能用现有的汉语词汇来对应,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法律术语中存在大量的外来词.但由于目前的法律术语翻译标准不统一,导致翻译出的文本复杂紊乱.

比如modality是表达条件和期限的种概念,但在中文中没有一个恰当的词语与之对应.有时候我们会把它翻译成法律行为的负担,但实际上modality是哲学术语,是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开始一直到康德(Immanuel Kant)所用的十二个范畴中的一个,有学者把它翻译为“样态”,这是一种考证之后的创造,只是该标准并未统一,需要学人的共同接受.

四、结论

作为受到外来文字主导的当代中国法学,其实也是在用相对普适的语言文字挑战上帝所设计的障碍.毕竟,现代法学的最终目标在于寻找法律所具有确定的、统一的、普遍适应性的根本属性.也因此,法律英语翻译工作注定要建立在充分了解法学学术传统的基础之上,否则,一切翻译只不过是如同翻译软件的文字转换,所译出的文字完全失去原文的意义,看起来甚至已经不是我们所熟悉的汉语,或许,那只能算的上是汉字的简单叠加,唯一的功能只在于传播错讹,何谈推进法学研究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