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自主的税收法律制度现状完善

点赞:26379 浏览:11965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但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从而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 键 词 ] 自主创新 科技 税收法律制度

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自主创新投入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近年来,各国普遍采用税收制度来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我国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但实施效果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从而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支持企业自主的税收法律制度现状完善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法律制度类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研究生论文、学校学生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69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杂志投稿、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现状与问题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等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创新,逐步形成了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然而,这些税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无法完全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难以达到制度的预期效果,并可能阻滞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1.税收激励制度的总体目标不够明晰

从现行的相关规定看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制度大多针对某个或某类具体事项,缺乏相互协调、系统规划的总体目标.税收制度倾向于支持产业链的下游企业,即侧重于对科技成果转化期的鼓励,忽略了对研究开发前期、中期的关注和激励.同时,对于引进技术、设备的优惠明显超过了自行研发和生产设备可享受的待遇.这样的税收制度容易误导企业致力于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减少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阶段的投入,显然不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2.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税法层次较低,稳定性较差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大多散见于行政法规和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或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中,税收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则寥寥无几.由于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法层次较低,在执行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将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此外,税收制度是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各项规定之间缺少连续性和必要的衔接,使得相关主体的权利常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不仅会令纳税人无所适从,而且不利于税款的征收和管理.

3.制度性缺陷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

(1)生产型增值税遏制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根据目前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导致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弱化了企业的投资效果.更加引人关注的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得石油化工、汽车制造、设备生产等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税负明显高于纺织业、手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从而抑制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

(2)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支持力度较小.现行税法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支持是非常有限的,仅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以及“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以下单位和各企业发放的科学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均须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法不允许将高科技人才的教育投资成本在税前扣除,对高科技人才因创新而获得的股权收益等也缺乏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3)税收制度缺乏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创造了65%的专利发明,75%以上的技术创新,以及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对GDP、税收和进出口额的贡献均已占全国总量的50%以上,还解决了75%以上的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和催生产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形成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法体系,尤其是减轻中小企业资金融通压力方面还有较大的法律空白.

4.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优惠范围偏窄

(1)直接优惠措施较多,缺少关于间接优惠的规定.据统计,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支持自主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优惠措施多数属于直接优惠(约占全部优惠措施的三分之二左右),间接优惠较少.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解决了以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优惠待遇不同的问题,但统一后的优惠方式却主要表现为降低税率和减免税额等直接优惠,并未广泛采用国外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及风险投资损失补偿等间接措施.过多的直接优惠导致可享受优惠的主体主要是已经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和能够获得创新收益的企业,而大多数尚处于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阶段的企业则无缘分享优惠待遇.由此可见,这种优惠方式不仅弱化了税收的激励作用,也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原则.

(2)优惠范围偏窄,地域色彩、行业色彩浓厚.根据税法的规定,科技企业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享受一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然而,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仅占同类企业很小的比例,因此其优惠效果很难令人满意.有些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了适用税收优惠,想方设法在区内登记注册,这种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状况也为税收征管设置了障碍.此外,在自主创新的企业中,软件行业和集成电路行业备受青睐,依税法规定,这两个行业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低税率,而且可以适用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制度.这样的规定虽然推动了个别行业的快速发展,但也不利于其他科技创新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二、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

完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应从企业自主创新的实际需要出发,总结其他国家的经验,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前提,以鼓励企业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为目标,逐步提高法律层次,矫正制度缺陷,制定合理可行的优惠措施,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良好的税制条件.

1.明确自主创新税收法律制度的总体目标

企业的技术创新由各不同阶段与环节组成,涵盖了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改造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制度也应相互协调,系统规划.既要鼓励基础项目投资,也要支持应用型技术研究;既要提倡自我创新,也要兼顾技术引进;既要激励企业的前期研发,也要促进后期技术成果的转化;既要重视高新技术产业,也不忽略传统技术改造.通过调整和完善,使税收制度的目标与国家未来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达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2.提升法律层次,增加实施中的稳定性

可行的作法就是将现有的较为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通过立法程序提升为国家法律,增加其权威性.同时,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为促进企业的创新而制定单独的法律,例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和日本的《促进基础技术研究税则》等.还要规定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适宜的优惠政策,在创业初期注重对研究、开发的扶持与鼓励,在成长期则侧重于对收益的优惠等.这样,既保持制度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能够与必要的政策微调相结合.

3.矫正制度性缺陷,建立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法体系

(1)推进增值税的转型,鼓励企业技术投资.“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发展能力” ,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确立的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目标,并于2004年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先行试点,2007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中部6省的26个市,2008年七八月,内蒙古东部5市(盟)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先后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增值税的转型也应全面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并取消试点期的行业限制.积极推进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建立消费型增值税法律制度,是自主创新发展的保障和科技进步的动力之源.

(2)加大对创新型人才的支持力度,体现“以人为本”的制度基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多种多样的减免税规定,鼓励个人和家庭增加教育支出,并对学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英国、加拿大的税法也有类似的规定,韩国税法还提供对为国内怎么写作的外籍技术人员的免税待遇.我国可以通过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来鼓励高科技人才的培育和开发,首先应提高企业所得税法中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计提比例,增加企业对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投入,以提高人员素质.另外,对于科研人员从事研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应免征所得税;研发人员以技术投资入股而取得的股权收益也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

(3)注重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保护.很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对本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和保护,例如美国制订了《中小企业投资法》,规定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投资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英国政府从2000年起,实行针对中小企业的税务信贷,将免税对象扩大到尚未盈利的企业,对小型高技术企业投资减免20%的公司税.澳大利亚1994年开始将投资于中小企业的融通资金税率从36% 降到15%.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我国应适当调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过程中,应同时取消纳税主体制度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规定,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均可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可增加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方面的内容;为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可考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减免营业税的优惠.

4.采用多种优惠方式,扩大优惠的覆盖范围

(1)运用多种优惠方式,尽量发挥间接优惠的调节作用.从西方国家科技进步的历史和相关税法的演变来看,近年来,其税收制度对科技进步的激励主要倾向于给予企业较多的间接性优惠待遇,如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和技术开发基金等.间接优惠侧重于鼓励企业在研发阶段的投入,有助于缓解企业在研发阶段的资金压力,与强调支持成果转化阶段的直接减免税优惠相比,有着更多的优点和更强的激励作用.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更多的间接优惠措施,以“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提升企业投入科技研究和开发的热情,推动科技产业化进程,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2)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建立具有普遍性的激励制度.统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区外的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将开发区内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区外,除去地域壁垒,将优惠对象扩大至全部高新技术企业.同样,要逐步将针对个别行业、个别产品的税收优惠,调整为面向所有自主创新的企业,取消现行优惠措施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将“特惠制”变为“普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