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强化法律监督为社会矛盾化解怎么写作

点赞:6353 浏览:1775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关 键 词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会矛盾化解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矛盾化解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提供公平正义的环境,起着司法保障与最后防线的作用.因而,检察机关要认真分析监督工作中存在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通过加强法律监督,为社会矛盾化解构建创造公平正义的环境.这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检察机关长足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党和国家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法律监督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

法律监督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法律监督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关系,是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关键.首先,法律监督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当社会成员和社会部门之间存在利益与权利的冲突,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用法律来调整,实行依法治理.在依法治理中,法律监督能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关系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又是最大的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关键,社会和谐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所以,法律监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其次,法律监督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最后保障.社会的不和谐,会带来国家的不稳定,会使一个民族走向衰亡.这时,国家会运用各种国家机器或调节方式进行调节.历史发展表明,国家在调节中,最为有效的且是最后的方式是法律方式.可见,法律方式解决社会不和谐问题被称为最后的防线.即最后保障.再次,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和谐.法律监督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种活动,与其它活动共同组成社会和谐建设的内容.因而,法律监督的最终的目标是建设和谐社会.


二、当前法律监督中影响社会矛盾化解的主要因素

法律监督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具有前提、保障、促进等作用.当前在开展法律监督活动中,有许多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存在,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法律监督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宣传不到位

检察机关重建以来,自身对职能的宣传不够.对于法律监督在和谐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研究不够,宣传更不够.这样,对于法律监督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极为不利,最终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二)诉讼监督的职能发挥不够好,影响了社会和谐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有批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但在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导致监督不力,效果不佳.

(三)职务犯罪侦查效果不够明显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完成党和国家败工作的任务之一,也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为民的有有效手段.但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往往受地方的约束,不敢大胆查办大要案.即使查了,处理上也不令人满意.由于社会的发展,贪污贿赂、侵犯人权等职务犯罪发案率越来越高,犯罪人员级别也越来越高,更加智能化和隐蔽化.而检察机关办案的科技含量不够,虽然查办了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但人民群众不是很满意.目前,对腐问题的查办是群众关注的第一大焦点.败工作成果不够明显,导致群众不满意,给和谐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和谐的因素.这也体现了一个法律监督不力的问题.

(四)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措施不力

目前,对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的监督有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社会新闻监督等.但这些方式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笔者认为,作为对检察机关与检察官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是内部的纪检监察监督.但这项工作在检察机关内认识不足,认为检察官本身是监督者,自己能够自律,没有必要对其监督.从而淡化内部的纪检监察监督,导致检察官违法或犯罪时有发生.这样,检察机关内部的不和谐,与建设整个和谐社会不相协调.

(五)立法不足,影响检察机关的作用发挥

法律监督的涵义不明确,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职权职责不具体.我国没有法律明确提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与内涵,检察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构建和谐社会下应怎样配置检察权等等,缺乏法律的规定.这给检察机关在和谐社会发展的作用发挥带来较大的法律规范障碍.

三、充分发挥职能,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构筑法治屏障

(一)明确监督职权,强化权力观念

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讲就是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的核心是通过行使国家权力,由法定的具有司法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种权力,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作后盾,人民利益为根本,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的国家权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实质就是一种法律权威,她的国家性、公信力及人们对她的信仰决定这种权威性质,亦即通过法律监督控制权力,这是与个人权威的根本区别,也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

(二)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办案监督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重要的是通过办案来实现,办案是实施法律监督最有效的手段.古人云:天下之高,不难于无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完备的法律,只有通过正确有效地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在法律实施地整体运作机制中,通过依法办案,达到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特别是通过刑事及民事法律监督,达到清除司法腐败,保障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完善法律规则,强化程序监督

程序法的正确实施是实体法得以正确施行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保障.所谓司法监督,既包括对实体法的监督,也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监督,二者缺一不可.这里强调的注重程序,就是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程序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实体法的适用,而且还在于它通过科学的程序防止、制约司法权被滥用,赋予诉讼主体应有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保障,程序决定了法治和人治这间的界限.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这些权力构成了检察机关对整个刑事及民事诉讼活动及法律监督.因此,要想全面、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就必须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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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顺执法关系,强制制约监督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依法监督已成为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要求.因此,那种以配合约、以协调统制约、以关系妨碍监督的做法应当抛弃,代之以制约监督新观念,即:制约、监督也是一种配合,而且是更积极的配合,监督不仅是发现问题,更是解决问题的新观念,配合是在制约前提下的配合,是不妨碍履行监督职权的配合,而制约也是在相互依据职权基础上的制约,这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原则所决定的.

(五)拓宽监督方式,强化预防监督

预防监督在整个司法监督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做好预防监督,对于减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不能独立地看待和处理案件,应坚持打击、保护、促进、怎么写作的统一,在严格依法监督的同时,讲求监督的政策和策略,坚持社会、政治、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预防监督就是这种执法思想的具体体现.

(六)完善内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

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检察监督权具有法律权威的特殊性,但这种权力又离不开监督,否则必然导致权力滥用.一方面,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主动听取意见,推行检务公开.另一方面应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健全的部门监督、程序监督、监督、纪律监督等内部监督制度,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证肌体的纯洁.推行谈心告诫制、廉政连带责任制、办案告知制、案后回报制、案件跟踪监督制、限期结案制、领导督办制等项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我党新时期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今后我国的重大建设内容.加强法律监督,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进程起着十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监督只能加强和完善,不能削弱.检察机关应采取各项措施,加强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社会矛盾化解中起到法治保障作用,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提供公平正义的环境,为小康目标的实现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编辑/丹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