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点赞:29811 浏览:1413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杨杨,女,1993年生,山西省长治市人,汉族,现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方向大三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方向.

摘 要:本文通过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国际性、法律渊源的国际性、法律作用的国际性、基本原则的国际性四方面来浅谈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关 键 词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法律作用;基本原则;国际性;冲突规范;全球化

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但从其调整对象、法律渊源、法律作用、基本原则等方面分析,国际私法所具有的国际性还是显而易见的.

一、 调整对象的国际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之所以具有国际性是因为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了一国的范围而非局限于国内.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一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国内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是一种超越一国国界的民事法律关系,它通常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经济甚或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而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性.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自然人、法人之外,有时国家也会作为民商事关系中的一方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之一,且就承担民事责任而言同自然人、法人一样,从而取得与其一般的民事法律地位.相较而言,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特殊性质的.虽然,这种关系呈现出一种私法关系,但是在国际舞台上,它已走出国门,显现出其典型的国际性和跨国性.正如苏联学者克雷洛夫所言,“在国家与国家的相处中,无论是小到一个个体,还是大到一个体系完备的机构,总有中坚力量作为他们的支柱——他们自己的国家;一旦此类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任何争议,哪怕是其中某一环节中出现的财产纠纷,最终都极有可能变为国际冲突,影响世界和平”.

关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经典案例,我们不得不提到——涉外民事案件安东夫人诉巴特罗案:这是一起典型的识别制度的判例,其始于1889年,由法国最高法院审理.该案的背景为:原告安东夫妇均为马耳他人,安东死后,安东夫人要求取得其丈夫遗留土地的收益,安东夫妇在马耳他结为夫妻,并在当地定居,婚后不久,二人移居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利亚当时为法国的殖民地,为了更好地生活,二人在那里购写了房产,安东夫人以此为据,向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如若该案依照法国法的规定定性为不动产继承,则安东夫人将不能取得土地的收益权.

在上述案例中,对同一事实,马其他法律和法国法赋予了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得出不一致的判决结果体现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1979年美国某地方法院受理美国公民告中国政府案,向中国政府发出传票,指明中国外长收,并规定了答辩期限.中国外交部拒收传票并将其退回.美国法院于1982年缺席判决中国政府败诉.诉讼理由是,原告于1911年购写了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该债券于1938年停止付息,本金于1951年到期未付,中国现政府有义务支付.在这个案例中,原告为美国公民,被告为中国政府,虽然该案件属于经济纠纷类案件,但由于原被告明显属于不同国籍,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在处理法律问题的结果也不相同,并且国际私法本身并不解决问题,只是提供一个法律适用的方式.

二、 法律渊源及适用的国际性

世界一体化的进程逐步加深,全球经济的联系和世界各国政治相互依赖性增强,国家间合作机会与日俱增,以及研究理论的不断加深和国际私法在实践方面的不断应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际私法的制定和运用中吸收、参考已有条约和惯例,甚至直接运用已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规定统一的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规范.随着国际条约和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可见,其已逐步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以我国的立法及适用法律为例,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先后加入了几个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关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此外,我国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协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在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诉韩国外换银行信用证一案中,青岛中院在一审判决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定该案属于信用证纠纷案件.依照该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三、 法律作用的国际性

国际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之间的主权效力范围,这也是国际私法的作用之一.国际私法是一个透过调整各个主权国家关系的国际公法规则中获取调整个人关系的规则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作用是为了国际交流间适用更为恰当的准据,以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国际法更侧重于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利益,国际私法更注重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法权益,但是一个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以国家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民商事冲突虽然有时只涉及个人或法人之间,但如若其双方之间的争议上升到国家利益,上升到国家主权的高度,违背了国家主权,而引起了国际冲突时就会变成国家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国际私法进行调整.

四、 基本原则的国际性

国际私法所包括的原则、制度中有大部分与国际公法是一致的,诸如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互惠原则、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等.


国家主权独立原则就是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力求在国际私法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时能保护国家主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独立原则首先表现为主权独立,即在立法上,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独立自主地从自己国家及公民利益出发规定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是否承认某个国际惯例.这足以体现出在国际私法中虽然处理的大多是民商事关系,但当民商事关系立足于不同的国家之间,就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主权问题,即使是私法关系,一旦上升到主权关系时就充分表现出其国际性.

平等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就是要求在制定和实施国际私法规范以及处理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遵循各国当事人地位平等、互利互惠原则.在这一原则中,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及到各国当事人,结合其调整对象的国际性,也足以体现出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和平和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规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建立一个适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国际秩序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因此,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在立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中就应当秉承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秩序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其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当考虑国际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应当通过双边或多变国际条约,共同致力于制定国际统一的冲突法和程序法,并恪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忠实履行条约义务;在互惠的基础上,国家之间应加强司法合作,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为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私法是无法脱离国际背景而存在的,国际私法在国际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致力于保护各国的利益,更旨在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遵循国际道义和国际准则,其国际性及国际影响力会越来越显著.

国际私法的国际性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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