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的法律问题综述

点赞:22845 浏览:1055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林权抵押的法律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该方面的立法缺失必将以其高度重视.因此研究林权抵押的法律关系问题就为立法者很好的提供了实践依据.现有的研究方面林林总总,必须有一条主要问题的清晰脉络才能进一步细化分析.

关 键 词 林权抵押 法律关系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作者简介:马源、谢易奇,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59-02

2008年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将集体林改推向一个新的.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林权抵押,成为备受关注和探讨的热点问题.

一、林权抵押法律问题的研究意义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林权抵押的实践推行存在多种问题,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境遇.但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推进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林权抵押作为林业生产融资的绿色通道,成为盘活我国林业市场的必要手段.林权抵押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推进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生活和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大的意义.而现实实践中出现的重重矛盾又让立法者必须重新审视当前的实际需求,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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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的现状

根据目前的研究资料来看,林权抵押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林权抵押的法律关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林权抵押的一些其他相关问题.

(一)林权抵押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研究民事立法的主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要素,主体、客体及内容,林权抵押的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1.在林权抵押贷款的领域,首先看到的大多是农村信用社的身影,其他也都是与农业导向性牵连极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主.所以,林权抵押是林权权利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民事行为.

以实地为例,福建省永安市设立了林业产业发展风险准备金,以此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永安设立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实际借款人,个林业中小企业及林农为实际用款人,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委托贷款行.其中林业企业及林农以其林权证向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除此之外,还有江西省遂川县林业部门与农村信用联社建立了银林长效协作机制,银行逐步下调贷款利率;广东省农业银行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各合法主体凭《林权证》申请等.但由于没有法律规制,难免出现例外情况,就沈阳市而言,林权抵押贷款就包括直接抵押贷款、专业公司担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龙头企业承贷5种模式.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林权抵押的混乱局面.

2.其次是林权抵押的客体.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林权抵押的客体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其他地上定着物森林林木显然在此之列.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抵押物登记的部门的规定,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由此可知,林权抵押的客体必然包括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然而在学界关于林地使用权能否单独抵押存在着两种观点.主张林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的,认为林地使用权具有交换价值,林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可以拓宽农村担保物的范围.反对者认为,林地使用权是以生产经营林地林木为目的,其必须与土地上的森林林木成为一个整体,,林地使用权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森林林木及其他附属物也应一并处分.

在林权改革的推进过程中,鼓励大力发展林下经济作物.林下经济作物是依附于林地使用权并种植在林地上的财产.但其与林地使用权并非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森林从物附属于主物.根据抵押的效力,林权抵押效力也应及于从物.林权抵押权在于支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担保价值,因此,用来增加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经济价值的从物和从权利,则不问其添附的时间,均应统一于抵押权标的之内.而林下经济作物可以单独收获并盈利,因此应该将其列为可抵押的林权客体之一.

3.林权抵押法律关系的内容实际为由抵押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后,以有效为依据,产生抵押关系.债权人为债务人融资,相应的,债务人要在合同期限内如数偿还贷款本息.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可履行相应的权利,即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在此过程中,抵押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取得贷款和及时偿还;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发放贷款和及时受偿.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有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难点,即抵押权人的受偿问题.在目前看来,抵押物难以处置可等同于抵押物的变现问题.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在对抵押物的处置过程中,不仅受到林业政策的制约,而且由于林业资产流转市场尚未普遍形成,造成林业资产流转难.林木具有特殊的生态价值,国家对林木砍伐有着明确的严格规定,林木采伐不仅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而且还受着严格的数量限制.目前并没有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成立要件及运行现状

林权价值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准确评估了抵押林权的价值,才能保证融资安全,化解信贷风险.林权价值评估主要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社会公正性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机构,是一个新兴行业.

1.评估机构的成立要件.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006]529号,第12条之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

但是由于没有上位法规定,各地的规定政策又各有差异,评估机构的设立还处在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阶段.由于林业资产具有其特殊性,因而林业资产评估不同于普通的资产评估.

2.评估机构的运行现状.由于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立法不规范等原因,实际生产中有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数量极少.许多地方的登记评估机构尚未建立,或者尽管已经成立,但是却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缺少监督机制,就意味着缺少公平正义.所以目前这样的局面,就减弱了林权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实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随意评估”或者“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等显失公平的现象.

(三)林权抵押的其他相关问题

林权要抵押首先涉及到登记的问题,而林权登记这部分存在的问题还是很多的.

首先应明确什么是林权登记.

1.林权登记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国家进行不动产公示和确权的行为.

2.林权登记的现状.林权登记的作用其实就是在于明晰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与林权有关的登记制度则散乱于《森林法》等法律规章中.国家林业局也仅仅是在《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简单规定“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但是发好证,既是林业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林农权利的基础.所以必须统一林权登记程序.此外,林权登记中权利人要求登记林地的地界如何确定,权属争议如何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的合法有效的确定标准等,都给林权登记带来实际的操作困难.而林权登记的混乱,直接影响了林权抵押的进程.同时,林权登记机关负担着高额的登记费用.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林权登记机关开展林权抵押登记不收取费用.但实际上,林权证的工本费,林地的勘测费等都是巨大的支出.林权现场勘测产生的费用如果由林权登记机关负担,更加增加了林权登记的成本.林权登记的载体林权登记薄目前也没有统一的版式.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不动产登记簿到底是什么样式什么格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林权登记簿,林权变动、更正、异议、抵押等登记将无所依附,林权证书也将成为无源之水.因此林权登记簿的完善正式林权登记的核心所在.

除此之外,对于林权抵押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操作复杂,程序混乱等问题,各方学者提出的第一个解决方案就是建立一个完善的林业要素市场.该市场的职责是:(1)负责全市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2)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拍卖、抵押、企业联营、合资、兼并、租赁、清算等涉及森林资源资产及相关资产的价值评估;(3)收集、发布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4)撮合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签订协议,相关手续;(5)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怎么写作;(6)组织培训、提供林业科技怎么写作等.

林业要素市场成立,方便了林权有序、规范流转,使得林木林地资产的转让更加公开透明,提高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林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同时,有助于抵押贷款,解决了林农发展林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林权抵押法律问题的研究意见

上述内容为国内林权抵押的法律方面研究的主流观点.但是有些问题是查阅过相关文献资料以及时政信息后必须深入研究的.


(一)生态公益林的抵押问题

森林中的生态公益林,由于作用和地位上的特殊性,国家和政府往往制定特殊规章政策给予特殊保护.国家建立了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机制,但是国家斥巨资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换取生态效益,虽然取得了巨大成效,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写作技巧成本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目的性不强等缺点.许多学者反对赋予生态公益林抵押权,认为其将破坏生态系统功能.但是由于没有上位法的制约,各个地方的政策也大相径庭.大多数地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方面的内容,但是有些地区如山东,明确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一般公益林用于抵押.由于公益林涉及到经济、环保、行政以及法律等多个方面,因此必须在林权抵押的具体过程中进一步明晰,明确具体的担保能力及抵押范围.

(二)相关争议问题意见

如前所述,在研究林权抵押的客体时,其中一项林地使用权能否单独抵押存在着两种观点.笔者赞成“林随地走”的观点,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林权交易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有利于林权交易的静态安全.

此外关于林权抵押的具体模式,笔者较为支持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林权证不仅是林权人的所有凭证,也是最有力的法律证据.如果过多牵涉担保公司等相似度检测机构进入抵押流程,必然会带来许多纠纷和讼累.同时笔者认为应该放开林农的小额贷款,为更多林权所有者带来高校方便的融资渠道.

为了推进中国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我们应当重视分析林权的基本属性,总结当前的经验教训,通过对各个主要方面的评析,达到融会贯通.林权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宏观性问题,是关系到千千万万林农利益和我国林权交易稳定问题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必须迎合社会实际需要,尊重经济发展规律,为林权抵押创造一个真正安全平稳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