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设立法律政策室的弊端

点赞:6185 浏览:215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检察机关的职权与功能决定了基层检察院必须设置科学合理的工作机构.由于职能定位不准,管理模式行政化等原因,基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设置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弊端,建议应当撤销.

关 键 词 法律政策研究室 检察机关 基层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09-02

我国检察机关是检察权行使的主体,其中,基层检察院占检察机关数量的80%以上,占检察工作任务的80%以上,占检察干警人数的80%以上,检察机关的职权与功能决定了基层检察院必须设置科学合理的工作机构.当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基本适应检察权运行的需要,但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由于职能定位不准,管理模式行政化等原因,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设置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弊端.

一、目前基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运行中存在的弊端

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业务实践,大多检察院研究室普遍存在以下几种不良状况:

(一)挂羊头卖狗肉,部门之间职责不清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基层检察院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保障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基层检察工作琐碎,繁重,检察官多为“执行”人员,与法律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尚存在差距.实践中已经沦为“检委会”、“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行政秘书”等角色,正是由于其自身定位不准,其业务职能也与办公室、政治处纠缠不清.


(二)占编占人,工作业绩、效率低下

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繁重,真正能力强、业务精的青年骨干,全部被充实到一线业务科室,可以说是“一个萝卜一个坑”.研究室基本上成为“养老科室”,要么是年龄大的,已经解决了正科级或者副科级的,在这里等待退休,要么是身体不健康的,在修养.看起来一个科室有好几个人,但真正能撑起研究室业务的也仅靠一两个人,相对与这些人数和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业务工作,研究室业务显得缺少实际成效、效率低下.

(三)基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与上级院部门之间的联系缺乏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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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为上级检察院部门的条线工作而按季度定期报送调研文章和案件质量分析,调研文章是为满足上级院内部刊物的稿源,案件质量分析只是一个程序,实践中基本没有发挥任何作用.上级院对下级院在法律政策研究业务上的领导和指导关系体现在“指导、提高下级院的调研水平”上,在实践中表现为,上级院考核下级院,要求下级院每年必须召开一次或两次的检察理论研讨会和发表一定数量的文章,这就是下级院和上级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之间的联系.此外,在上级院有调研任务时会通知要求下级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供相关的数据和简单分析,仅此而已.

(四)浪费检务经费,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不客气的说,基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上级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条线考核而设置的.为在考核中获得与奖惩、晋升挂钩的“先进”称号,各基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围绕上级院的要求,不遗余力联系出版商、各类参差不齐的报刊编辑,缴纳版面费,提高发表调研文章的数量,结果文章发表出来,多数没有什么价值,考核的数字虽然增加了,但浪费了大量的检务经费,实在让人痛心.

二、形成弊端原因分析

基层检察院研究室存在的种种弊端的存在有客观原因,也有存在的必然性.

(一)法律规定导致的先天缺陷

按照高检院2002年《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基层检察院研究室作为综合业务部门,具有和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相同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地区检察调研工作,(二)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三)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四)参与组织有关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五)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提出法律参考意见,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督办,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六)负责起草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报告,(七)负责本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八)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和检察官协会工作,(九)编辑检察业务内部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检察业务资料,(十)负责其他应当由分、州、市级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的事项.仔细分析上述十项规定,不难看出,由于检委办法律的修订,目前检委会已经成立独立的检委会办公室,由专人负责.该规定中的五、六、七、项工作已经不存在了.基层检察院一般较少有内部刊物,第九项也形同虚设,而第十项是兜底条款,剩下的第一到第四项中,实际上由于法律政策研究室人员与公诉、批捕、反贪等业务脱离,能真正作出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是及其困难的.如此以来,基层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工作基本上就无法务实了.只能务虚.

(二)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同时根据目前对研究室工作的绩效考核标准,以江苏省某市对县区基层检察院的考核要求为例,由于目前多数基层检察院已经成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且业务独立或脱离研究室,成为设置于办公室领导下的二级科室,目前研究室的考核任务就是调研成果转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表调研文章的数量,二是领导批示或调研转化为制度.领导批示或调研转化为制度在实务中较少,多数是事后改造或虚检测,而发表调研文章的数量,在前文已经提过,多数是自己花钱写版面出文章.撇开绩效考核,这两个方面的实际意义又在哪里呢

(三)行政化的管理模式

由于检察机关属于双重领导管理机制,本质上还是一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特别强调内设机构的上下对口管理,在不少情况下,上级内设机构强调本职工作的重要性,以各种形式要求基层检察院亦设置相应的机构,这也是造成内设机构过多过细的原因之一.仍以江苏某市下辖的五区六县11个基层检察院为例,每个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都达到14个,很多都是根据上级要求增设的对应内设机构,当然也可以解决由于内设机构少造成的部分检察官职务晋升的压力.但确造成本已紧张的检察机关人力资源分配不均衡,甚至出现在同一个机关“累的累死,闲的闲死”的状况.

三、撤销基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建议

(一)在骨干检察官中任命调研员

检察权的运行要符合本身的规律.“司法是一种讲求亲历性的活动,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言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检察权具有的这种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司法特点.同样,关系到“对本地区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执行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及“围绕检察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的专题调研,同样需要“司法的亲历性”,法律政策研究室人员没有亲身的司法经历,如何能写出深刻、犀利的调研但如果让对案件具有“亲历性”的公诉人、批捕的检察官、反贪局的侦查员对上述问题作调研员,一定会更切合实际,更加优化资源.

(二)撤销基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入办公室

基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由于受人员理论素养和工作范围的制约,理论性和专业性不强,更多承担的是文字工作,有的不仅组织协调调研文稿,还负责起草公文,编发信息材料、撰写宣传稿件等,而这些业务都可以象保密档案工作一样,并入办公室,最大限度的避免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进行更加合理高效的管理,也有利于和上一级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协调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