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内涵与推进措施

点赞:4151 浏览:140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进行法治建设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法治的内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否则法治建设就很难保证其正确方向.明确了法治的内涵,接下来要做的就是结合我国的社会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文章就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结合中外学者的观点,可以把法治理解为,以制度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与保障,以制约权力为关键要素的社会管理机构、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关 键 词 ]法治;权利;措施

一、法治的内涵

虽然国内外的学者和政治家现在已经对是否应该实行法治,抱有一致赞成的态度,但对法治的具体涵义,却是没有统一.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中曾对法治的涵义有过论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普遍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英国思想家洛克则认为,法治是指,“(国家)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被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的英国法学家戴雪,在其《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中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在戴雪看来,法治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第二,人人皆须平等地服从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三,宪法源于裁定特定案件里的私人权利的司法判决,故宪法为法治之体现或反映,亦因此,个人权利乃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法治也有过较经典的阐述,法治意指所有权威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做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的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和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及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先秦法家,也曾主张要实行“以法治国”的“法治”,例如,法家代表人物之一的卫鞅就提出应该“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还强调“不可须臾忘于法”,并认为“以法治者强”.虽然这种“法治”与后来西方学者提出的与制相联系的近现代“法治”和现在我们正在实施的“法治”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其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要求已经具备一些“法治”的基本特点.

综合以上各家的论述,加入现代的观念,可以把法治理解为:以制度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与保障,以制约权力为关键要素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二、对法治内涵的理解

虽然我们承认,法治这一治国理念的实施,最终还是要依靠人来具体操作,但法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社会秩序状态,人的因素也要在制度下发挥.可很多人,包括许多著名学者都认为,法是人定的,法治的推行要靠人来操作,而“法不外乎人情”,我国历来是人情的观念大于对法的尊敬,所以法治的秩序状态较难实现.例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里有过这样的表述:“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与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该观点过分强调了人在执法中的作用,是对法治的核心内涵的一种误解.

我们也知道孟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可不能因为法治靠人来实施就简单认为法治跟人治并无区别,法治是一种制度形式,这种制度要求任何人为的因素都必须在由法律构建好的制度下发挥.立法、执法、司法者多不能摆脱各种情感因素给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影响,但这种影响绝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

我们之所以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是因为制度带给整个社会的是一种合乎情理的、相对确定性的预期,这种对各种法律行为确定性的预期是其他社会制度形式,尤其是人治所不可能有的.试想没有法律制度的存在,即便相关部门任人唯亲、法官依权势判案,我们也无法给予有效的批评,因为他们可以以拥有“自由裁量权”为借口,也是由于没有制度形式,这种裁量权也将是没有界限.可以说法治是防止公权力扩张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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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法治的措施

(一)要在整个社会树立起一种法治的理念

法治的建设首先要有一种法治的理念,这种理念是在对法治涵义准确把握基础上产生的对法治所构建的法律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心理认同.法治理念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法治的内涵上推导,笔者认为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至上的观念

只有对法律有一种敬重感,而不是抱着可有可无的观点,切实提升法律在我国社会的地位,才有可能发挥法律的应有作用.笔者认为这种观念的提升,主要靠国家机关的引导,“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如果国家的政策推行都不按法律规定进行,那么这种对法律的轻视态度就会给群众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权利本位观念

权利本位概括地讲指的是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体系之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从权利本位观的大致涵义我们知道,其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的应有之意,根据当下学者研究得出的通识性结论,它包括:(1)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3)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4)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这一基本原则,反映和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决定了我国人民群众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可以在事实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观念为大众所清楚,本文不作具体论述.

(二)建立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完善法律体系

亚里士多德说:“普遍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衡量法律是否“良好”并不能抽象地从所有人类社会去评价,而要依实行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与我国社会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是实行法律的前提条件.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但这种体系与社会的适应度还相对较低,比如民法中照搬西方的诉讼时效制度,这种在西方法律至上的社会里很有效的法律制度,却在我国现实社会中显现出较多的弊端,与我国“欠债还钱”的风俗要求存在很大的冲突,这就导致合情合理的利益被划在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有人说这是因为民众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加强一定的法律学习就可以了,这种思想存在不足:法律本来是要维护人们的合理利益,人们学法也是为更好地维护自己正当的利益,可现在法律却将人们原有的正当利益视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受保护,这就给人一种某种暗示,可以通过学习法律去取得非法利益、去侵害别人的权益,这严重背离了法律的本来目的.再如包庇罪的出现瞬间就摧毁了我国实行了近千年的亲亲相隐的制度,这就给我国以极大伤害,让人觉得法律与人情是绝对对立的,这种思想阻碍了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

现在我国法律有一种向自身传统、自己的社会文化回归的趋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的出台、民法租赁制度中对亲人承租规定的修改等.

(三)建立法治政府,同时建立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首先就是要实现依法执政.由于行政是国家最主要的政治权力,拥有比立法和司法更大的社会管理权力,所以,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是其最核心的部分.这就要求要树立法治理念,在制定与我国社会文化相适应的法律的基础上,认真依法办事,推行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没有对权力的有效约束,法治就必然会遇到权力的挑战而归于失败.因此,进行法治建设,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必不可少,这就给权力的拥有者、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提出了法治化的要求,即必须具有法治的自觉精神,自觉依法运用权力,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