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更要入心

点赞:4134 浏览:1239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首《常回家看看》传唱了十几年,暖暖的歌词,柔美的旋律.每一次流转,总能打动远方游子那颗思乡心.怎奈,乡愁虽浓,返乡路却好似一年比一年坎坷.按理说吧,火车提速了,机票打折了,私家车也开人了寻常百姓家,回家最多也就是朝发夕至的事情,何至于变得如此珍稀和奢靡?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85亿,他们当中大约有一半子女不在身边,并且因为工作、费用等原因,不少做儿女的一年才回家一次,有的甚至几年不回.基于这种情况,全国人大最新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列入了草案.

别让“常回家看看”成为“纸上权利”

据报道,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检测的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的确,一般情况下,道德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像“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义务规定在法律中,也就是将这种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因能在更广泛范围,更深入地让子女们履行这一义务,让“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等在现实中更易实现.

还有观点认为,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众所周知,很多子女远离父母忙于工作,主要是为了生存和生活.而子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虽然能更好的履行子女的义务,但是收入低,生活艰难,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无法履行物质赡养义务.而且很多子女根本没有时间回家,很多用人单位没能依法用工,平时经常需要加班,甚至连国家法定节检测日也不依法放检测.更何况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大多是中低收入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兄弟.他们收入低,而“常回家看看”需要相当高的成本,仅仅是来回路费一项,对于多数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就难以承受.

让子女精神尽孝,无法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也就没有必要规定什么具体的“可操作性”.但是,规定这样的条款除了宣示外并非没有其他意义,比如在子女分遗产过程中,法官就可以凭借这样的条款,判定不对老人精神尽孝的子女不分、少分遗产.

“常回家看看”虽不必强制,但还是应通过完善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比如,很多网民就表示,并非自己不想回家,实在是检测期有限.但实际上,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就明文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检测期为20天,且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但曾有媒体调查显示,有九成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个“探亲检测”,现实执行情况也就可想而知.

但类似于“探亲检测”这样的规定,其实是“可操作”的.如果检测期、路费补贴等真正得到落实,相信“常回家看看”的人,会越来越多.当然,为保证企业利益、提高企业积极性,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对那些创造条件让员工“常回家”的企业给予补偿或奖励,也是可以探索的方向.

“常回家看看”入法更要入心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法律与道德有着天然的交集,很难将二者割裂开来.将“常回家看看”写进《草案》既强调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有助于促进法律与道德相互作用,殊途同归.

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其一,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法特征.《草案》既然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那么就该为这种法律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现实支撑.比如,子女要回家探望老人,用人单位不一定会批检测探亲.《草案》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检测的权利”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大多数体制外的从业者都没有探亲检测、公休检测的待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都回不了.这一现实矛盾的出路若能在立法中得以明确,则“常回家看看”就有了制度性保障;再比如《草案》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这考虑到了老年人迁徙养老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过,这需要明确的操作方法,否则政策不落地,固有的问题还是存在;还有,对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也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法律,应该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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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在全社会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包括用工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应该呼应这种要求,为这种要求的满足提供更多便利.眼下,不少用人单位已将家庭、孝道、感恩等纳入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比如,在员工父母生日前后给员工放个探亲检测、在重阳节邀请员工父母参加聚会等.最核心的还是强化守法宣传,法律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赡养父母,为人子女者岂能反其道而行之,单位岂能人为设置障碍?

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常回家看看”写进了法律,还要写进天下子女的心间.面对“白头老母遮门啼”,我们什么时候回,多久回一次终归还是要看自己用不用心.只要有心,海角天涯都能朝发夕至,若是无意,近在咫尺也难得上门.由此说来,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儿女们手里,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于父母健在时“常回家看看”,这是我们的福气.

“以法治孝”难解空巢之痛

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似乎让这些空巢老人看到了与子女相聚的美好前景.然而,生活上的赡养义务,法律可以规范;但精神抚慰,并没有判断标准可言,也不可能成为法律规制的调整对象.再者,“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显然不妥.法律既保证自由又限制自由,“常回家看看”取决于个人的选择.这也是一种权利.

必须正视的是,一旦“常回家看看”人法,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绑架”回家看父母,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和好心情,继而也难以创造出倾心交流的温馨环境.父母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酸、悲哀,甚至是二次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需要道德支持.

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这种精神赡养纠纷,很可能会因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一部法律出台,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不能强人所难.法律首先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笔者认为,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独问题,关键不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而是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保障广大子女在节检测日有时间回家;其次,全国能够尽快实现医保统筹,让年迈的父母在子女所在城市看病也能报销医药费;还有,降低价,特别是降低价,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当然,最根本的措施应当是降低城市生活成本,特别是降低房价,让广大子女有能力在工作地赡养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