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点赞:10129 浏览:4313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生态危机的产生并逐步恶化给人类敲响了警钟,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遏制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通过环境立法的方式,对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这对环境立法的质量、效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环境立法后评估的制度化、常态化,对于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增强环境立法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环境立法后评估的紧迫性,以及环境立法后评估的价值与意义两个角度出发,对环境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关 键 词 环境立法后评估 紧迫性 价值与意义

作者简介:孙煜,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0-02

2013年3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同志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这为我国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广泛开展吹响了号角.

一、环境立法后评估的基本范畴

立法后评估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爱尔兰、新西兰等国,为了提高法律、规章的质量和实施效果,都广泛开展对已有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立法后评估正处于起步阶段,首先是从国务院的行政评估中逐步发展衍生了地方政府的规章评估,至今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概念也是见仁见智,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种说法,如“立法回头看”、“法律绩效评估”、“立法质量评估”等.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周旺生教授将立法后评估称为“立法评价”,并指出,“立法评价是指法律实施一定时间后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实施效果的评论估价和在此基础上对整个立法质量、价值的评论估价”.也有学者认为:“立法后评估就是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完法律法规后,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研究,掌握法律法规实施后的效果,及时发现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能够改善问题,提高立法效果.”

环境立法后评估作为立法后评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环境法律、法规实施一定时间后,由立法机关联合政府机关有关人员、专家学者、环保组织或公民组成评估小组,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环境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针对环境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

二、建立环境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紧迫性

(一)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使人们过高地估计了自己对自然界的支配和改造能力,人类开始对自然恣意妄为的开发开采以追求经济的发展,这种不计后果的发展方式严重破坏和污染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使人类面临严重的生态危机.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导致土地荒漠化,并带来严重生产与生态问题;滥捕、滥杀导致生物多样性锐减,加速物种灭绝;严重的水污染造成了淡水危机、海洋危机;空气污染导致酸雨危机、温室效应等等.应当清醒的看到,任何一种生态危机的全面爆发都将使人类难以承受.生态危机的产生并逐步恶化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人类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遏制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通过环境立法的方式,对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对环境立法的质量、效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环境立法实施效果欠佳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颁布实施我国第一部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这在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自此之后,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迅速,并逐步发展形成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虽然这些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但离理想的环保效果还相去甚远.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虽然已实施多年,但局部地区的空气质量仍然很差.电视台《新闻1+1》2013年1月15日报道,我国中东部的大部分地区被雾霾笼罩.截至14日零时,在全国74个监测城市中,有33个城市的部分监测站点,检测数据都超过了300,这意味着这些城市的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了严重污染.

虽然法律数量较多,但立法、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环境法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条文多是原则性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内容设计缺乏合理性,或者没有结合各个地区实际情况等.第二,环境立法中没有充分引入市场机制.我国当前环境立法中一贯注重行政手段的运用,即用行政调控的方法来保护环境,由于行政行为是单向的,行政相对人一般是被动的一方,行政管理中的单向性、严厉性、不经济性等局限都会显现出来,不但不能发挥环境法应有的环保效果,更不能有效地遏制生态环境逐步恶化的趋势.第三,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规定不够科学合理.以《环境保护法》为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将单位从犯罪主体中排除出去,这对于惩治环境犯罪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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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立法后评估的价值与功能

(一)完善环境立法

美国社会学家庞德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国内也有专家提出,一部立法质量的好坏,既不能由立法者说了算,也不能由执法者说了算,而应当用事实说话,即看它的立法效果.环境立法后评估完善环境立法主要有以下路径:第一,法律保留.通过对环境立法的评估,评估主体发现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不与宪法或其他上位法相冲突,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该项法律法规有继续发挥效用的必要.评估主体就应决定将该项法律法规予以保留,继续适用.第二,法律修改.另外一种情况是,通过评估,评估主体发现被评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与宪法或其他上位法相违背,在实践中并不能取得良好效果,该项法律法规不能在继续适用时,可以告知立法机关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对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以继续发挥其效用.第三,法律废止.评估主体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某一项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目的已经实现,而且该项法律法规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或者,该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基于特定的社会情势而制定,当社会情势发生重大变化,原有法律法规在新的社会情势下存在重大缺陷或漏洞,即使通过修改也无法适应社会需要时,评估机关可以认定将该法律法规予以废止.但是,以上三种路径,评估主体只能做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建议,具体实施则应由立法机关执行. (二)促进公众参与

在社会主义体制下,立法后评估应当扩大公众的参与,拉近公权力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在立法过程中,我国已有一定的制度与措施来保障并扩大公众的参与,在立法后评估的过程中,也应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通过对近几年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实践的研究发现,各地在进行立法后评估的过程中注重吸收公众参与立法效果的评估,采用各种方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公众的意见与呼声是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直接体现.在立法后评估的过程中,听取公众的意见有两个方面的益处:一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陈述和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使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得以实现;二是为立法后评估提供了参考社会公众意见的机会,使得评估主体能够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并作出充分的论证,从而保证评估的合理性、客观性、公正性.实践证明,如果扩大公众的参与,许多并不受欢迎但有实效的法律规定也能得到公众的理解.而且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也是一种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够建立与巩固对政府的信任.


(三)宣传环保法律

环境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广泛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到评估工作中来,不仅可以让评估主体获得环境法律法规实施效果最直观的评价,而且整个评估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宣传的过程.一方面,公众在评估过程中可以将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多种不同观点的碰撞、交流,可以修正个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加深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了解;另一方面,公众的正确意见在评估过程中得到肯定并被采纳,从而引导立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回应,可以极大增加公众参与公众事务的自豪感,并加深对法律立、改、废的认识.在参与立法后评估的过程中,公众在无形中学习、了解了环境法律法规,参与立法后评估的人越多、越广泛,其法律宣传的效果也就越为明显.因此,环境立法后评估的开展,对于环保法律的宣传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保障环境法的实施效果

通过立法后评估,评估主体可以对被评估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建议,通过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增强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保证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国将立法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我国当前的立法工作从以往片面追求制定新法的数量转变为强调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后评估在立法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出,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成为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环境立法后评估通过对以往环境立法的评估,可以发现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修正,通过修改、废止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从而保障环境立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