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护法使命

点赞:4206 浏览:161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马克思曾言:“法官除了法律就再没有别的上司.”在现实的司法生态下,尤应强调法官的守法意识和护法精神.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民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进程必将形成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格局.

中国古代社会,在儒家法的主导下,以礼入法,出礼入刑,礼法之间存在表里关系.因此,法官的使命不是实现法的价值,或者说,法没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只有礼所蕴含的内容才是法官所追求的价值,为追求这种价值,往往牺牲法律的形式.德国著名学者韦伯在论述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时,将其描述为一种世袭结构,这是与世袭制的国家形态相联系的.在这种世袭制的国家中,缺乏理性的立法与理性的审判.因而,存在这样一个命题:“专横破坏着国法.”法官对任何大逆不道的生活变迁都严惩不贷,不管有无明文规定.最重要的还有法律适用的内在性质:有倾向的世袭制追求的并非形式的法律,而是实质的公正.在这种司法中,法官承担的不是护法使命,而是沉重的使命.因此,法官往往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径直根据道德观念甚至儒家教义对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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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的独立于的性质,法官只能通过司法来实现使命.因此,护法使命对于法官来说才是最根本的.在法治建设中,需要大力呼吁的是法官的护法使命.

法官的护法使命意味着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因此,法官追求的是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罪刑法定主义就是形式理性的法律体现.罪刑法定主义要旨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法官只能严格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一行为,只要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即使其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法官的护法使命意味着法官只有通过程序实现实体正义.法是以维持一种正义的秩序为使命的,这种正义的秩序可以视为法所追求的实体正义.但是,实体正义的实现不能离开一定的程序.因为,实体与程序是实现法的正义的两种法律制度设计:前者解决案件处理的公正标准问题,后者解决案件处理的正当程序问题,两者不可偏废.在一个法治国家,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实现实体正义.因此,法官的护法使命,不仅要守护实体法,更应守护程序法.

一个社会的法官使命不是法官个体的行为,而是由一定的社会环境与法治状态所决定的.随着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法官的使命也面临这种转变.我们期望,法官将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其护法使命.

(摘自《浙江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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