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的定量与定性

点赞:4842 浏览:172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地方立法一直是我国立法工作的难点,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不断借鉴其他学科的优秀方法,才能不断完善地方立法的理论体系.本文借鉴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既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方法应用于地方立法的实践,并就如何体现地方立法特色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 键 词 地方立法 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

作者简介:兀琳,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61-02

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法律的制定尤其是地方法律的制定必然会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而复杂多变的民族分布及各民族长期历史文化传统的分歧必然会使地方立法的过程出现许多困难.如何体现地方立法的特色,发挥法律应有的指导功能,一直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其涉及面之广,复杂程度之深,往往令法律工作者无从下手.在本文中,笔者借鉴了经济学中的基本方法,即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方法,将其应用于地方立法的实践操作中,并以甘肃省为例,阐述地方立法可以借鉴的方法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是人们认识事物时用到的两种基本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是指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的分析.其功能在于揭示和描述社会现象的相互作用和发展趋势;定性分析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即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等方法,对各种材料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达到对其本质的认识.二者的逻辑结构如下表所示:

有代表性的个案组成的大样本性的个案组成的小样本法方法数据定量表示,并将结果从样本推广到所研究的总体理由和动机求得一个定性的理解议最后的行动路线初步的理解本文的内容将会按图表逐步阐述,通过样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结果、目的等五个方面的分析,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融入到地方立法的过程.

一、地方立法的定量分析

立法准备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相关材料的收集.这是任何法律制定都必须进行的过程,也是最基本的阶段.材料收集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制定法律的好坏.在地方立法中,材料收集尤为重要.然而,材料的收集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如何能让材料的收集高效,实用,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如何选择“样本”.

如上表所示,使用定量分析方法应选择的样本是“由有代表性的个案组成的”,这正好与地方立法要求的“地域性”相对应.体现“地域性”的必然是一地区的“代表性”样本,这是无可非议的.


确定了地方立法应收集的材料后,就该进行数据的实际收集与分析阶段.我认为,地方立法的材料收集与分析完全可以借鉴定量分析的方法,即通过“有结构”的数据收集,以“统计的方法”对材料进行分析.

材料的收集方法可以参照以下两个方法:

1.分级收集.地方立法的首要特色是必须要体现地域性.甘肃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现有54个少数民族成份,且世居甘肃的少数民族有回、藏、东乡、土、裕固、满族等16个少数民族.

整个甘肃省的区域划分庞杂,这就为地方立法材料的收集增大了难度.如果想要既顾全大局,又体现各地方的特色,就必须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按区域分别进行.即先从省级开始,然后依次到地市级、区县级、乡村级等进行材料收集.只有这样的分级收集得到的材料,才能显得有条不紊,从而提高材料收集的效率,为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法律打下坚实的基础.

2.分类收集.从分布情况来看,甘肃省内的回族主要聚居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藏族主要聚居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和河西走廊祁连山的东、中段地区;东乡、保安、撒拉族主要分布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境内;裕固、蒙古、哈萨克族主要分布在河西走廊祁连山的中、西段地区.

复杂繁多的民族分布为材料收集带来巨大的困难,除了要分级进行材料收集外,更加能引起注重的方法则是进行分类收集.受长期历史传统的影响,甘肃省各民族的生活习俗有着很大的区别,有些甚至是南辕北辙,如果一味按照统一的标准收集材料,不但工作繁杂,无法体现地方的特色,而且不能真正有效地指导地方实践,甚至导致地方法律被架空,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提高地方立法材料收集的效率,应该按照分类的方法进行.例如,我们可以把收集的材料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从经济、政治、文化、风俗、民情等方面分别收集.这样不但显得有收集材料具有层次感,而且也为各民族地方特色的对比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更加有利于地方立法兼顾各地的要求.

按照定量分析的要求,在材料收集完毕后,需要用“统计的方法”对材料进行分析.但是,如果一味地按照定量分析的模式是不合理的.我们的目的是只是借鉴,而不是原封不动的照搬.具体到法学的立法方面,其定量分析的“数据收集”与“数据分析”两个阶段可以分别看做是立法过程中材料收集的方法与方式.

就地方立法来说,地方立法的材料分析是建立在收集到的材料具有数据依据的基础之上的.也可以说,地方立法的材料收集与材料分析是同一个阶段的两个方面.这就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地方立法在收集材料时应该运用什么样的方式.

甘肃省是山地型高原地貌,境内地形复杂,其地理环境条件非常恶略.这是一个地方立法应面对的困难.对于这些这种情况,大规模的全民普查明显是不切实际的.

针对这些收集材料条件艰苦,地理环境恶略的地区,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进行材料的数据收集与分析:

1.注重典型.一般来说,一地区典型的事件代表了本地区较为突出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也较能解决该地区的普遍问题.该“典型”正好与定量分析的样本要求的“代表性”相对照.

2.问卷调查.数据是做任何统计都必须用到的资料.地方立法的依据也正是通过一系列的数据资料,逐步分析得出的,而将该地区所有典型的问题逐一列出,印发成册,并采取问卷的形式进行数据的分析无疑是最好的方式.该方式也是定量分析中数据分析“统计的方法”的具体应用.

以上阶段当然都属于地方立法的准备阶段.将定量分析方法具体应用到地方立法中,其目的则是:将收集到的材料以数据的方式呈现,分析数据形成的原因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及防范办法,进而制定适合的地方法律.

通过定量分析得到的结果,是“建议最后的行动路线”,而地方立法借鉴定量分析方法,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当然是能够制定一部体现地方本土特色,能够指导地方具体实践的地方法律.

毫无疑问,地方立法的制定需要考虑许多因素,而以上借鉴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的分析,只是从表面,直观的方面所进行的,仅凭这些是显然不可能制定出完整有效的地方法律的.我们需要进一步的用定性分析的方法来完善地方立法.

二、地方立法的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

地方立法的定性分析方法主要应该集中在制定地方法律的具体过程中,如既使制定的法律与上位法不冲突,又能充分表现出浓郁的地方特色;既使制定的地方法律层次分明,逻辑结构明确,又让该法律能够充分调整该地区的具体案情,发挥地方法律的指导作用.

地方法律的制定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必须不断地探索与借鉴.相对于定性分析要求的“无代表性的”样本,笔者认为可以在制定前充分研究各地的地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情况.这里的各地并不只限于中国,凡是有地方法律的事实的国家和地区,只要它的地方法律理论是先进的,我们都可以拿来借鉴一下.

而定性分析中的“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阶段,在地方立法中可以看作是法律条文的撰写与法律逻辑结构的整理阶段.


在这两个阶段,它们同样也体现了定性分析的要求.“无结构的”与“非统计的”正是对法律条文的两个要求.

1.“无结构的”可以理解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任何法律,它所调整的对象都是普遍的,是要对公民普遍适用的.虽然地方立法针对的是地方,有其特殊性,但它所调整的也只能是针对该地区的具体情况的大众所普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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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务必要做到“地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根深蒂固,要想真正地做到平等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这是地方立法应该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同样,这也是最能体现地方立法特色的表现之一.

2.“非统计的”则可以认为是法律的普遍性与例外性.对于地方立法来说,“普遍性”与“例外性”是极其重要的.我们都知道,从法律的具体运行来说,法律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两个方面.在立法领域,法律规定公民同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不能存在享有特权的人,也不能存在承担过多义务的人;在司法领域上,法律规定对所有违法者一视同仁,处理案件时要体现公平公正合理.

从立法实践来说,地方法律中直接借鉴定性分析方法来应用的内容很少,但是,在制定地方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注意对法律“定性”的分析研究,使制定出来的地方法律符合本土的特性,这才是我们说借鉴定性分析方法的根本所在.我们制定地方法律的“理由和动机”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地方的具体案情,也只有对一地区的具体案情进行充分的了解,我们才能有的放矢,这个就是“定性的理解”的过程.

通过不断地“定性”,我们的最终结果是制定出地方法律,而这个地方法律应该正是定性分析方法中要求的“初步的理解”.因为法律的制定只是一个基础,其具体实施效果才是地方立法应该关注的.仅仅制定出的地方法律当然只是初步的理解.对于地方法律能否具体实用这些“深入理解”的方面,我们则应当通过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措施来进行检验.

综上所述,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方法.如果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看做一部法律的具体组成部分,定量分析就是具体的法规法条,定性分析就是整部法律的形式逻辑结构.二者都非常重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完善地方立法的理论体系,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的特色,应该不断借鉴其他学科的优秀方法,取各家之所长,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更好地有利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只有这样,地方立法才会逐步完善,才能真正地指导地方实践,体现地方立法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