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制度视角下检察权性质探究

点赞:26298 浏览:1198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至今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从探讨检察权性质的几种不同观点入手,比较不同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并以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进程为背景,探讨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及其合理定位.

关 键 词 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 检察权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李静,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20-02

一、检察权概述

(一)检察权的概念

关于检察权的概念,学术界有着多种表述,大致如下:第一种表述为,“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提起并支持公诉为基本形式,对一切不合法行为进行追究,以维护社会的法律程序的权利.”P第二种表述为,“检察权是为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职能活动是否合法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这些概念的表述,依据的是检察机关的不同职能.第一种表述倾向于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公诉权,第二种表述则倾向于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是法律监督.

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中可以看出,检察权是与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并存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并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

(二)检察权的内容

1.提起公诉权.公诉权是检察权的核心内容,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代表国家或政府对刑事犯罪提起控诉并在审判中出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Q这是检察权中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权力.

2.法律监督权.依据接受监督的主体之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进行的监督.

(2)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3)对刑事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这主要是通过抗诉和审判监督两种形式实现的.

(4)对执行机关进行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等的监督,以及对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还有对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督.

3.刑事自侦权.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二、检察权性质的主要观点及评价

(一)行政权说

一些学者从检察权具有行政权的某些属性出发,主张检察权本质上应归于行政权,理由如下:

1.“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与行政机关相同.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级领导,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命令.”R这是行政权的典型体现.

2.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制”的活动原则,这也具有明显的行政特征.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与行政机关类似,检察权在某些范围(如侦查行为)内体现出了行政权的特性,但因此就将检察权归为行政权似乎不妥,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应是行政权,首先,行政权的属性应为实体性权力,而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国家内政外交行政事务的权力”.S行政权的实施会对当事人产生实体性的结果.检察权的行使只会对当事人产生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不会产生实体上的处分结果.其次,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但检察权具有专属性.因为检察权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和专业性,一经行使便可能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等权利造成影响,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由专门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行使,不得转授.再次,行政权的行使以效率优先为目标,而检察权的行使更注重公平.因为检察权的行使注重程序的正当性和执法的公正性,注重程序性是检察权与行政权的主要区别.


(二)司法权说

该学说认为检察权具有与司法权相似的属性,从本质上说,检察权应归属于司法权,理由如下:

1.检察权与审判权的行使具有同样的目标,即实现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目的,可以将检察权和审判权合称为司法权.

2.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检察院与法院同等享有国家权力上的独立性,检察官与法官“同质而不同职”,都享有宪法规定的有关人身及职务独立性方面的保障.T

笔者认为,这种将检察权纯粹地理解为司法权的观点有其疏漏之处,首先,司法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其具有终局性.因为司法权实质上是一种裁判权,司法机关对某一实体问题的裁决应当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检察权不具有终局性,检察机关公诉权、抗诉权的行使,都只能引起相关诉讼程序的启动,而不能代替裁判.其次,司法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具有独立性,这既指司法机关作为整体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干预和控制;还指各司法机关之间只存在审级上的分工,而不存在上令下从的关系.但检察机关的工作遵循“检察一体制”原则,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一组织体系与行政机关相类似.第三,司法权还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具有被动性,即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检察机关侦查权、公诉权等的行使,是代表国家对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进行主动追诉,可以看出检察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主动性.

(三)法律监督权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中国的检察权既不属于司法权,也不属于行政权,而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理由如下:

1.从体制上看,在我国,检察权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基本国家权力,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它只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权、司法(审判)权处于平行的地位,而不同于西方国家把检察权附属于行政权或司法权的那种政体结构.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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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检察机关的职权看,检察权的基本内容即实施法律监督.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为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

学界对这种观点的认可程度比较高,但仅从现有的体制和职能运作方面就判断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似乎不够全面.笔者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和地位由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定位决定,而检察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是随着检察制度的产生发展而逐渐完善的.

三、不同视角下检察权的性质

(一)从检察权的产生看其性质

“现代西方检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表明,检察官的前身是国王写作技巧人(律师、法律顾问),而国王写作技巧人在写作技巧国王处理私人事务的时候,还负有监督国王法律的统一实施、监督地方行政权的使命.”V因此可以看出,检察权具有监督和维护法制统一的性质.同时,“检察权的产生也促使了追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离,使检察权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W从而起到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作用,防止司法专横.另外,检察权的产生也形成了对权的法律监督.在权和审判权产生之后,检察权的出现起到了监督二者正当行使的作用.如果说权行使的目的是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和社会治安,审判权的行使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那么,检察权的出现则是防止上述两种权力的滥用,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形成了更进一步的保障,这种保障体现在社会制度中便是对于法律能否被正当实施的一种监督.

(二)从我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分析检察权的性质

在国家权力机构体系中,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在其下设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分别行使国家职能中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这些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其监督.在这种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中,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门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一职权同时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


(三)从检察权的内容看检察权的性质

检察权的基本内容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行使追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机关实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出庭支持公诉,这是其履行职责的体现,即对法律的正常实施进行监督,针对破坏刑事法律的行为进行纠正.

四、结论

检察权是检察制度的基石,研究检察权的性质和合理定位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研究检察权应立足于本土化的基点上,即以中国检察制度为视角,结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制发展状况来理解.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应为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反映了检察权的根本属性和基本功能.法律监督权也是检察权区别于其他国家权力的根本属性.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即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权既不同于行政权也不同于司法权.当然,在认识检察权的性质时,也要兼顾其行政性和司法性.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体现了行政性,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使体现了其司法性,但这都不能代替检察权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研究现代检察权的性质问题对于推动检察理论的深入发展以及检察改革有历史意义,同时,检察理论的发展也有助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

注释:

P王松苗.厉行法治:法律监督应如何定位.人民检察.1998(9).

Q洪浩.检察权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R孙谦.检察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S法律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9页.

TW邓思清.检察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第36页.

UV李征.中国检察权研究―以宪政为视角的分析.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