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

点赞:4592 浏览:168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非婚同居现象增多,婚姻不再是关系惟一的结合方式,关系呈现多元化.“同居”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时尚.社会上的同居人群不只局限于年轻男女,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也在不断加入这个行列.非婚同居迅速发展甚至已经成为成年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有多方面的原因.本文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了法律思考.

【关 键 词 】非婚同居;法律思考

现在特别流行的一句话:“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再浓情蜜意的恋爱一谈婚论嫁,经济成本也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压力.于是,恐婚族油然而生,他们不愿意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出现了越来越多“只恋爱不结婚”、“只同居不登记”的现象.非婚同居现象增多,婚姻不再是关系惟一的结合方式,关系呈现多元化.“同居”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时尚.社会上的同居人群不只局限于年轻男女,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也在不断加入这个行列.非婚同居迅速发展甚至已经成为成年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有多方面的原因.佩特沙切维奇曾经说过:“在正式婚姻关系之外,还有一种同居关系,而且他在全世界具有与日增长的意义,这是我们社会现实中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对于21世纪的现代人来说,同居是个人对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旁人的横加干涉、指手画脚多被视为保守和干涉了他人生活.在注重个人权利、注重隐私的今天,在这个提倡宽容的时代,未婚同居已不再是绝不容于人的行为,与社会公益也没有必然的冲突.但是没有婚姻的束缚,男女双方是自由了许多,但是意想不到的麻烦也添了许多.恋爱期间、同居期间引发的财产纠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各类纠纷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我国婚姻法学界在事实婚、非婚同居、婚外性关系等问题上的论争也正说明了突破传统的意义.因此,婚姻价值观的选择成为如何顺应时怎么发表展的关键.树立多元性、开放性、主体性、宽容性的婚姻家庭价值观才既不会动摇社会制度的基础,又可为今后的发展提出一套经过历史验证的可行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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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广义的同居,既包括男女的同居又包括同性间的同居,对于同居这里采用狭义的概念,即男女同居.非婚同居应当是指无法律障碍的双方基于双方合意而建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生活模式,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的意图在所不论.

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如下几点:

1.结婚要件

非婚同居首先应当具有的要件是法律规制结婚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无禁止结婚的疾病.对于非婚同居,其一,当事人双方均无婚姻关系,即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与第三人也没有婚姻关系.双方已结婚登记,则自动进行婚姻状态,已经超越非婚同居.而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有婚姻关系,则同居行为本身就构成对合法婚姻的侵害,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种行为不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禁止,更应受到道德的责难.

2.共同生活

非婚同居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当事人须共同生活,即指当事人行为的目的须为共同生活.所谓共同生活以同居即两人居于同一住所或居所为外部特征,指当事人的衣、食、住、行等日常活动相伴进行,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相互照顾和扶持、精神上的慰籍和共同的性生活.

3.公开承认

男女的同居行为可以是隐秘的,也可以是公开承认的.非婚同居要求当事人共同生活的状态须公开承认,并非要求他们向其他人声明或者宣告他们已结婚,而是要求当事人不应刻意隐瞒他们的同居关系.

4.持续期间

在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行为的国家,都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获得非婚同居规则的适用,而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有的国家规定三个月以上,如美国的某些州;有的国家规定须三年以上,如丹麦;还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的共同生活须“长时间”进行,如前南斯拉夫.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定是与其对非婚同居的态度相联系的,一般地,将非婚同居行为看作接近于婚姻的行为,赋予非婚同居当事人更多权利义务关系的国家,规定较长的时间,而将非婚同居行为与婚姻区别对待的国家规则较短的时间.之所以须要同居持续一定的期间,是因为只有这种结合的持续存在才能使社会看来,它是稳定的.能证明此种结合是基于爱情的而使此种关系得以充分发展并肯定下来.

三、规制非婚同居关系立法的必要性

1.规范非婚同居关系体现法律的基本意图

法律的基本意图是体现和规制现实生活,作为广泛普适性的法律有必要性地对非婚同居定性定位,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现今社会,非婚同居日趋普遍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加速,思想观念转变,婚姻安全感降低,离婚率上升,非婚同居因其具有较大的自由和选择权,呈现与日俱增的态势.特别是老人再婚阻力增大,基于不愿意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婚姻的经济成本、婚姻基础不稳定等缘故,老年人非婚同居更为严重.

2.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当今世界婚姻家庭的发展趋势

“法律的视而不见不会影响同居现象的存在”.社会学家伯纳提出:“未来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作出各自的选择.”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是对当事人选择自由的尊重,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3.规范非婚同居关系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非婚同居在我国的大量存在有着客观的原因.究其原因包括以下几点:无论中外,试婚性质的婚前同居是非婚同居存在的主要原因;妇女的广泛就业也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发生变化.同居成为既节省成本又可以满足性的需求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老年人人口的增加,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数量也在增加.考虑到子女的反对、自身的身体状况、财产继承等诸多因素,许多老年人并没有去登记结婚,而是选择非婚同居.综上所述,非婚同居关系的产生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那种将非婚同居关系等同于不负责任、追求时髦、玩弄异性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

四、如何构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关于非婚的同居,我国的法律过去持非常严厉的态度,立法者的主要理由是对于这种逃避《婚姻法》规范的行为,不能予以法律的承认,否则会有更多的人会不登记而同居,使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严重的冲击.在众多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呼吁下,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解释(二)》可以看出立法态度也在悄然转变,这是值得欣喜的.据199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5岁至30岁的未婚妇女中,有25%左右正在与一个伙伴同居;一半左右已婚妇女的初婚是经历过非婚同居的.非婚同居在我国虽然还没有像国外那样形成一个阶层,但也是一个不能够忽视的问题.如此庞大的非婚同居群体徘徊于法律门外,必将留下巨大的社会隐患.我国法律的“无为而治”显然已经不能解决这一问题了.

1.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基本原则

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是一个对现行法律具有突破性的完善.基于法律体系和谐、基本法律原则和社会道德观念的考虑,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以婚姻作为法律保护的主要对象的前提下,建议我国非婚同居立法采取一元化的婚姻形式,分析我国法律传统和现状,《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调控非婚同居过程中,应遵循必要的价值趋向和基本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法律规制非婚同居,不等同引导和激励非婚同居,而是对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纠纷进行合理的规范,以充分实现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非婚同居和婚姻之间,法律价值还应当保护合法的婚姻,这个原则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不能动摇的,因为婚姻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依然是子女健康成长和人类自我延续的必不可少的组织.在这个前提下,法律也同样应当保护长期的稳定非婚同居关系,这也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2)公平保障同居者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婚姻当事人身份平等性的体现,平等是公平的前提,民法作为权利法,以保障权利作为立法的基础.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更重视司法的作用,强调民法理念精神的适用,如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保护弱者利益等.如当事人就非婚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不存在有效约定时可依据公平的实质既是双方的利益平衡进行处理.非婚同居一方作出的决定导致另一方严重不利或侵占损害另一方利益时,通过公平原则矫正,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重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对于在非婚同居期间对同居生活付出较大劳务的,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可享有经济补偿权,这也是公平原则的适用体现.

(3)保护及补偿原则.对未婚同居立法应该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的主要目的,即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所以在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中给予妇女、儿童和老年人近似于婚姻的法律保护.

(4)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非婚同居存在一定的松散性,随意解除非婚同居必然损害未成子女的健康成长.法律应强调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平等,是否婚生与子女无关,不能让子女承担父母行为的后果,不得歧视和损害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同居者不得遗弃和未成年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解除非婚同居关系而消除.

2.构建非婚同居的规范内容

(1)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非婚同居人身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者各自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为完全由自己支配,按照本人的意愿从事社会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一方对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同时,同居生活对同居者有开放性,非婚同居者存在隐私权,同居者各自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害隐私权.

当然,于同居者来说,同居期间的同居义务,是基于同居双方的同居合意而产生的必然结果,在于同居之“居”.同居义务的履行是维持双方同居关系的基础,是产生双方同居期间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正如前面所言,对于非婚同居的双方还必须要求其同居的持续性、稳定性.双方在日常生活的范围内应拥有法定的写作技巧权.赋予双方法定写作技巧权,这既有利于双方处理日常事务,又有利于维护与之交易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该写作技巧权应限于日常生活的范围内.同居期间同居双方还应有下列权利和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相互照顾和抚养的权利,生育的权利.


(2)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非婚同居是当事人追求自由的结果,因此非婚同居者应该有足够的权利安排自已的生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排除适用的以外,非婚同居者间的权利义务都可以允许当事人订立契约来约定.即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应优于法定.

(3)非婚同居的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应以子女为本位,强调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一律平等,是否婚生与子女无关.同时,为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相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准生和认领制度.

(4)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第一,尽管非婚同居缺少形式要件,但男女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如果随时自行解除其同居关系,有失严肃性,亦起不到公示作用.因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诉讼程序解除;未起诉的,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第二,女方在怀孕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女方提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解除同居关系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一方为维持同居关系为另一方或子女付出较大代价,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从公平的角度,应当支持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请求权.这里的经济帮助权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同居关系作为男女结合的一种方式,在共同生活方面和婚姻关系不存在区别,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的经济帮助上也不应当存在区别.第四,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主要是指一方以欺诈方式或以试婚为条件诱使另一方同居的,以及在同居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同居关系的解除,法院在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上,应当优先考虑无过错方.第五,损害赔偿请求权.设立此制度可以对过错方起到警戒和惩罚作用,亦可救济无过错方,使无过错方不会因同居关系的解除而一无所有.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比,由于非婚同居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同居者又与他人结婚或又与他人同居的,不应该属于损害赔偿范畴.但当事人一方实施暴力、、遗弃另一方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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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陶毅. 婚姻家庭法[M]. 北京: 教育出版社, 2006.

[3] 高留志. 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C].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18,(6).

[4] 王利明. 民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