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

点赞:3679 浏览:111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活动的开展,以黑恶势力为依托的社会毒瘤被铲除的同时,也产生了某些负面的社会效应,其中在“涉黑”公司处置中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极大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具体实践中,“涉黑”公司处置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涉黑”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因此,有必要对“涉黑”公司处置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予以法律规制.

关 键 词 :“涉黑”公司 公司债权人 债权人利益

2008年以来,随着重庆“除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国掀起一股风暴,其中,大量犯罪分子都披着“合法公司”的外衣,实质上从事的却是非法活动.自风暴以来,已有众多“涉黑”犯罪分子和“涉黑”公司受到有关机关的处置和司法机关的制裁,当我们为坏人被绳之以法而欢呼喝彩时,一部分人却因自身利益救济无门而黯然神伤,他们就是被依法处置的“涉黑”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本文围绕“涉黑”公司处置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我国相关司法实践的提供有益借鉴.

一、“涉黑”公司的法律界定

1.为实施犯罪活动而成立或成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

对于公司设立后,虽然实施过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某一相对确定的时间点开始,就以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不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公司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在设立后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公司的设立背景及其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数额、后果等因素综合分析,慎重判断和认定是否符合“公司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2.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两条腿”并行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涉黑”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是单一的,通常既从事正常的、合法的商事活动,又从事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活动,利用非法、暴力手段攫取经济利益,具有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两条腿”.

二、“涉黑”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正当性

1.符合公平原则

从法理学的角度,公平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利益与风险的相洽性.在查处“涉黑”公司时,应当始终把公平原则作为衡量处置工作是否合法合理的重要标准.从事“涉黑”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实质上是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的行为,公司债权人没有义务为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埋单,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在查处“涉黑”公司违法犯罪行为,处置“涉黑”公司债权债务时,要防止侵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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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每个公司的债务履行情况,都会引起相应的社会评价和社会效果.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必须要与债权债务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并直接影响到权利相对人,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社会经济链条就会发生断裂,容易陷入经济危机.因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交易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3.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若忽视“涉黑”公司债权人利益,使善意的债权人因“涉黑”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那么民商事主体势必会更加注重交易相对人资信状况的调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过度谨慎,催生不必要的费用,从而提高交易成本.为“涉黑”公司债权人提供周严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救济机制,有利于建立市场信任和信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激活经济发展潜力.

4.有利于实现经济平稳和社会和谐

公司是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既包括公司的内部契约,也包括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交易相对人签订的外部契约,这些契约数量大、涉及领域广,债权债务能否顺利实现和履行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建立完善的“涉黑”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民商事主体从事经营交易活动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能够充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权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持续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涉黑”公司处置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表现

1.局或地方政府牵头成立“专案小组”接管公司

一旦出现涉及处理“涉黑”公司的“大案”、“要案”,便会由名目不同的专案组、要案组全权接管,要么由局全权接管处理查封公司及公司财物,要么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处理相关事宜.虽然这是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涉黑”公司的惯常做法,但仔细斟酌,此种“涉黑”公司的处理模式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2009年7月14日,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黎强涉黑被抓.据报道,黎强案判决生效后,公司被专案组交给巴南区政府托管,后者为此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工作组人员称,公司虽由黎强委托写作技巧人管理,但写作技巧人亦须经区政府审核、甄选.“现在的渝强实业算是政府的.”

2.法院终审判决之前处置资产,且法院判决书未阐明“涉黑”资产处理结果

2008年,12月15日,安徽兴邦科技开发公司董事长吴尚澧被捕,亳州市委、市政府便成立了“依法处置兴邦公司协调领导小组”.2011年9月,吴尚澧因“非法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据多位投资人透露,一审尚未判决,该公司厂房、办公楼和在建项目均被查封,办公楼被私自出租,一处原本市值上亿的海南地块,以几年前的购入价被秘密转让.

3.“涉黑”公司处理程序不透明

悬而未决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再起波澜.近日,《中国经营报》刊发的记者长篇调查报告,直指“吴英巨额资产去向不明,处理程序合法性存疑”.记者援引了吴永正(吴英的父亲)的质问:“目前已经拍卖吴英及本色集团公司部分财产有几千万元之多,这些拍卖的钱都到哪里去了?按理要么还给被害人,要么收缴国库,而这些在一审判决时都没有给出一个详细的说明.”

4.“涉黑”公司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来说,由门来主导涉案财产的处置,是颇耐人寻味的.在风暴中,重庆对涉黑财产的处置,亦多由机关负责.这种见惯不怪的操作方式凸显出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势地位.更不用说,各地局长多由政法委书记兼任:在司法体系内,他是侦查部门的一把手;在党的系统内,他又是公检法司等所有政法官员的领导.

四、“涉黑”公司处置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1.由国资委牵头组建“专门基金管理组织”管理涉黑公司

在重庆“”活动中,除查封扣押涉案组织及成员财产,对已没收追缴的财物以匿名方式公开拍卖外,对一些合法成立后逐步“黑化”的企业采取政府监管或者国有企业托管等方式,对一些股份制企业采取有价转让股权的方式,以此保证企业资产中“黑化”部分被剥离、追缴及法院判罚的高额罚金得以强制执行.

监管、托管等方式与市场经济规律存在本质区别,后续过程还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一方面,根据经营状况和融资性质分别将“涉黑”公司交由不同部门监管或托管,虽具针对性,但监管和托管标准不尽统一,随机管理成分过多,不易形成长效稳定机制.另一方面,处于监管下的公司能否作出有效决策,无过错股东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企业亏损风险是否由监管方、托管方承担等都是已经或即将遇到的问题.

目前,美国司法部设立了“资产没收基金”,英国也成立了“扣押资产基金”,由专门组织管理这类财产.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建立反黑长效机制,保证司法机关的廉洁性:通过“专门基金管理组织”对“涉黑”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应授权国资委等具有经济管理经验和职能的政府部门,由其成立专门基金管理组织,管理和处置涉黑财产,同时由省市级检察院跟进监督.

2.依法合理甄别合法经营资产与涉黑资产

如何界定“涉黑”财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涉黑案件的判决书中,一般都会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实际上,该条并未说明究竟哪些财物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正是因为该条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不同的理解,造成追缴和没收标准不够明确.

笔者认为,具体解决措施如下:(1)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侦诉部门提供涉案财产的详细数据和资料,法官依此判断财产的合法性,确定不法财产的范围;(2)根据刑事诉讼规律,将甄别、追查、扣押及保全财物实践中已被反复证明是可行和有效的做法定型为具体制度,将现有的零散制度进行整合,为没收追缴的后续工作打下坚实基础;(3)在完善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制度的基础上,探讨制定《涉罪财产没收追缴法》的可能性,规范整个涉罪财产处置流程,既可以保障“涉黑”资产追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又能保护合法经营资产免受侵害,维护公司合法业务的开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法院判决书中阐明“涉黑”资产的处置情况

在关注“”案件时,笔者利用多方渠道搜集了十余份“涉黑”案件的判决书,其中对涉黑案件财产的处置,个案之间存在很大差别:有的处以罚金;有的没收个人财产;有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成员聚敛的财物、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有的除处罚金外,还依法追缴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有的则既没有追缴和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也没有处以附加刑等等.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处置“涉黑”资产的态度不严谨,极大影响“涉黑”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案件判决应该是对涉案人、物的清晰界定和合法处置,体现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案件处理程序的公正性,并有利于案件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涉黑”资产的评估、拍卖回归法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总之,法院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以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处置涉案资产,充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涉黑”公司的资产处置权应当回归法院.

五、结语

本文围绕“涉黑”公司的法律界定,“涉黑”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正当性,“涉黑”公司处置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表现,“涉黑”公司处置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因实践经验不足,某些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诸多问题尚未提及,笔者将继续研究此法律问题,同时,也期待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