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点赞:6441 浏览:199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新兴的教学模式,其特点在于突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我国传统的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及实践环节方面存在其自身缺陷.本文提倡在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中应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从而实现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发挥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优势,探寻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突破口.

[关 键 词 ]诊所式;法律教育;高职高专

自我国2000年开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以来,社会各界对诊所教育在我国各大法学院系的发展状况给予了高度关注,理论界更是对诊所教育的特点及作用、在我国引入的重要意义、美国的先进经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论证和探讨.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诊所式教育的引入和推广关注度不是很高,本文试图就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职高专中推广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论证,以期能对我国诊所教育在高职高专教育实践中有所裨益.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况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从20世纪60年始,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并很快在世界各国的法学院应用.这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出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法学教育模式.它要求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怎么写作.

二、传统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之不足

目前,我国的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在办学观念和教学模式上都受到传统普通本科高等教育的严重影响,基本上是普通本科教育模式的压缩,主要表现在:

1.在课程设置方面,传统高职高专法学院系无论在课程门类的设定、教学课时的分配与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运用、教材教参的选定等等,都存在本科法学教育的“身影”,有的甚至直接将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计划“拿来”就用.这导致传统高职高专法学教育非常讲究知识的系统性、理论性,过于强调理论知识,对于法律实践经验及实际操作重视不够,存在“重知识轻技能,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

2.在教学方法上,传统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依然采取的是“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讲、学生记的现象普遍存在,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很少.从而使得教师、课堂、教材成为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造成了学生获取知识的片面性、单一性、被动性及对权威的认同性.

3.在实践教学方面,传统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实践环节形式单一、效果不好.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课教学主要是通过毕业前的专业实习来完成的.从目前的现实状况看,学生实习时基本上是做法务助理或秘书的工作,在实习中,学生更多的是观看而非操作,没有任务没有压力,甚至连独立撰写法律文书的机会都很少.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目前的高职高专法律院校实际上为学生提供的是通才教育而不是职业教育.其结果是:在现行模式下培养出的学生,在理论积累上比本科生差,在动手能力上又比不上中专生,既无特长又无个性,难以适应社会需求,进入社会面临实际问题时便显得手足无措,致使用人单位也较为不满,就业率非常低.并最终导致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不断受到冲击,生源质量和办学规模不断下降.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必须尽快改革,否则貌似繁荣而实际品质不良的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必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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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中高专法学教育中的优势

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诊所式教学法更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高校要注意几点:第一,诊所式教学法的应用符合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第二,高职高专院校具备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师资条件.第三,高职高专法学院系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符合学生的需要.第四.诊所式教学也是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突破口.

因此,在推广“诊所式”教学上除了要不断加强和各高校之间的联系外,还应当多开展一些活动,来逐渐扩大诊所法律教育的影响力.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中的实践与应用,其完全可以成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突破口.高职高专院校完全可根据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行以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为基础,以诊所式教学为依托,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