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看当前我国法律文化

点赞:26880 浏览:1207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刘爱爱(1979―),女,甘肃静宁人,兰州商学院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与金融法.

兰州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摘 要 】近年连续发生的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的广泛讨论.民间借贷的兴起,民营经济体融资难的问题,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金融体制存在的弊端等等系列问题,启发人们进一步思考民间借贷生存现状背后的文化因素.

【关 键 词 】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文化

一、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

(一)基于维护金融安全界定民间借贷的范围

金融安全论认为,民间借贷活动具有运营不规范,高利率,高风险等缺陷,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为了国家的金融安全考虑,有必要对其实施较为严格的控制.这就成为我国对民间借贷政策与法规的理论来源.所以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就显示出谨慎与保守.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界定的范围来看这种思想的轨迹:虽然《宪法》认可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但是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按照《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遭到取缔.实践中,不同地区的理解与实际操作会大相径庭,如影响全国的吴英案,其判决就在社会各界引起大讨论.


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零散化和不协调,模糊了事务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时的合法性标准,暴露出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性危险.

法律将民间借贷限定在非法与合法的尴尬境地,主要是较为敏感的利率问题,而资本市场利率的高低是由市场供需决定,而非人为限定.实际当中金融管制的驱使,以及金融政策的不稳定,促使民间借贷不停衍生出不同的形态来应对政策的变动,适应市场需求.这样资本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势必以高利率来维护自己的收益,反而加剧了其不规范的运营,甚至地下隐蔽经营,渐渐脱离监管视线,从而加大了其信用活动的金融风险,成为金融市场不安全的隐患.

(二)基于维护现有金融体制界定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根据麦金农(Mckinnon,R)和肖(Shaw,E)提出的“金融压抑”理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压抑”现象,即政府利用金融管制,利率限制和配给信贷等非市场机制手段来管理金融行业,集中金融资源优先发展经济建设重大项目,在这些国家、地区主要金融活动掌握在政府当局手中,民间借贷机构往往不能顺利融入正规金融体系.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国有商业银行占绝对的垄断地位,以怎么写作具有规范财务报表和充分质押、抵押物的大中型企业为目标,而这些大中型企业往往又是诸如电信、能源、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有着高额利润回报,银行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会对民营企业存在重大轻小的规模歧视和重公轻私的所有制歧视,广大的中小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从国有银行得到金融支持.这样的制度安排实际上是国家按照自己的偏好配置金融资源.而民间借贷的兴起,无疑分散了国家对资金的垄断与调控能力.所以为了维护这种体制性的需要,现行金融法规、政策均严格控制非国有银行和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和业务活动.

从我国现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身份在非法与合法之间游走,即使合法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央行规定的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这一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与合同法的精神相违背.这种垄断式的政策脱离了市场经济的意思自治精神.同时政府对民间借贷政策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无法预期的风险,使其发展也是举步维艰,进而滋生出种种不利于市场的行为,而政府对待这种现象的最有利方法就是以违法的名义取消.

(三)基于社会维稳思维指导下简单化处理民间借贷案件

在当前民间借贷尴尬法律地位的大背景下,法律对其界定的模糊状态,加剧了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中的难度,在政府的维稳思维导向下简单化处理这类案件,结果使当事人的资产在侦查阶段被拍卖变卖.以影响全国的吴英案为例,在案件还处在侦查环节就将吴英经营的本色集团财产强行拍卖处分.而机关在法院没有终审时擅自违背财产权人意志底价处置其资产,是严重违法行为.它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检测定他有罪;同时混淆了私营企业他不是国有企业,政府无权处分擅自处分期财产和股份;再者严重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法人犯罪,不影响企业的经营权,公司的停业与股权转让由股东大会决定而非政府和局.这种做法否定了市场主体的自由财产权,也就否定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

二、从当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看我国法律文化

(一)“唯秩序”的法律价值观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过“法律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可以看出传统法哲学思想的唯秩序原则.自古以来儒家主张“以国为礼”实行礼治,要求人们按照各种不同等级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这成为几千年沉淀于中华民族潜意识的价值规范标准,一切以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为最高价值,正如孟德斯鸠认为,中国的立法者们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我国的太平.现行金融制度的设计只在于集中金融优势资源,保持现有的金融体系的运转,促进整体经济发展.忽略民间金融市场存在的合理性,表面上维护了国家金融体制的安全与金融秩序,实则为不稳定孕育了混乱的种子.扼杀了个体的合理需求,呼吁民间借贷法律规范.

(二)集体本位思想

金融制度和体制的设计没有能够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是建立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确保对金融资源的垄断.这样就等于通过法律制度剥夺了市场其他主体的发展权利.权力平等是个人进入国家社会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点,它不仅强调基本人权的平等,更强调权力资源分配(配置)的平等即机会均等[1].金融的本质是为民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资金融通,保障民生,公民进入市场,资金成为从事生成经营的基本条件,融资事实是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融资权力成为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正如穆罕默德尤努斯所说,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受的权利一样,金融权力也是一种基本生存权利,理应受到重视,民间借贷法律亟待解决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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