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会的法律性质风险防范

点赞:20587 浏览:941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合会作为民间金融形式,既有其缓急相济、互通有无的作用又存在诸如倒会、等风险,本文通过对合会的含义、法律性质及风险来源等内容作了介绍,并且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更好地发挥合会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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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合会 法律性质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一、合会的含义

合会,也称为互助会,一般由发起人(会首)邀请若干人(会员或会脚)参加,约定时间按期举行,每次收集一定数量的会金,轮流交由一人使用借以互助,会首优先使用第一次会金,此后按顺序交各会员使用,在每个会员都使用过会金后,一轮合会即告圆满.合会的名称在各地五花八门都有,有轮会、标会、摇会等.

二、合会的法律性质

本文认为合会是合同而非组织.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会显然不是法人组织,若认为合会是金融组织,则只能归入“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之一就是依法设立,具有合法性.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实体上该组织的设立有法可依,有合法的源泉作为支撑;二是程序上该组织的设立须经过核准登记手续.合法性的外在标志便是它所获得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另外“其他组织”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设立、变更、终止均需经过法定手续,尤其是终止前需要经过解散、清算程序,从而确保其存续的稳定性与公示性.而我国的民间合会既没有登记,在终止前也没有清算等程序,不具备“其他组织”的法律特征,因此合会不属于“其他组织”.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其本质特征表现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和宗旨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会通常以济危、储蓄等为目的,会首、会脚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合会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由合会合同约定,符合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合会是合同而非组织.

三、合会的风险来源

合会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不可避免的存在风险隐患,合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倒会.

1、 恶意敛财引起的倒会.一是会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巧立名目以组织合会的形式集资诈骗钱财;二是会员在获取合会金后逃逸;三是会首以其亲属的名义组织合会,从中盗用合会金,从而使合会无法正常运转而倒闭.

2、经营不善引起的倒会.会员与会首并无非法占有合金的故意而是由于经营不善或外界投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资金运转不灵,无力支付会款而倒闭.

3、滥用合金引发的倒会.在滥用合金的情形下,会首与会员滥用合金的目的不是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套利的工具,以此获取更高的利润.

4、政府行政行为引发的倒会.有些合会原本运作良好,内部成员也无非法占有或集资诈骗的故意,确紧紧因为其存在没有合法的依据而被政府强行取缔,会员对会首的信任顷刻瓦解,最终以倒会收场.

四、合会风险的防范对策

1、对合会运行机制的规定.为了防止合会经营的企业化,造成巨额资金的集中,从而使合会功能异化并违反有关的金融法规,有必要限制会首与会员的身份,要求会首与会员只能为自然人,且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防止会首和会员滥用合会的形式进行投机,避免合会的倒会风险,应规定一个会首只能组织一个合会;在每一个合会中,每一会首和会员有且只有一次获得合会金的机会.此外,如果会首兼为同一合会的会员,不仅将对等的债权债务集于一身,使法律关系混淆,且容易发生倒会风险,所以应明确规定会首不得兼为同一合会的会员.为了使合会保持其封闭、独立的运行模式,必须对合会的规模予以控制,建议合会人数的上限为50人,会款金额为10000元,并建议合会履行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此外,法律应强制规定会首与会员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物,以此来约束会首与会员履行合会合同.由会首与会员提供担保,可以在其因客观原因发生支付不能的情况下以担保物保持合会的继续运行,从而大大降低了合会倒会的风险.

2、对合会金使用目的的限制与审查.会首与会员使用合会金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会的运行质量.若会员将合会金转放到更高利息的合会以赚取利息差,或者是用于违法经营,一旦资金无法收回,会款支付链就将发生断裂,合会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应在合会合同中约定合会金使用目的的限制,禁止会首与会员不正当使用合会金,同时赋予合会成员对合会金使用目的进行审查的权利.

3、恶意倒会的责任追究.对于会首或会员违反约定,不按期缴纳会款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会首和会员并非恶意倒会,仅仅因为其资金周转不灵而无法继续维持合会运行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应以契约的债权债务关系追究无法支付者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会首和会员存在欺诈的故意而恶意倒会行为,这种情形下必须注重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保护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通过侵权责任的设定弥补合同义务相对性的不足.另一方面,还要根据其行为以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以合会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行为.□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