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点赞:24206 浏览:1087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曾铃凌(1988-),女,湖北宜昌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1法学硕士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 】近年来,在我国各大电视台人气较旺的综艺节目中,各种各样的电视节目方案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更甚者在国外已经找到了原来的版本.本文通过解释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分析运用知识产权法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的困境.综合考量域外的经验与我国的现实状况,提出完善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方案.

【关 键 词 】电视节目模板;困境;路径选择

一、电视节目模板基本概念的解读

电视节目模板,亦称为电视节目“形式”、“版式”或“模式”.美国作家协会在1960年首次给“电视节目模板”(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作出了以下解释:电视模板为系列电视节目框架的书面材料;其规定主角做什么,并且在每一集中哪些框架将被不断重复.①该解释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两个基本特点从本质上进行了严格的界定:首先,节目模板必须有书面的脚本;其次,它定义了动作模板作用的框架定义,只适用于戏剧,但并不适用于非剧情类模板,由于电视模板的概念只是作用于书面写作的范围内,所以它没有被广泛接受.大多数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运用智慧和逻辑能力创造出的具有独创性的、吸收了前人创作成果基础的、通过编剧等制作人员集体创作的成果.这种创作是综合了实践活动和极为复杂的心理过程,其包括酝酿情感或思想、形成思维的构想、精练内在的实质,到最后外部完成②这几个主要阶段.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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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对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困境

随着著作权法的发展,至今还并没有哪个国家将“电视节目模板权”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六个关于版权的公约中也没有明确提出过“电视节目模板”能够受到版权的保护④.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要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就必须形成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的固定表达.在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权力人或者使用者一般是电视台,不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由于电视台制作、播放电视节目构不成“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怎么写作”,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其制作、播放电视节目并不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复制抄袭别人的电视节目模板这一行为也不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调整.

三、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

(一)著作权法主要保护

投资与创作电视节目模板的制作人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将自己的想法和创意用的书面文字的方式表达出来,使其获得对模板脚本的著作权.当发生纠纷时,更有利于证明模板的原创性与稳定性.若能够针对作品中所呈现的观点、思想或者客观事件、人物和事物等内容进行保护,就代表着其他的人不能够使用并垄断这些内容与思想.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的脚本之间在思想内容方面应允许借鉴和引用,而不需要具备独创性,但在脚本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上面则要求其具有独创性,并不能够仿制和抄袭.

(二)合同法辅助保护

在电视节目模板制作、销售、许可使用等过程中⑤都有可能发生合同行为,制作人可以运用合同中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因为拥有大量的信息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电视节目模板,所以,在电视节目模板形成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商业秘密遭到了泄露后都有可能让电视节目模板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电视节目模板的制作人对独创的构思一定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内,为防止电视台内部职员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之外的时间有意或无意泄露了模板的创意或者制作的细节,必须同掌握模板核心信息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保密条款;对外,为避免对方终止谈判而自行制作类似的电视节目,防止方在获得创意后即终止谈判、自行制作节目,要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及时与协商对象签订保密协议.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

商业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电视节目的播出必须遵守相关配套的宣传政策,但是电视节目从构思制作一直到投入到市场的整个过程属于商业操作的行为.电视台通过精心制作电视节目来提高收视率,进而吸引广告商投放广告以赚取利润.这使得电视制作的行业中,各个不同的电视台为了赚取更高的利润,精心制作节目以吸引观众和广告商从而成为了竞争的对手.这与商品市场上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若电视节目模式没有法律对其进行保护,随着行业的发展都会出现复制抄袭电视节目模板但逃掉支付版权费的“搭便车”行为出现.这不仅打击了制作人的积极性,还将对整个电视行业造成打击形成恶性循环.

四、结语

无论是从商业意义和社会影响力来说,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巨大价值,是节目运作的核心.中国现在正是电视产业发展的“童年期”,迫切需要向西方国家学习,通过主要的著作权法的保护,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合理利用合同法、版权法商标和商业秘密等法律武器,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促进知识产权的传播和利用.

注释:

①Robin Meadow《Television Formats: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CalLRev(1970),1169

②外部完成是指作者运用一定的客观材料或符号,如语言、声音、线条、造型或色彩等形式以及技巧,把经过内在精练而成熟了的思想或情感表现为客观的事物,从而为他人所感知

③柯冬英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J]研究与探讨,2003(5):21

④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2006(4):132-137

⑤如合作开发电视节目模板、电视节目模板的转让、许可使用等